中国辐射卫生  2015, Vol. 24 Issue (3): 215-21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3.008

引用本文 

平正舟, 房妍娜. 一起违反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管理规定案分析与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15, 24(3): 215-21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5.03.00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4-07-13
修回日期:2014-12-17
一起违反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管理规定案分析与思考
平正舟 , 房妍娜     
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江苏 无锡 214026
摘要目的 交流放射诊疗卫生行政执法经验, 维护卫生执法的权威性。方法 分析一起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管理规定案件。结果 该案顺利结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知:卫生行政执法、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熟练掌握卫生法律法规之间内在联系, 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结论 卫生监督执法, 尤其是行政处罚中应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合法、公正、合理。
关键词放射诊疗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1 案例简介 1.1 案由

无锡某医院违反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管理规定、违反许可制度和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1.2 事实认定

2012年4月11日, 无锡市卫生局监督员对本市某医院放射科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 ①该作者简介:平正舟(1967-), 男, 副主任医师, 从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单位影像科、放疗中心正在使用中; ②未查及该单位影像科、放疗中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③未查及该单位用于科研的LA45加速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④两名正在从事放射诊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体检单位为无锡市某区职业病防治医院(未取得放射性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资质); ⑤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是该单位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许可项目为X射线影像诊断。无锡市卫生局于当日对该院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 该医院影像科、放疗中心未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但均已投入使用。我局曾于2011年3月31日对该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限五个月内整改。

1.3 法律依据

5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合议, 认为该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1.4 处罚和执行结果

2012年6月11日, 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月14日该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于2012年6月25日关于本案组织听证。经听证,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考虑到该单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整改工作将完成, 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从轻行政处罚的额度,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第七十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最终决定: ①警告; ②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限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7月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单位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评析 2.1 本案的亮点 2.1.1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本案针对当事人的4个违法事实分别采集了相应的证据《无锡市某区放射诊疗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核实该单位用于放射诊疗的加速器项目立项情况); 无锡某医院文件(核实该单位用于科研的加速器项目); 放射治疗登记表(核实该单位开展放射治疗情况); 影像科病人登记表(核实该单位开展放射诊断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核实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项目没有放射治疗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两份(核实该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在无资质单位进行), 并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等印证了相应违法事实, 形成证据链。

2.1.2 符合法定程序

该案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卫生监督部门已于去年对该单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由于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整改, 这次给予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且因为涉及较大数额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听证, 符合法定程序。

2.2 存在不足

对该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该案是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处罚, 法律适用欠妥, 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同一部门制定的规章, 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 故此违法行为应当依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这一行为的处罚幅度范围低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相关解释, 应属无效。

本案涉及该单位一台用于科研工作的LA45加速器, 该方面证据欠充分。确认该设备是否用于放射诊疗工作至关重要, 用于非放射诊疗的科研工作, 该加速器就无需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 只作为一般放射性职业危害进行管理。该案仅凭该单位文件证明该加速器是用于科研工作, 证据欠全面, 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设备的操作情况及使用记录, 明确是否与放射诊疗工作有关。

3 思考讨论

职业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多, 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这些专业法律知识, 还应当认真细致的学习《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 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的内在联系,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 导致不必要的律纠纷

经调查, 该单位之所以没有按期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因为该单位加速器没有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目前, 我市仍有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没有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却仍在运行, 给我市的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工作带来难度, 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关规定, 在严格把好配置许可关的同时, 适当放宽对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许可条件。另外, 应当从销售源头控制, 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市场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使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在各个区域配置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
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S].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