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我国目前约有6~7万家放射工作单位, 30余万放射工作人员, 其中涉及辐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约5.5万家, 放射性工作人员22.3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 104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91号令),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同时, 在非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尤其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防护设计审查、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方面, 各级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
因此, 了解和分析全国放射卫生机构设置、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 分析存在的问题, 为放射卫生机构设置及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依据。本文根据最近一次原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放射卫生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资料, 对全国放射卫生机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 431家放射卫生机构。调查包括放射卫生机构类别、数量,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人数、学历、所学专业、职称等内容。
1.2 调查方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放射卫生工作基本情况调查》 (卫办监督函[2007]305号)通知要求,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调查汇总上报数据[1], 对调查填报的不确定信息和部分缺失数据通过电话询问补充。
1.3 机构、专业人员划分按照监督、疾控、职防和其他划分机构类别, 按照省、市、县和其他划分机构级别。
1.4 统计方法使用Epinfo、Access进行数据处理, 并进行汇总分析。数据采用SPSS 19.0软件统计分析, 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Pearson χ2检验和Fisher精确概率检验, 检验水准α = 0.05, 存在显著差异进行两两比较。原调查其他机构和其他人员数据部分缺失, 为保持数据的完整性, 根据各类别和级别的合计数, 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
2 结果 2.1 机构分布 2.1.1 放射卫生机构总体设置全国从事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机构共有4 431家, 其中监督机构2 346家, 占机构总数的52.9%;疾控机构1 964家, 占机构总数的44.3%;职防机构50家, 占机构总数的1.1%;其他机构89家, 占机构总数的2.0%详见表 1。
全国监督机构2 346家, 其中省级机构31家(占监督机构的1.3%), 市(地)级机构353家(15.0%), 县(区)级机构1 962家(83.6%); 全国疾控机构1 964家, 其中省级机构27家(占疾控机构的1.4%), 市(地)级机构308家(15.7%), 县(区)级机构1 611家(82.0%); 全国职防机构50家, 其中省级机构12家(占职防机构的24.0%), 市(地)级机构34家(68.0%), 县(区)级机构4家(8.0%), 详见表 1。
2.1.3 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在省级70个机构中, 60.0% (17/31)有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 其中监督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17个(占省级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的40.5%), 疾控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17个(40.5%), 职防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8个(19.0%); 在地市级695个机构中, 31.9% (222/695)有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 其中监督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100个(占地市级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的28.3%), 疾控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100个(28.3%), 职防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22个(9.9%); 在区县级3 577个机构中, 1.6% (516/3 577)有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 其中监督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256个(占区县级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的50.2%), 疾控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257个(49.8%), 职防机构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3个(9.9%)。放射卫生机构设置以监督和疾控为主, 分布以区县级为主; 职防的机构设置主要分布在省、市级, 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比例低于监督和疾控。详见表 1。
在31个省市自治区中, 放射卫生职能设置在省级疾控中心的有27家, 其中17家是作为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省级职防院的有12家, 其中8家是作为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在省级监督31家机构中, 17家有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
2.2 人员构成 2.2.1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在不同类别、级别机构中的分布本次调查的放射卫生专业人员数共计7 242人, 其中监督机构3 894人(53.8%), 疾控机构2 621人(36.2%), 职防机构280人(3.9%)其他机构447人(6.1%)。按照机构省市区级别划分, 在省级机构464人中, 监督人员占28.6%, 疾控人员占45.6%, 职防人员占20.1%, 其他人员占5.7%;在地市级2 145人中, 监督机构占45.7%, 疾控机构占43.0%, 职防机构占7.7%, 其他人员占3.6%;在县区级4 351人中, 监督机构占64.0%, 疾控机构占34.3%, 职防机构占0.5%, 其他人员占1.2%。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监督占53.8%比例最高, 省级专业人员疾控占45.6%比例最高, 市、县级专业人员监督分别为45.7%和64.0%比例最高。详见表 2。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职称构成以中级和初级为主, 高级职称816人(占职称总数的11.3%), 中级职称3 085人(42.6%), 初级职称2 766人(38.2%), 其他人员575人(7.9%)。在省级机构中, 高级职称164人(占省级职称总数的36.1%), 中级职称153人(33.7%), 初级职称116人(25.6%), 其他人员21人(4.6%); 在市级机构中, 高级职称373人(占市级职称总数的17.4%), 中级职称968人(45.1%), 初级职称681人(31.8%), 其他人员123人(5.7%); 在县级机构中, 高级职称234人(占县级职称总数的5.4%), 中级职称1 881人(43.2%), 初级职称1 848人(42.5%), 其他人员388人(8.9%); 在其他级别机构中, 高级职称45人(占其他机构级别职称总数的15.4%), 中级职称83人(28.4%), 初级职称121人(41.5%), 其他人员43人(14.7%)。详见表 3。
经卡方检验, 各级别机构放射卫生专业人员职称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 590.0981, P < 0.0001), 两两比较检验水准α = 0.05/6,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省级高级职称比例36.1%最高, 市级中级职称比例45.1%最高, 县级初级职称比例42.5%最高, 其他机构没有职称比例14.7%最高。
2.2.3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历构成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学历构成情况见表 4。硕士及以上84人(占各类人员总数的1.2%), 大学1 684人(23.3%), 大专2 654人(36.6%), 中专2501人(34.5%), 其他319人(4.4%)。在监督机构中, 硕士及以上27人(占监督人数的0.7%), 大学828人(21.2%), 大专1 549人(39.8%), 中专1 347人(34.6%), 其他143人(3.7%); 在疾控机构中, 硕士及以上34人(占疾控人数的1.3%), 大学693人(26.4%), 大专904人(34.5%), 中专972人(37.1%), 其他18人(0.7%); 在职防机构中, 硕士及以上7人(占职防人数的2.3%), 大学107人(34.4%), 大专107人(34.4%), 中专90人(28.9%); 在其他机构中, 硕士及以上16人(占其他人数的3.8%), 大学56人(13.5%), 大专94人(22.6%), 中专92人(22.1%), 其他158人(38.0%)。
经卡方检验,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 1316.9696, P < 0.0001), 两两比较检验水准α = 0.05/6,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其他机构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3.8%最高, 职防机构大学比例34.4%最高, 监督机构大专比例39.8%最高, 疾控机构中专比例37.1%最高, 其他机构初高中及以下比例38.0%最高。疾控和职防机构大学及以上学历比例较高, 结构优于监督和其他机构。其他机构职称构成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不合理情况。
2.2.4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教育背景公共卫生专业3 309人(占专业人员总数的45.7%), 放射卫生专业389人(5.4%), 放射医学专业486人(6.7%), 化学专业86人(1.2%), 物理专业95人(1.3%), 其他专业2 879人(39.7%)。在监督机构3 894人中, 公共卫生专业1 905人(占监督机构人员总数的48.9%), 放射卫生专业163人(4.2%), 放射医学专业142人(3.6%), 化学专业34人(0.9%), 物理专业24人(0.6%), 其他专业1 626人(41.8%); 在疾控机构2 621中, 公共卫生专业1 234人(占疾控机构人员总数的47.1%), 放射卫生专业156人(6.0%), 放射医学专业221人(8.4%), 化学专业36人(1.4%), 物理专业42人(1.6%), 其他专业932人(35.5%); 在职防机构311人中, 公共卫生专业112人(占职防机构人员总数的36.0%), 放射卫生专业27人(8.7%), 放射医学专业33人(10.6%), 化学专业10人(3.2%), 物理专业19人(6.1%), 其他专业110人(35.4%); 在其他机构416人中, 公共卫生专业56人(占其他机构人员总数的13.5%), 放射卫生专业43人(10.3%), 放射医学专业90人(21.6%), 化学专业6人(1.5%), 物理专业10人(2.4%), 其他专业211人(50.7%)。职称构成公共卫生专业平均占45.7%比例最高, 放射卫生专业平均仅占5.4%, 其他专业占39.7%, 详见表 5。
调查共回收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调查表32份, 全国从事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机构共有4 431家, 放射卫生专业人员总计7 242人, 机构内设独立部门的854家(占机构总数的19.3%)。专业人员分布, 全国机构平均从业人员1.6人, 其中省级机构平均6.5人, 市地级机构平均3.1人, 区县级机构平均1.2人, 其他机构平均3.3人。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职称以中级和初级为主, 分别占总人数的42.6%和38.2%, 结构较为合理。学历构成以大中专为主, 分别占总人数的36.6%和34.5%。所学专业以公共卫生居多, 占总人数的45.7%。放射卫生和放射医学专业人员较少, 分别占5.4%和6.7%, 其他专业占39.7%。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3.1 未设置独立的放射卫生部门目前有2个省级机构尚无独立设置的放射卫生部门, 应尽快独立设置; 市级放射卫生技术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卫生部第91号令]重要职能,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开展职业病诊断, 工作量大, 呼吁设置独立的放射卫生技术部门。
3.2 区县级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平均从业人员1.2人, 其中监督机构平均从业人员仅为1.4人, 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的基本要求。提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卫生及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 尤其是区县及放射卫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独立的放射卫生相关部门, 增加经费的投入[2, 3], 充实人员, 合理配备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 保障从业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 保障放射卫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实施。
3.3 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调查显示, 在全部专业人员中, 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占40%以上, 其他专业占30%以上, 放射卫生和放射医学专业人员仅占5.4%和6.7%;在监督与疾控机构中, 放射卫生和放射医学专业人员所占比例最高, 也小于10%。放射卫生专业是一门特殊性很强的专业领域, 约85%的放射卫生专业人员人在学历教育中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国家卫生计生委从2009年开始, 在苏州大学医学部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举办中长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 辐射安全所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放射医学研究所每年举办短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4], 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积极参加全国放射卫生检测比对或考核[5, 6], 有计划地打造一支技术过硬的专业队伍。
2013年以来, 根据各级机构职责、监管范围、工作任务、所辖区范围和服务人口等因素, 各级政府对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和对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国家和省市级卫生机构的编制有所增加。作为技术机构, 省、市和县级机构分别至少由20名、5名和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人员配置距离工作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对各级放射卫生机构的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 并充分发挥民办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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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张敏, 苏志, 等. 我国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分析[J]. 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03, 29(4): 201-204. DOI:10.3969/j.issn.1000-7164.2003.04.00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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