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3, Vol. 22 Issue (6): 667-66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6.009

引用本文 

贾斌. 衡水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13, 22(6): 667-66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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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9-02
衡水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分析
贾斌     
衡水市卫生监督所,河北 衡水 053000
摘要目的 了解衡水市放射卫生防护现状。方法 通过了解我市放射防护基本情况、分析放射卫生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放射防护监管对策与建议。结果 切实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为广大人民群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做好服务与保障。结论 放射防护工作不容乐观, 需各级部门密切配合, 提高放射防护管理水平。
关键词放射诊疗    辐射    防护    

目前,放射诊疗设备已成为临床检查中必不可少的医学检查手段,由此而产生的电离辐射危害也相对增加。随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划转,职业卫生监管科室的职责也逐步侧重于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1, 2],笔者对衡水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建措施。

1 基本情况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衡水市下辖1区、8县和2个县级市,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市总人口442.4万人,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192家,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127家,持证率66.1%,监督检查216户次,监督率97.3%;放射工作人员752人,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718人,持证率95.5%;共有457人佩戴个人剂量计,佩戴率60.8%;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523名放射工作人员(不含省级办证人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制意识淡薄

放射诊疗机构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档案管理意识差、资料混乱,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用品不到位,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不重视,缺乏事前的沟通,往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2.2 放射防护意识差

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认识不足,部分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的危害不甚了解,而在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时又对培训老师的讲解不认真听讲。有的放射工作人员因嫌麻烦而不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定期送检,甚至出现某些放射工作人员将个人剂量计直接在射线束下照射后送检的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意识差,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等基层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公众保护意识。

2.3 监管力量薄弱

目前仅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有三名执法人员的专职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无专职科室和人员,且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与执法要求相差甚远。

2.4 技术服务机构支撑能力不足

目前我市尚无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无个人剂量监测机构,仅有一家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机构且不具备设备性能检测能力。

3 讨论及分析 3.1 加强监管,消除隐患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放射工作场所的选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实现从“源头”的管理,消除放射防护安全隐患。

3.2 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增强法律意识

落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和法律意识,实现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保护。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发现的检查项目异常情况是否复检、不适合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调离情况、是否配备足够的放射防护用品及正确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坚决立案调查。只有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3.3 加强培训

通过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职业照射的放射防护要求及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培训,使放射工作人员正确认识电离辐射的危害性和可预防性,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主动做好放射防护工作,提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正确佩戴率和放射防护用品的使用率,加强受检者特别是敏感人群(如孕妇、儿童)的放射防护措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防止放射事件的发生。

3.4 规范管理,落实制度

结合在苏州大学市级首席放射卫生监督员培训班的交流学习,借鉴各地工作经验,做好放射诊疗机构基础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3.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随着放射诊疗设备的大量应用,放射卫生监督力量与现有工作已不相适应。专职放射卫生监督人员数量较少、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的情况已明显显现。应增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队伍,固定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

3.6 加强与技术服务机构的进行联系与沟通

针对我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少且项目不全的实际情况,积极同外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联系,适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本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满足放射防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护法[S]. 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