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3, Vol. 22 Issue (4): 409-4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4.002

引用本文 

胡培, 王春泉, 李炳成, 武国亮, 唐丽, 樊芳, 黄荣钦. 云南省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的保障措施及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13, 22(4): 409-4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3.04.002.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3-01-30
云南省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的保障措施及分析
胡培 1, 王春泉 2, 李炳成 3, 武国亮 1, 唐丽 1, 樊芳 1, 黄荣钦 1     
1.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22;
2. 普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思茅 65000;
3. 澜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澜沧 665600
摘要目的 介绍云南省开展国家放射性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的组织、经费等保障措施, 探讨存在的问题, 为其他省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借鉴。方法 以云南省实际下发文件、开展工作等为依据, 条列并分析保障措施。结果 从组织架构、经费安排、职责定位、经验教训等几个方面, 介绍项目的组织、资金保障和机构、人员职责分工, 加以讨论、总结。结论 做好项目工作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配资金、明确部门职责。
关键词放射性氡    职业病监测哨点    保障措施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1](财社[2011]61号), 2011年8月16日卫生部监督局发出《关于2011年新增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情况的通知》(卫监督职便函[2011]369号), 在全国范围内新增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48个, 其中, 首次在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设立了危害因素为放射性氡的监测哨点共7个, 云南省监测哨点是位于普洱市澜沧县的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为做好此项工作, 云南省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 合理分配项目经费, 并对工作中涉及的各级卫生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

1 组织架构

卫生部安排云南省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3个, 其中, 昆明市东川区和红河州个旧市的危害因素为铅中毒, 普洱市澜沧县的危害因素为放射性氡。从统一组织领导出发, 省卫生厅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云南省2011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 (云卫发[2011]947号)中, 专门成立了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项目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主管副厅长担任, 副组长由省厅规财处、卫生监督处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 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由省厅卫生监督处领导担任组长, 副组长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相关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省厅卫生监督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验监测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专家等。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技术指导, 完成总结报告撰写; 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省级数据库汇总与分析, 完成总结报告与相关上报资料。

2 经费安排

国家下拨4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澜沧县放射性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 分别用于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省卫生厅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其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万元, 用于监测哨点技术指导、检查、调研、培训、座谈、督导、评估、质量控制经费补助, 以及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经费补助; 普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各5万元, 用于哨点督导、指导工作经费补助; 澜沧县25万元, 用于哨点监测、监督检查、培训、调研、补充仪器设备、工作经费补助。

3 职责定位

在卫生系统内部, 澜沧县放射性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包括省级卫生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市级卫生部门(普洱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县级卫生部门(澜沧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局)三大块, 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

3.1 省级卫生部门

省卫生厅涉及部门主要是规财处和卫生监督处。规财处负责对口联系省财政厅, 对国家下拨用于澜沧县放射性氡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补助2011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全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资金的通知》[3](云财社[2011]277号)下发相关地区和部门。卫生监督处负责牵头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发相关地区和部门, 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家对澜沧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现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项目结束时审定工作总结并上报卫生部监督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监督局负责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和现场督导、检查, 协调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督促其提供必要条件, 配合监测哨点现场工作开展。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2011年云南省职业病监测哨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氡)监测实施指南》, 对普洱市和澜沧县项目涉及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协助澜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置监测设备, 实地查看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 确定监测点并现场指导监测工作实施, 开展不少于3次的现场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汇总、分析现场监测数据, 撰写项目工作总结。

3.2 市级卫生部门

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口协助和督促澜沧县相关部门, 提供政策法规宣传和技术、设备等方面支持, 贯彻、落实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工作意见和建议, 加强现场督导检查, 保证监测工作按进度安排有序推进。

3.3 县级卫生部门

县卫生局负责审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汇总数据、资料(数据库)和工作总结, 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局负责向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开展针对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动员, 为现场监测开展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严格按《2011年云南省职业病监测哨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氡)监测实施指南》要求完成各项现场工作, 购置必要的监测设备, 安排人员定期开展矿区和井下现场监测, 严格落实省、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撰写现场工作总结。

4 经验教训 4.1 成立国家专家组

2011年全国首次设立危害因素为放射性氡的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 但并没有从国家层面指定一个专业机构, 例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负责对全国7个项目点的技术指导。对开展这一项目需要达到的目的、设计的方法思路、采取的技术措施、最终的考核标准等, 都没有拿出一个国家的方案, 供7个项目点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执行。这样就可能造成各个项目点的工作彼此间缺乏关联或没有可比性, 数据无法整合, 降低了项目开展的价值和意义。建议成立国家专家组, 制定技术方案并督导全国项目工作。

4.2 突出保障重点

从云南省实际工作看, 在卫生系统内部, 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工作主要落在省、县两级, 市一级工作量甚少。其中, 又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量最大。特别是像云南这样的省份, 市、县两级基本都没有能力开展放射工作, 既缺乏专业人员, 又没有监测设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工作总结撰写和基层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仪器设备使用掌握等, 甚至还必须在现场进行示范, 手把手指导操作仪器设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购置仪器设备, 实地完成所有现场监测, 及时上报数据并形成现场工作报告。而由于交通等原因, 市一级只能完成1次至2次的常规督导。

因此, 在经费安排等方面要重点考虑省、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特别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一级可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4.3 安排设备专款

开展危害因素为放射性氡的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项目, 一般而言首先要掌握现场的外照射γ辐射水平、矿物质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水平和空气中放射性氡浓度水平等, 然后再考虑从业人员的健康损伤, 这些都需要仪器设备的支持。理论上, 可以考虑开展工作时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提供仪器设备, 共同完成现场工作, 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人员等方面原因, 这样的考虑并不现实, 现场工作主要只能依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独立完成。也就是说, 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买专业设备, 如γ辐射水平监测仪、氡浓度测量仪等。事实上, 2011年下拨澜沧县的中央补助资金中大部分被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当然从长远看, 这样做是非常有价值的, 既提升了基层的硬件水平, 也为项目工作持续开展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财社[2011]61号, 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 [Z].
[2]
云卫发[2011]947号,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云南省2011年职 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Z].
[3]
云财社[2011]277号,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补助2011年职业 病防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全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资金的 通知[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