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2, Vol. 21 Issue (3): 275-27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2.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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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光华, 张奇志, 张雷, 杨芬芳. 我国非铀矿工纳入辐射防护管理的可行性初探[J]. 中国辐射卫生, 2012, 21(3): 275-27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2.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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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1-26
我国非铀矿工纳入辐射防护管理的可行性初探
凌光华 , 张奇志 , 张雷 , 杨芬芳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湖南 长沙 410007
摘要目的 从法律层面探讨将非铀矿工纳入辐射防护管理的可行性。方法 汇总我国部分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有效剂量数据的相关文献资料, 并结合国际先进管理理念, 探寻我国在非铀矿工辐射防护管理方面的缺位。结果 通过立法对非铀矿工进行辐射防护管理, 以填补我国在此方面的监管空白, 保障千万矿工健康, 维护矿工应得权益, 彰显社会公平公正。结论 借鉴IAEA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 以氡致井下一线矿工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1mSv作为审管标准。
关键词非铀矿工    辐射防护管理    立法    可行性研究    

近些年来, 天然放射性物质(NORM)与因工业活动增加的天然放射性物质(TENORM)的辐射照射逐渐成为不少学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 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剂量问题更是日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1]。发达国家很早就关注到了非铀矿山的放射性职业照射, 并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控制措施。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2]。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 我国学者也注意到了非铀矿山氡的危害, 并对部分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剂量进行了研究。文献资料[3]显示, 除煤矿以外, 相当一部分其他非铀矿山尤其是有色金属矿山, 由于通风不足等原因而致井下氡污染十分严重, 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剂量超过或接近职业受照年有效剂量限值, 从而导致某些非铀矿山矿工肺癌高发。然而, 迄今为止, 我国非铀矿工仍然游离于辐射防护管理之外。笔者试图通过汇总相关文献资料报道的我国部分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剂量数据, 并结合IAEA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 呼吁政府尽快立法:从法律层面将非铀矿井下一线矿工纳入放射工种, 以填补我国在此方面的管理空白, 保障千万矿工健康, 维护矿工应得权益, 彰显社会公平公正。

1 我国非铀矿山氡致井下一线矿工剂量水平

非铀矿山是指不以生产铀为主要目的的各类矿山, 即除铀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矿山, 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和水气矿四大类。资料显示, 我国目前拥有8 000多座国有矿以及10多万座非国有矿, 从业人员达千万之众, 远大于铀矿山作业者的2万人左右[4]。铀矿山与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表明, 我国铀矿山井下氡浓度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个人剂量典型值为剂量限值的二分之一[5], 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年有效剂量则更低, 在1mSv以下。但是, 在我国的多数非铀矿山中, 因井下作业环境相对较为密闭, 且从采掘工艺来讲, 对通风的要求远不及煤矿苛刻, 致使除煤矿以外的一些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剂量典型值为16mSv, 显然个人剂量超过国家年剂量限值的比例很高[6]表 1对我国不同省份200多座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剂量的调查结果[3, 7-16]进行汇总。

表 1 文献报道的我国部分非铀矿山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有效剂量

表 1数据显示, 煤矿氡致井下矿工人均年剂量仅为2.4 mSv。原因是煤矿出于瓦斯控制的考虑, 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因而氡致矿工剂量较低。然而, 对于某些有色金属矿山, 例如钨矿, 氡致矿工人均年剂量高达86.3mSv, 远远超过核电站与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均年剂量。

2 国际上的监管

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人们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认知水平的日渐提高, 对人工电离辐射照射的控制已取得很大进展, 因而人们将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对人类造成电离辐射照射主要来源的天然辐射照射[6, 17]。IAEA推荐的U、Th系核素的活度浓度豁免水平是1Bq/g, 而对于40 K为10Bq/g, 高于上述水平, 一般需进行放射性审管[18]; 美国则以材料中226Ra (或228Ra)活度浓度≤180Bq/kg作为豁免水平; 德国早在十年之前就颁布了新的辐射防护条令, 将NORM引起的人类和环境电离辐射防护作为一个独立篇章。条令列出了可能需要进行控制的工作区域, 重点包括地下工作场所、矿山等, 对于这些场所, 必须进行剂量估算, 如果年剂量有可能超过6mSv, 必须报告有关部门; 加拿大卫生部针对NORM的管理专门发布了一个导则, 其出发点是NORM和其他受控放射性材料一样具有潜在的辐射危害, 应采用同一标准进行审管[19]。最近几年来, 部分国家之间逐步达成共识, 采用人均年有效剂量1mSv作为豁免标准, 并采用IAEA推荐的U、Th系核素活度浓度1Bq/g作为豁免限值, 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审管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利用。

3 我国非铀矿工辐射防护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采矿业的迅猛发展, 矿山井下一线临时雇用大量务工人员, 非铀矿山尤显突出。这些人员整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辐射防护与安全意识十分淡薄, 其流动性也相对较大。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对铀矿工以及其它操作实体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了较为规范的辐射防护管理, 最近十年尤其如此, 其积极意义无疑值得充分肯定。但遗憾的是, 可能鉴于人们既往对天然辐射照射危害认知的局限原因, 我国对氡致人均年剂量较高的井下一线非铀矿工, 至今仍未纳入放射工种进行管理。

其实, 我国在此方面已有较多相关工作积累, 并已相继出台了部分专项标准[20-22], 将特定工作场所的氡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均纳入标准适用范围。一般而言, 标准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标准并不等同于法律, 在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现阶段我国尤甚。目前, 不少发达国家制定了针对非铀矿工辐射防护管理的劳动保护法律[19]。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倘若仍像过去那样, 仅仅停留在研制、修订标准的基础上, 将无法适应当今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 更无以保护非铀矿井下一线人员的应得权益。况且标准对非铀矿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亦比较模糊, 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强制执行力欠缺, 非铀矿工自然而然就缺乏保护自身应得权益的法律依据。

4 对策与展望

对非铀矿工与其它工种放射工作人员能否一视同仁, 是否同等享受到诸如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与法律法规教育、放射性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保健休假、健康疗养以及放射营养津贴等其它工种放射工作人员相应的权益[23-25], 无疑关乎我国非铀矿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关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与稳定, 需要引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

究竟该如何保护非铀矿工的权益呢?作者认为, 这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矿老板的人性关怀。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还有赖于劳动保护立法。当下, 我国施行已近十年之久的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行将终结其历史使命, 正在加紧进行着出台后的首次修订, 该项工作已列入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其修正案已表决通过, 相信新《职业病防治法》很快将会颁布实施,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契机。呼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下阶段制定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时, 以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为宗旨, 针对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IAEA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 以氡致井下一线矿工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1mSv作为审管标准。当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可采取渐进方式, 即先行试点, 待取得充足经验后再适时扩大覆盖面及至全国范围。至于非铀矿工辐射防护管理所需经费, 当由企业自筹, 可将其列入单位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预算。切实保护非铀矿井下一线矿工的相关权益, 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而且刻不容缓, 这应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唯其如此, 方能惠及千万非铀矿工, 彰显社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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