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1, Vol. 20 Issue (3): 279-2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3.002

引用本文 

李雪琴, 曹吉生, 张伟军. 浅谈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J]. 中国辐射卫生, 2011, 20(3): 279-28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3.002.

通讯作者

曹吉生, E-Mail:jscao@nir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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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2-13
浅谈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
李雪琴 , 曹吉生 , 张伟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摘要目的 探讨了放射性工作管理对策和措施。方法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性安全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结果 围绕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的重要性, 提出可行性性建议, 从而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业人员健康, 确保辐射安全。结论 随普核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内容将不断扩充, 管理愈加完善。
关键词辐射防护    安全管理    核技术    

核科学用于经济技术的发展,为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和平的伟大事业作贡献。近年来,核技术在国防、工业、农业、医学、交通、科研、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辐照灭菌消毒、集装箱检测、无损检测、工业测量、计量分析、医学诊断、放射治疗等[1]。核技术的利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核技术是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由于安全防护方法不当或放射性同位素失控等原因,给环境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辐射安全不容忽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及其重要。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是放射性污染防止活动的主要对象之一[2]

1 辐射安全概念

近年来,随着大型辐射装置和大量带放射源装置的出现,并随之发生了多起辐射致死事故,这些装置的安全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逐步把核安全中行之有效的原则,如纵深防御、多重性和冗余性等引起到这些装置的设计中,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辐射安全”。综合来讲,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是一门综合科学,可定义为: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为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收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和全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总称[3]

上述定义包含了三个内涵:

(1) 范围: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贯穿“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贯穿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

(2) 目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目的是“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收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

(3) 内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内容涵盖为此目的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全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如果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分开来说,核安全的着重点在于维持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和在事故下缓解其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至于受到辐射带来的伤害。辐射安全的着重点在于通过辐射水平的检测、辐射效应的评价、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与干预,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统称为核安全,即广义的核安全概念[4]。狭义来讲,辐射安全是指:辐射应用对环境、公众等造成的危害在可控制的水平、是安全的,即辐射实践是安全的正当的实践[5]

2 国内法律法规 2.1 我国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体系(图 1)
图 1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体系
2.2 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图 2)
图 2 核技术利用的法律溯源

我国现行的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主干由一部国家法律、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在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是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例遵照《放污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发布的,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办法是按照《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的实施内容与程序[1]

3 辐射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31号令明确表示“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从而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要满足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响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通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可将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管思路及最新的安全和防护理念源源不息地灌输和传达,不断推动辐射安全及防护工作向前发展; 规划设计规模的概念,发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有功能,可有效减少环评次数,节省环保资源。为了保证监管部门对易发生辐射事故的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的合理监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同时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的顺利进行,建议环保监管部门对要求改建或扩建等新增项目申请扩充辐射安全许可证内容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合理的程序化要求,保证工作的时效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范围很广,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根据《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将射线装置进行分类。但现有的分类办法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升高或降低其类别的规定,导致分类管理上的存在不合理现象,建议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的详尽分析,提供除豁免管理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从而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辐射工作单位的威信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六十八条给出了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定义。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用于刻度或校准的许多放射性同位素,形态为液体,密封起来使用,使用过程中并无消耗。在管理过程中,按照放射源来管理,与定义不相符; 如按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来管理,环保部等监管部门要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液等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在因缺乏普遍认可的规范性导则情况下,如何做到进一步规范管理,建议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响应的环评导则或规范,解决歧见。

总之,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核能的和平利用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核技术已经渗透到能源、工业、农业、医疗、环保等各个领域。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21世纪,核技术的应用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安全是永恒的主题。采用合理的管理模式,使放射性同位素从摇篮到坟墓始终得到有效控制,树立安全文化的新理念,共同创造安全文化的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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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孙玉玉. 江苏省辐射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 核安全, 2008, 2.
[2]
刘方, 钱晓曙.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解读[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18(4).
[3]
IAEA INSAG-10 Defence in Depth in Nuclear Safety(199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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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 孙吉兵, 朱春来.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J]. 舰船防化, 2008(4): 27-31.
[5]
唐波, 张殷, 涂彧. 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辐射安全与安全文化素养的调查研究[J]. 中国辐射卫生, 2009, 18(1):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