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1, Vol. 20 Issue (2): 158-16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2.015

引用本文 

姜晓燕, 周舜元, 李小娟.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标准概况[J]. 中国辐射卫生, 2011, 20(2): 158-16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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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12-29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标准概况
姜晓燕 , 周舜元 , 李小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摘要目的 便于放射卫生工作者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方法 列举分析、概括和介绍我国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放射卫生防护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之规定, 以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框架介绍。结果 目前, 我国主要与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法律有3部、法规2部, 规章30余部。截至2010年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分九大类, 体系框架共105项标准, 九类标准包括基础标准9项、职业照射防护标准17项、医疗照射防护标准21项、公众照射防护标准10项、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4项、检测规范和检测方法标准34项、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5项、管理标准4项和其它标准1项。其中推荐性标准46项、强制性标准58项。结论 了解和掌握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关键词放射卫生防护    法律    法规    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 核能、核电技术和医学诊疗技术也随之迅猛发展,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 在人们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 也增加了人体健康损伤和影响的可能性。因而, 受到广泛的关注。近年来, 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 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现就目前放射卫生防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现状做以简要概述。

1 我国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002年5月1日施行); 共七章七十九条; 涉及放射卫生部分重点关注职业受照射人群, 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此法正在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003年10月1日施行); 共八章六十三条。重点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放射性废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007年11月1日施行); 共七章七十条。第二十三条中提到对"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1.2 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12月1日施行)共七章六十九条, 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62号, 2010年1月1日施行)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进行规范。

此外, 卫生部正在起草的《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已列为2009年立法计划, 有望近几年出台。其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管理、核设施周围公众的健康保护、医学应急与损伤人员的救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定。

1.3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1 中央编办关于职责划分文件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 17号)明确了卫生与环保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具体的规定了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

卫生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 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随着部门职能的调整, 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要随之修订或制定。

1.3.2 卫生部有关放射卫生方面相关规章、文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4〕474号, 2005年3月1日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2006年3月1日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 (卫办财发[2008]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4号)

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施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施行)

1.3.3 环境保护部有关放射卫生方面规章、文件

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 2005年12月23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 (2006年3月1日, 2008年12月6日修改)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环保总局, 2006年5月3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008年10月1日施行)

1.3.4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相关规章、文件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共十类115种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以及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中第二部分: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γ射线)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2002年5月1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5月1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年5月1日)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 (2002年5月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9月1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7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卫办监督函〔2008〕182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9日)

卫生部关于贯策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的通知(2009年7月3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24日)

1.3.5 突发公共事件与核事故应急管理

国家核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 2003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

2 放射卫生防护与其他相关标准 2.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

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一共由三种标准组成, 即国家标准(编号为G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为GBZ)和卫生行业标准(编号为WS)。国际标准分类编号为ICS13.100 (职业卫生和工业安全)和ICS13.280 (辐射防护),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为C57 (放射卫生防护)。"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挂靠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主要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 电离辐射、核设施及其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公众、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卫生标准, 涉及放射性的产品、仪表的放射卫生标准, 放射防护器材、仪表的防护性能标准, 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标准, 放射性及其辐照剂量的测量、卫生评价和质量控制等卫生标准。其所制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截止到2010年10月底, 共有105项标准, 包括国家标准30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 卫生行业标准9项; 强制性标准有59项, 推荐性标准是46项。

2.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框架[1]

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和内容分九大类。

基础标准9项:包括基本标准, 基本原则与要求, 名词、术语、量和单位, 豁免与解控, 次级限值和参考人等标准。其中,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本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标准, 通常依据ICRP的基本建议书以及IAEA的基本标准制订而成, 它为制订其他所有放射防护标准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现行有效的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由卫生部、环保部和核工业总公司联合组织起草的。

职业照射防护标准17项: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射线探伤、油气田测井、核仪表、安检系统和其它各种工业应用中所致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矿产开发过程中对工作人员造成的职业照射的防护标准。

医疗照射防护标准21项: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方面的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标准。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涵盖了对职业人员、患者、受检者以及扶持、护理、探视、医学生物学实验志愿者和慰问者的放射防护标准。由于医疗照射的应用近年来发展很快, 医用辐射装置不断推陈出新, 其应用效果和危害防护都与人体健康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 因此, 从国际到国内, 不断出现新的应用项目和防护标准。

公众照射防护标准10项:包括环境、食品和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以及消费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等标准。公众照射主要来源于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主要是建材放射性和室内氡所致照射)、食物和饮用水中所含的放射性物质, 以及使用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等。

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4项:是针对事故照射的防护标准, 包括应对核事故或放射事故所致照射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及处理原则等。

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标准34项:通常是为了与卫生防护标准配套而制订的。主要包括近期出现比较多的医用辐射装置的质量控制检测, 自成一体的个人剂量监测, 各种场所的放射性监测(场所监测), 不同场合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分析以及其他方面的标准。

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5项:涉及各种放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设计及其防护效果,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要求和使用方法标准等。

管理标准4项:包括监督、机构与人员管理和其他三个方面, 为了达到放射防护的目的, 对相关部门的人员素质、机构资质、仪器设备、工作程序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其他标准1项:以上分类都未能包含的标准可以纳入此类, 另外, 随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不断扩展和完善, 还可以从这类标准中整理划分出新的标准类别。

2.3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简介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辐射诱发肿瘤诊断标准、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放射性疾病救治和护理规范、用于辐射事故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的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范、辐射损伤远后效应医学随访规范等卫生标准。截至2010年标准共45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4项, 国家标准7项, 行业标准4项。

3 法律法规、标准工作薄弱环节和今后努力方向

目前我国尚缺少起龙头作用的高层次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支持, 直接导致一些标准的制修订受到影响。如公众照射防护标准等, 呼吁各方共同努力促进《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

建议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互通有无, 资源共享, 加强交流, 理顺各部门之间甚至是本部门之间法规条款的衔接和协调关系。

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参考文献
[1]
姜晓燕, 周舜元, 刘长安, 等. 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介绍[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10, 30(5): 591-594. DOI:10.3760/cma.j.issn.0254-5098.2010.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