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10, Vol. 19 Issue (3): 281-28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0.03.003

引用本文 

徐国千, 王凤英, 蔡新华. 江苏省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调查研究[J]. 中国辐射卫生, 2010, 19(3): 281-28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10.03.00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10-01-20
江苏省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调查研究
徐国千 , 王凤英 , 蔡新华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 南京 210019
摘要目的 调查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状况从而研究相应的防治措施。方法 对辖区内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放射性监测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结果 提出加强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结论 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和强化企业守法意识能有效预防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金属冶炼    辐射    污染防治    调查    

近年来, 部分地方多次出现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结果异常的事件, 既给金属冶炼回收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除将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金属材料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外,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 对确保金属材料在回收冶炼过程中的辐射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掌握江苏省金属冶炼回收企业实施放射性监测工作的具体情况, 我们于2008年对全省13个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笔者在我省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现状调查的基础上, 对加强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作一些探讨。

1 基本情况

经初步调查, 我省现有各类在运行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576家, 配置放射性监测仪器单位18家, 占3.1%;已开展放射性监测工作单位14家, 占2.4%。已调查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主要分布在泰州市(270家, 占46.9%)、南通市(80家, 占13.9%)、无锡市(74家, 占12.8%)等地区。从调查结果看, 除个别地区金属冶炼回收企业分布较集中外(如泰州市270家, 其中仅兴化市戴南镇148家, 占50%以上), 其他地区分布较为分散, 且有大量的小型回收废旧金属类企业尚未普查到。

2 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措施缺乏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都分别规定, 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材料, 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 如实记录监测结果, 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但是, 这种规定都是针对企业的一种自律行为, 对其进行辐射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措施。

2.2 自主防护意识差

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 很多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熟悉甚至是不知道, 因此不清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有的企业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也知道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材料应当采取监测措施, 但是存在侥幸心理。

2.3 监测手段不足

此次摸底调查情况表明, 已检查的绝大多数金属冶炼回收企业均未对入炉前的废旧金属材料实施放射性监测, 也没有必要的放射性监测仪器和设备,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有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将会造成很大的辐射危险。对于大型金属冶炼回收企业由于每天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材料的量非常大, 单纯靠手持式辐射剂量监测仪难以达到放射性检测的目的。还有些金属冶炼企业规模很小且基本上是家庭作坊式, 配备监测仪器存在很大的困难, 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能力处理受放射性污染的金属材料。

3 措施、建议 3.1 继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继续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监管, 严防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出口、转让、转移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严格处理, 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

3.2 政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由于金属冶炼企业量大面广, 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管需要环境保护、公安、检验检疫、海关、工商等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协调。因此, 要加强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 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3.3 加强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

在政府部门出台相关具体管理措施后, 环境保护、公安、检验检疫、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具体职责分工, 将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列入日常监督管理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辐射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在管理职责上尽量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确保对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3.4 加强金属冶炼回收集散地控制

从几起金属材料受放射性污染的事件调查结果看, 受放射性污染的金属材料具有跨区域流通的特点, 因此应重点监控金属材料流通环节中进出比较集中地区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具体是在金属冶炼回收企业集散地关键流通部位设置金属材料及成品进出的门式自动放射性监测设备, 这项工作是目前急需要解决的重点源头控制措施之一。对于集散地流通部位的划定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决定。

3.5 加大进出口监测力度

为防止受放射性污染的金属材料由国内流出到国外, 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大出口金属材料的检验力度; 同时, 为防止国外受放射性污染金属材料输入国内, 也应加强对进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污染监测。一经发现受放射性污染的金属材料, 必须及时严格按放射性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严防受污染的材料再次流入社会中。我省张家港某公司从日本进口的金属材料就曾被发现受到放射性的污染, 此批金属材料已由检验检疫部门责成进口企业退回日本。

3.6 加强宣传和培训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统一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金属材料放射性监测工作程序, 并对金属冶炼回收企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

3.7 履行法定职责, 加强内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辐射剂量监测仪器和设备, 在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材料时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 如实记录监测结果, 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凡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监测结果的, 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在回收冶炼金属材料过程中, 一旦发现放射性监测结果异常情况, 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 经查实含放射性物质金属材料达到国家放射性废物标准[3]的, 必须严格按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大型金属冶炼回收企业应当设置门式自动放射性监测设备。目前, 我省只有苏州市3家金属冶炼企业配备了5台门式自动放射性监测仪。位于张家港市的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06年就配备了门式自动放射性监测仪, 近两年在回收废旧金属材料时曾经检测出放射性异常的金属材料, 这些材料均已安全转移到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贮存。

3.8 进一步摸清底数

为进一步摸清我省金属冶炼回收企业的数量和分布,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普查, 普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解决, 对不具备条件的金属冶炼回收企业, 由地方政府予以关停和取缔。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2]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S].
[3]
GB9133-1995,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