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9, Vol. 18 Issue (2): 216-21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9.02.039

引用本文 

白斌, 陈东兵, 宋福祥, 何荣华, 李航. 北京市移动X、γ射线探伤行业辐射安全管理及建议[J]. 中国辐射卫生, 2009, 18(2): 216-21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9.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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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12-05
北京市移动X、γ射线探伤行业辐射安全管理及建议
白斌 , 陈东兵 , 宋福祥 , 何荣华 , 李航     
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 北京 100089
摘要目的 解决北京市移动X、γ探伤单位日常监管问题。方法 对现有单位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结果 提出对北京市辐射工作移动X、γ射线探伤行业监督管理对策。结论 通过完善审批、增加培训、提高现场监管水平、建立事故应急体系方面加强对移动X、γ探伤单位的监管, 可以保障北京市移动X、γ射线探伤行业辐射安全。
关键词移动X、γ射线探伤    辐射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无损检测在检测工程质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射线探伤属于无损检测五大常规方法之一,在现有探伤领域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X、γ探伤机特别是便携式X、γ探伤机凭借其体积小、质量轻,能适应复杂现场环境的特点,在日常工作中, 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同时由于便携式X、γ探伤机常在复杂的现场环境下工作,给监管部门的辐射安全监管带来不便; 特别是?探伤机所使用的放射源比较特殊,半衰期短、使用寿命短,也给许可审批工作带来了新的更高要求。

拟从北京市X、γ探伤机使用单位作为起点,对探伤机的装源、运输、贮存、使用、探伤源回收等阶段进行全程详细调査,结合国内外的探伤事故,主要从许可审批、日常监管及辐射事件处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可行的辐射安全监管要求。

1 应用概况

目前北京市有14家企业从事移动γ探伤,共有69台移动?探伤机,从业人员230人, 90%以上人员都具有高中以上(包括中专)学历,所有企业都有辐射安全许可证,2003年至2006年间, 个人年均剂量都小于1mSv, 辐射安全总体水平较好,但期间也曾发生过几次辐射安全事件,对公众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保障2008北京奥运会辐射安全环境, 提高移动γ探伤行业的辐射安全现状是十分必要的。

北京市使用工业X射线探伤机单位共85家,共有工业X射线探伤机352台,移动作业33家,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52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以外远离中心城区的区县。

2 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2007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同射线探伤设备生产厂家、探伤企业、放射源生产单位及用户等联合协商, 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北京市环保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增加了对放射源储存库、放射源运输车辆及辐射防护监测仪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两局联合发布《通知》,不仅体现了监管机构层面对辐射安全的重视,而且也体现了监管机构认识到整个行业各个方面相互合作的重要性。

北京作为国家首都的特殊政治地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更是重中之重,所以对放射源的管理也采取了一些特殊手段,2007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落实《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07)、《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3-2007), 进一步加强了对移动γ探伤企业的监管。

虽然《要求》详细规定了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具体监管要求, 但是缺乏相关配套辐射防护标准给予支持,而且对于单纯使用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单位没有相关详细要求,给日常辐射监管工作带来了不便。

2.2 现场监管难度大

移动探伤现场检测环节是该行业事故概率最高阶段,但是由于移动探伤工作移动性强,工作地点较偏僻,交通不便,增加了监管部门现场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突击现场检査不易实现。《要求》规定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聱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目前现场分区缺乏合适的制度约束, 现行标准的要求在现场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要求监督区的边界剂量率小于2.5μGy/h, 这样边界可能需要界定在几百米以外才能符合要求,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居民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现场人员只好根据自身经验和现场条件来分区。对于不合理分区的行为,没有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2.3 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防护水平低 2.3.1 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

虽然环保部在环办函[2007] 775号文件中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的详细要求,但是培训内容没有区分行业特点,只讲通用防护知识, 缺乏探伤行业针对性,效果不佳。由于移动γ探伤行业属于高危险行业,涉及环保、公安、卫生、技监、安监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各部门均依法要求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训内容难免交叉, 造成探伤单位疲于应付,即占用了时间又得不到好的效果,企业负担加大,易产生抵触情绪。

2.3.2 防护知识和技能不佳,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许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配备了合适防护仪器、仪表,但是现场的工作人员不会操作,不会读数,不知道剂量率及剂量限值等标准, 不重视自身的保护。

2.3.3 个人剂量监测不完善

个人剂量仪的使用仅是应付检査,个别单位或人员不佩戴,或是佩戴位置不科学。大部分单位个人剂量的监测数据没有建档。目前,由于社会上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太多,监测结果准确性、监测数据的规范性有待改进。

2.4 放射源进口、转让审批手续时限过长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常用γ探伤放射源为192Ir和75Se, 其半衰期分别为74d和120d, 放射源自生产出来的那时起就在不停的衰减, 放射源从生产厂家出厂到销售再到用户时间很长,审批时限过长带来的无形损耗大。例如:放射源生产出来后,衰变非常快, 如果合理缩短审批程序就可以使放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2.5 企业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淡漠

随着《要求》的宣传贯彻执行,γ探伤企业的安全防护意识有了大辐的提升,但是单纯使用移动X射线探伤企业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企业,经常有虚假记录、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漠、人员素质不高、现场人员安全职责不清等现象发生。例如:在现场检査中发现现场安全人员不会劝导、发现问题应变能力低,职责不清,现场清点、登记、安全员没有指定专人负责。

2.6 探伤设备的防护质量缺少监管

由于移动X、γ探伤设备长期在野外工作,工作环境非常差,设备易损坏, 但是没有定期探伤设备防护水平的检测制度,导致探伤设备防护问题缺乏监管,容易出现误照射现象。

3 对策与措施 3.1 健全工业探伤的相关配套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

建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应根据北京市的特殊情况, 尽快制定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细则。如控制区的具体标准; 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设置方法; 探伤设备的防护监测规范、程序; 安全联锁、常规检査频次等涉及安全的重要指标。

3.2 采用特殊方式解决现场监管问题

针对移动探伤现场检査不易实现的问题。建议统一制定合理、严密的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出人库制度、现场监测记录等制度, 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记录,监管人员通过检查记录达到间接实现现场监管的目的。

3.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实现各部门联合培训

建议充分发挥北京市探伤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如环保、公安、卫生、质检等),统一组织培训,(建议由北京市探伤行业协会统一组织, 统一审定教材、统一授课)在操作人员上岗前以及每年度复训中,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探伤设备、防护仪表的安全操作,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向放射工作人员“记得住、听得明、用的上”的实用知识转变。通过法人培训、事故案例宣传、结合现场监督检査的抽检提高企业法人特别是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减少企业为培训所消耗的重复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各部门认定培训机构长年进行培训, 如一季度或者一个月举办一次初训;每个月均安排不同行业进行复训,然后可以作为一种固定的模式确定下来, 便于用人单位提前安排时间,在必须履行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

3.4 合理进行含源设备环境评价的问题

由于γ探伤设备出厂时依据国家相关的标准并经过严格的检测,作为一个成熟的产品,建议由生产厂家在出厂时,对已经成熟的产品进行一个总的环境影响评价,来替代每个用户逐个进行的评价。或者只对储存放射源的库房及存放地点进行环境评价, 再添加同一类型的新设备时,免于评价。

3.5 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引入专业处置队伍

建立、完善北京市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成立北京市辐射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特别是对于辐射事件的处置可以通过确认一些专业工作人员来实现,有利于正确处置,降低事件的影响,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量,防止不当的处置将事件升级或将事件的影响扩大。有些专业处置单位在发生辐射事件时,不知如何履行法定程序,从而错过了处置的最佳时间。

建议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堆工所负责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理,该部门多年从事γ探伤放射源的销售, 经常协助探伤单位对探伤设备进行安全联锁等安全设施的检验,熟悉探伤工作流程和各种类型γ探伤设备的结构、原理,具备处理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事件发生先期可以由堆工所聘请专家参与初期处理,一旦定性为辐射事故后再上报相关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即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又可以建立辐射事件应急通报机制。当辐射事件处置单位接到辐射工作的应急消息后,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先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完成后,再向行政部门通报。(事件类型限于卡源、设备故障、发生单纯放射源脱落等)

3.6 加强对移动X射线探伤设备防护问题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移动γ探伤的管理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忽视了室外X射线探伤对环境、人员的影响。引人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定期监测制度, 要求使用单位定期对移动式X射线机进行防护监测,防止由于射线机本身防护达不到标准或者由于工作中对机体防护的破坏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照射。

3.7 合理缩短放射源进口、转让审批手续时限

建议根据移动γ探伤行业使用放射源半衰期短的特点,缩短审批时限,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本着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利民精神,可以要求销售单位先确认购买单位的合法资格如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进口放射源时先批准核素种类、活度范围、数量,待放射源到货后再根据实际源标号批准编码、可以避免销售单位由于中间环节而造空号、废号, 方便管理也便于统计,査询、监管,切实减少不必要的审批, 造成的损失。

移动探伤行业是一个高危险且发展迅速的行业,如何对其高移动性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该行业辐射安全的重要保证,笔者在北京市移动探伤行业调査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目前辐射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