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3): 349-3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45

引用本文 

成君方, 成龙, 曹睿. 某村办耐火材料厂一次检出26例矽肺患者的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3): 349-3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4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8-04-07
某村办耐火材料厂一次检出26例矽肺患者的思考
成君方 1, 成龙 2, 曹睿 2     
1. 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山东 淄博 255031;
2.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摘要目的 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结果 从一村办企业职业病高发(26例矽肺病)的典型案例,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引出的教训, 并针对目前职业病的发生特点提出建议。结论 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职业健康    矽肺病    管理措施    
1 矽肺病例检出情况

某村耐火材料厂始建于1971年, 属村办企业。现有职工300多人, 均为本村村民。主要产品以生产酸性、碱性及硅酸铝质耐火材料为主。如硅砖(SiO2)、耐火粘土砖(SiO2+Al2O3)、高铝砖等。多年来, 该企业一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后, 该企业在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多次督导下, 于2004年7月, 对接触粉尘作业的116名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查出矽肺和疑似矽肺34人, 占被检人数的29.3%。对34人进一步进行诊断, 有26人被诊断为矽肺, 占总检人数的22.4%。其中:Ⅰ期矽肺14例, Ⅱ期矽肺9例, Ⅲ期矽肺3例。26例矽肺患者中, 接尘工作年限最短的为8a, 最长的33 a, 平均21.1 a; 年龄最小的33岁, 最大的65岁, 平均48.3岁; 男性、女性各占一半。从该企业接尘发病情况看, 符合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 矽肺多在接触矽尘5~10 a后才发病, 有的可达15~20 a发病的特点[1]。据该村村民反映, 曾在该企业工作过的村民, 许多因"痨病"而死, 很可能就是因矽肺病呼吸衰竭致死。由此估计, 该企业累计实际矽肺病人数远不止现有查出的病人数。

2 矽肺病例原因分析

我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报道, 1986年全国和山东省县级企业同类行业的尘肺检出率分别为0.52%, 0.16%[2], 而该企业本次查体矽肺检出率达22.4%, 且Ⅱ期以上矽肺病人近一半。矽肺检出率如此之高, 健康危害程度如此严重, 令人震惊, 发人深省。说明该企业在粉尘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2.1 生产工艺落后, 设备简陋, 粉尘危害严重

据了解, 该企业建厂初期, 生产工艺比较落后, 设备简陋, 缺乏必要的防尘措施。生产工艺多是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 石大碾干式破碎, 人工混料等, 导致粉尘严重, 劳动强度大。近些年来, 虽然生产工艺有了较大改进, 生产设备机械化程度增高, 但粉尘危害未从根本上解决, 劳动者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有的仍然超过国家标准。该区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企业2001年粉尘检测结果表明, 4个工作岗位的检测点, 只有1个工作岗位检测点合格; 2003年检测5个工作岗位的检测点, 也只有1个工作岗位检测点合格。

2.2 企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

国务院1987年即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对企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而该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就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而言, 如果按规定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则不至于一次检查暴发出如此多的矽肺患者, 更不至于矽肺患者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这充分反映出该企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心不强,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

2.3 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缺乏, 自我保护意识差

该企业职工都是本村农民, 文化水平相对偏低, 加上缺乏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学习了解, 不知道粉尘危害导致矽肺的严重后果, 在日常工作中对粉尘的防护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对身体受到的伤害也未及时利用个人职业健康权利保护自己。

3 几点建议 3.1 各级政府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关键

案例虽然只是个案, 但类似的企业在现生产企业中还有相当部分。这些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 置劳动者身体健康于不顾,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 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健康检查, 对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不够配合等。政府部门为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 从各个方面向企业倾斜优惠, 对企业实行政策保护, 致使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受到约束和限制, 应该去管的工作而不敢去管、不敢大胆管。个别企业借此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加以阻扰和拒绝, 特别是坐落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的企业尤为突出, 致使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 职业病防治工作得不到深入开展。由于职业病危害情况十分复杂, 随时有可能发生职业中毒或中毒死亡事故发生, 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现在我国一些地区已大量存在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情况, 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职业病危害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

3.2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

首先, 要组织好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企业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通过培训使其增强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依法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二是监督企业做好劳动者的培训, 通过对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 使其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职业卫生知识、应急医疗救治常识以及个人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增加了解,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3 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对新上岗的劳动者要做好岗前体检, 筛选出职业禁忌症或发现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受到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定期组织在岗及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着, 应建立相应措施进行保障体检和医学随访, 起到早检查, 早发现, 早预防, 早治疗, 将职业病消除在萌芽之中, 有效的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3.4 完善卫生体制改革, 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到目前, 卫生体制改革在一些地方尚未按要求到位, 卫生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未完全分离, 一支队伍既监督执法又检测收费, 较大影响到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提高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到位的情况看, 也有相当部分监督机构存在人员不足, 经费不足, 办公用房、设备不足的问题, 诸多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和力度的提高, 需尽快地解决。

3.5 职业卫生职责分工应尽快划转到位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 对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界定, 到目前在一些地区, 卫生、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分工尚未划转交接, 监管职能不清,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缺位、不到位, 严重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
顾学萁, 王簃兰. 劳动卫生学[M]. 二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4: 118.
[2]
卫生部. 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资料集[M]. 北京: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1992: 1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