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3): 345-34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43

引用本文 

徐国千, 刁端阳. 江苏省工业γ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况调查研究[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3): 345-34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4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8-03-11
江苏省工业γ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现况调查研究
徐国千 , 刁端阳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 南京 210036
摘要目的 调查工业γ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方法 对辖区内的所有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的单位进行现场与资料调查。结果 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措施。结论 加强监督管理和提高自主安全意识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严防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γ探伤    安全和防护    调查    

工业γ射线探伤(以下简称“ γ探伤”), 是利用放射性核素发射的γ射线进行金属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的实践活动。按其使用场所的不同可分为移动式探伤和固定式探伤两种。γ探伤所使用的放射源通常为铱-192、硒-75等, 这些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用源活度大, 新源活度通常为3.7 ×1012Bq (100Ci)左右, 属于Ⅱ类放射源; 能量高; 半衰期短(如铱- 192、硒-75的半衰期分别为73.8d和119.8d), 需要经常更换新源; 可移动性强, 对于移动式探伤作业而言, 放射源也随着其工作场所的变动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因此, γ探伤所用放射源的潜在危险较大, 作业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疏漏, 均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人员受到辐射损伤的辐射事故。

为全面掌握江苏省γ探伤作业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 我们于2006年、2007年对全省γ探伤作业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

1 应用概况

江苏省现有使用Ⅱ类放射源进行γ探伤作业的单位30多家, 其中移动式探伤和固定式探伤各约占一半, 拥有γ探伤用放射源130多枚, 从业人员600多人。近两年曾发生涉及γ探伤作业的辐射事故2起, 调查中通过查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发现的人员可能受超剂量照射的5人次。

2 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1-4]的规定和要求, 此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2.1 辐射环境保护手续履行不全

截止2007年12月底, 调查的30多家单位中, 均领取了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但是尚有部分单位未及时履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部分单位在放射源转让及异地使用过程中, 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及备案注销手续。

2.2 自主管理能力差

某些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组织机构或专(兼)职防护人员的设立流于形式, 没有真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管理人员对现行的国家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法律、法规不熟悉, 对有关要求不了解, 从而对本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整体情况缺乏清晰的认识。具体表现在, 管理人员不清楚应该履行哪些辐射环境保护手续; 重要辐射工作场所的防人误入装置不到位或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理;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缺失或是不规范, 未设置有效的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未配备或未正常使用个人剂量报警仪和固定式剂量监测仪;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不到位; 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可操作性差; 放射源台账管理不规范, 档案管理的部门过于分散或档案不全。

2.3 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意识薄弱

γ探伤因其行业特点, 从业人员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 多数人员为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没有理论基础, 同时也因为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培训, 对γ探伤作业的具体要求、国家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不熟悉。具体表现在, 放射工作人员对个人防护和安全保卫的措施落实不到位, 对重要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装置使用情况不熟悉, 很多人员仍按已作废的标准要求进行操作。某探伤企业在异地作业时, 就发生了因未履行相关手续和工作人员疏忽而致含放射源探伤设备被盗的辐射事故, 既给企业本身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也在使用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4 监管任务繁重, 监管力量薄弱

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管对于环保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虽然经过很大的努力, 但仍然存在各级监管机构的设置、仪器设备和人员配置的明显不足。由于应用单位较多, 监管任务相当繁重; 同时, 由于没有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 在监管过程中, 对辐射工作场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3 对策与措施 3.1 加强机构队伍的能力建设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专业监管人员。定期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使其既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也要熟悉辐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

3.2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鉴于γ探伤所用放射源的潜在危险较大,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仔细核查用源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整改。对于有明显不符合项的单位和违规行为, 应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 我们征对此类行业的特点, 对放射源的贮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了统一规范的用源操作程序, 并重点核查用源单位是否按操作程序进行用源记录。

3.3 依靠科技、提高效率

为及时掌握γ探伤用源的动态, 应加强对重点放射源的动态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与在线监控技术的研究, 以期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对重点放射源的动态数据管理与实时远程监控。

3.4 加强宣传教育

除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之外, 辐射工作单位也应当自觉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标准, 对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教育和培训, 同时也要加强操作技能的训练, 增强按操作规程作业的意识, 严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5 加强合作与交流

γ探伤尤其是移动探伤放射源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 既可能在省内转移, 也可能跨省转移。因此, 既要加强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购通, 同时也要与兄弟省份之间保持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及时掌握放射源的流向, 发现安全隐患, 要及时处理。

3.6 加强自主管理能力, 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正式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组织机构, 同时配备专(兼)职防护人员, 定期组织进行学习并详细记录学习内容。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暂存库的管理, 放射源的台帐、出入库记录和单枚放射源的使用记录要清晰。放射源的任何一次使用都要保证经过有效的剂量监测设备的检测, 使之始终处于监控之下。放射源的转让、转移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2]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S].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8号),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Z].
[4]
GBZ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