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3): 287-28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69

引用本文 

刘长安, 白光. 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编制说明[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3): 287-28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3.06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8-01-21
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编制说明
刘长安 1, 白光 2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2. 群星集团公司
摘要目的 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方法 遴选己有的和将要编写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所涉及到的名词术语、为深入理解放射性疾病基础和临床而需要引入的名词术语共计232条, 按照基础性和通用的名词术语、临床用名词术语进行编排和分类, 依据国家术语标准化工作要求作出释义。结果 该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通告(卫通[2007]11号)发布为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1-2007), 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结论 该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的定义或涵义; 适用于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编写和实施, 以及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深入理解。
关键词放射性疾病    职业病    诊断标准    术语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列入2003年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 旨在为编写和理解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提供名词术语的标准释义。该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和群星集团公司共同起草, 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2006年7月审查通过, 卫生部2007年4月27日批准并通告(卫通[2007]11号)发布为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编号为GBZ/T 191-2007, 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1]

1 关于标准名称

该标准立题时的名称为《放射医学名词术语》。在提笔编写时, 注意到下列问题:第一, 这一名称涵盖范围过广, 放射性疾病仅是放射医学的一部分。第二, 放射医学是介于医学和物理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其边界难以界定。第三, 作为放射医学姊妹学科的辐射防护已有名词术语标准[2], 其中也有相当数量的放射医学名词术语被编入。第四, 与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平行的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如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都编写了以其标准命名范围的名词术语, 如《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57-2002)和《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6-2002), 作为基础性标准。基于前述考虑, 起草人认为, 将该标准定位于《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更准确, 也更实用。

2 关于名词术语选取原则

本标准对名词术语的遴选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1) 选取己有的和将要编写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所涉及到的名词术语。

(2) 选取为深入理解放射性疾病基础和临床而需要引入的名词术语。

(3) 放射性疾病诊断是辐射剂量—效应关系的研究结果, 有关的辐射量和单位, 以及相关的辐射防护名词术语应予适当的选入。

(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属于法定行为, 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也应适当引入。

(5) 术语的选取和确定严格遵循国家对术语标准化和术语标准编写的有关要求[3-6]

3 关于名词术语的编排和分类

本标准完成征求意见稿后, 2006年4月征求了10位专家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 2006年6月形成送审稿。在2006年7月18日~22日召开的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审查, 审查结论为同意报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会后, 按照委员提出的意见主要做了以下修改:①删除送审稿中的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②个别词条按照其内容调整了次序; ③个别文字错误修改; ④有些过于复杂的释义简化; ⑤定稿后编制了中文索引和英文索引。2006年8月提交报批稿。

GBZ/T 191-2007发布稿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第1章为“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的定义或涵义。本标准规定的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的定义或涵义, 涉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文件的起草与表述, 这些术语用来保证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编写和实施中理解的统一。

“基础性和通用的名词术语”(78条)作为基础和开篇列入标准第2章。选择了最基本和常用的辐射量和单位, 以及相关的辐射防护名词术语。

与放射性疾病直接相关的名词术语以“临床用名词术语” (154条)列入标准第3章, 按内容包括:总论16条, 外照射急性和亚急性放射病12条,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条, 内照射放射病32条, 放射性肿瘤16条, 放射复合伤19条, 局部和器官的放射损伤29条, 生物剂量估算15条, 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11条。

名词术语总量232条, 68千字。以资料性附录形式给出汉语索引(附录A)和英文对应词索引(附录B), 便于使用过程中检索。

4 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

定义是对概念的语言描述。它指出某一概念在概念体系中的确切位置, 并将该概念同相关概念区分开来。在层级体系中, 除了最高层概念外, 都可以采用科学定义模式, 即:定义=上位概念+用于区分所定义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的区别特征。定义撰写的基本要求包括:准确, 适度, 简明, 正确使用否定定义, 避免使用循环定义, 遵从本族语言习惯, 适当使用注释和插图[3, 6]

该标准名词术语的定义主要选自相应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主要来源列于表 1。其次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有关出版物。相关法律术语的定义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及其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不能从上述途径得到定义的名词术语, 则引自有关工具书、教科书和大百科全书。极少数词条的定义系由起草人参考有关书刊编写。有歧义的以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术语为准。

表 1 GBZ/T 191-2007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参考的主要标准
5 讨论

长期以来, 放射性疾病诊断中存在命名不规范的问题, 如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有“慢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轻度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和“第Ⅱ度慢性放射病”等称谓; 放射性白内障则有“放射性白内障晶体改变Ⅰ期”、“放射性晶体改变”、“双眼Ⅰ期放射性白内障”和“放射性白内障Ⅱ期(双)”等记载[7]。不统一的诊断病名对其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不少麻烦, 特别是对患者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造成不利的影响。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凡违反规定做出的诊断结论, 视为无效诊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参照《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157-2002)的规定, 在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时, 不应使用不确切的词汇作诊断用语。“考虑为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某疾病由某种职业性危害引起的可能性大”、“某疾病与某职业性因素有关”等用语, 均不具有职业病诊断的效力。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191-2007)作为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 主要是为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特别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规范化服务的, 是与《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技术标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 尤其是在出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证明书》(见GBZ 169-2006的附录A)、《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GBZ/T 156-2002)、《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文书时, 应当高度重视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规范化, 严格按照GBZ/T 191-2007和相关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表述。

鉴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配套部门规章正在逐步修订、完善, 放射医学、放射生物学、辐射防护等相关学科发展很快, 建议本标准实施3~5年后进行标准专业委员会(TC)复审, 决定是否需要修订。

参考文献
[1]
GBZ/T 191-2007,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S].
[2]
GB/T 4960.5-1995, 核科学技术术语第5部分: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S].
[3]
GB/T 20001.1-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 术语[S].
[4]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S].
[5]
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的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S].
[6]
GB/T 10112-1999, 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S].
[7]
王玉珍, 王秀娥. 全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02, 22(4): 301-302. DOI:10.3760/cma.j.issn.0254-5098.2002.0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