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2): 170-17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2.027

引用本文 

杨刚, 宋文君, 樊树明, 吕华, 王春美. 一起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案件分析与思考[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2): 170-17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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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4-07
一起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案件分析与思考
杨刚 , 宋文君 , 樊树明 , 吕华 , 王春美     
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山东 济南 250001
摘要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提高放射卫生执法案件质量。方法 对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处罚案件进行分析。结果 案件处罚主体正确, 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结论 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执法水平。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    健康管理    案件    

卫生执法尤其是放射卫生执法工作专业性强, 涉及法律法规比较多, 笔者对一起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处罚案件进行分析, 供同行探讨。

1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6日, 卫生监督员对济南某医院开展放射诊疗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该医院放射科有一名医师李某某, 在其办公室发现4月16日患者李某的X光照片检查申请单和放射科诊疗检查登记本。医师李某某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不能出示其2003年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证明资料。该院现场出示了济南市卫生局颁发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有效期至2009年7月), 不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进一步调查得知, 该院是某公司职工医院, 服务对象为内部+社会, 该单位出示了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机构类型为其它机构。该单位因为自己没有进行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该单位自2003年以后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也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经合议认为, 该单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未按规定申请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考虑到该单位《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对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违法行为,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向该单位下达了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该单位进行了陈述, 该单位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又被公司剥离, 经营困难。考虑到该单位的实际情况, 坚持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做出了警告、罚款5 000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下达后, 该单位自觉履行结案, 并在检查后不久即组织放射医师李某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购买了个人剂量计、申请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

2 分析与讨论

(1) 主体合法。本案被处罚的主体济南某医院, 而没有对其设立公司进行处罚。原因是该单位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作者单位: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山东济南250001作者简介:杨刚(1971~), 男, 山东肥城人, 主管医师, 从事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许可证》, 其注册的服务方式为内部+社会, 该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明其机构类型为其它机构。进一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院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虽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仍应作为其它组织看待, 以该院作为被处罚主体是正确的。索要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组织代码证》作为证明主体合法的证据。

(2) 该案事实清楚。该案索取了该单位放射科诊疗登记本和检查当日患者李某的申请单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事实。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明其自2003年以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的事实。

(3)《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根据这一原则, 由于法规规章修改, 原取得许可仍在有效期内, 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虽该单位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也不应当给予处罚, 才能真正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价值。

(4) 该案法律适用值得商榷。《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 其罚则制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相关解释, 应当认定无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这一行为的处罚幅度范围低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 应属无效。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又将上述行为的处罚转制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处罚。同一行为的处罚出现不一致。再者, 目前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同一部门制定的规章, 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定, 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值得商榷。

3 思考

放射卫生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比较多, 卫生监督人员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才能不断提高卫生执法质量, 提高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