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8, Vol. 17 Issue (1): 23-2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1.015

引用本文 

张平, 张友九. 加强职业照射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8, 17(1): 23-2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8.01.01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7-12-04
加强职业照射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
张平 1, 张友九 2     
1.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  南京 210036;
2. 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
摘要目的 加强个人剂量监测实践的管理。方法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果 明确了个人剂量监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存在问题, 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结论 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有助于提高辐射防护水平。
关键词职业照射    个人剂量    监测    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是辐射防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不仅反映职业照射个人受照剂量, 为放射病诊断提供依据, 而且还可以反映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状态, 有利于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管理, 按最优化原则完善辐射防护措施, 减少或避免超剂量照射辐射事故的发生。因此, 辐射工作单位应开展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1 监测的依据 1.1 法律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2 法规

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 标准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6.6.2.1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2 监测机构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到目前为止,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未有进一步的要求, 因此, 笔者认为通过了国家计量论证且有能力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都可以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服务。虽然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要求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将职业照射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但单位往往不能及时报告异常照射情况。因此个人剂量检测机构检测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异常结果应及时通报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便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辐射防护管理工作和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3 个人剂量限值[3]

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①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 Sv。②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④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这里的剂量限值是指在规定期间外照射引起的剂量与内摄入(包括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待积剂量之和(下同)。

对于16~18岁的学徒和学生来讲, 其职业照射限值:①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 Sv。②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m Sv。③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 Sv。

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4 个人剂量监测的范围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6. 6.2.4条规定:"如果可能, 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 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因此我们在尽可能全部进行个人监测的原则下, 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及其潜在危险性, 对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 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

5 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

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规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 最长不应超过90天;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因此, 对于使用密封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若工作场所或设备本身的防护条件已达到国家标准, 辐射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可采用1季度监测1次, 特殊情况时如发生事故时或怀疑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 对于移动式探伤和介入等工种的辐射工作人员, 由于其工作性质决定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较大或事故发生几率较大,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应考虑1个月监测1次。对于使用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安排内照射监测, 估算食入和吸入的放射性核素的待积剂量。

6 个人剂量计的佩戴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7]指出: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 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 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 一般在左胸前; 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 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如果受到的不是均匀照射, 个人剂量计佩戴部位应因此作出调整, 除应佩戴常规的个人剂量计外, 还应在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 佩戴附加剂量计。

在使用辐射防护用品的工作中,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辐射防护用品内, 估算其有效剂量; 当预计剂量较大时, 还应在辐射防护用品的外佩戴一个剂量计, 用于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和评价辐射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对于职业照射的孕妇, 可以在其腹部增加一个剂量计。

7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评价

根据现行的年剂量限值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 可把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划分为以下6个水平[8]:①测不出的水平(小于测量系统最低探测限)。②可忽略的水平(小于1m Sv/a)。③最优化的水平(小于2m Sv/a)。④可接受的水平(小于6m Sv/a)。⑤可忍受的水平(小于20m Sv/a)。⑥不可接受的水平(大于20m Sv/a)。对于年有效剂量在6~20m Sv范围内的人员, 应分析和查找照射原因, 按最优化原则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把个人剂量降下去; 对于年有效剂量大于20mSv的人员, 按超剂量照射辐射事故处理, 有利于辐射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提高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意识, 避免更严重的辐射事故的发生。当然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不仅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受照水平, 而且还可评价所有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平均有效剂量、集体有效剂量和剂量分布情况, 为估算工作人员的平均危险和危险分布提供依据。

8 个人剂量监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个人剂量监测虽然已广泛开展, 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①一些辐射单位不重视个人剂量监测。②个人剂量计更换不及时, 有些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佩戴超过90d甚至半年。③个人剂量计在佩戴过程中丢失, 或者丢失其中的剂量片, 或者剂量片受到溶剂污染, 导致无监测数据。④不按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有的不佩戴, 把个人剂量计放在抽屉中; 有的佩戴部位随意, 甚至有的故意把个人剂量计放在辐射工作场所或辐射设备中进行照射, 这些都导致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不能真实反映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⑤对于操作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 忽略了内照射剂量估算。

针对个人剂量监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和辐射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使辐射工作单位和辐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 进一步提高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执法力度, 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和换发以及年度评估工作中, 加强个人剂量监测的检查, 督促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
[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S].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S].
[7]
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
[8]
王其亮, 王建超. 关于依法改进当前个人剂量监测的建议[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3): 192-194.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5.0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