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4): 512-5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4.024

引用本文 

陈静媛. 正确理解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4): 512-5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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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4-30
正确理解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
陈静媛     
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31

剂量限值, 这里指的是放射防护中人员(包括公众和从业人员)受到电离辐射照射剂量上限值, 2002年以前, 即《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实施前, 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公众为5mSv; 该限值实行了近15年, 在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形势下起到了限制照射剂量和保护人员的健康作用。然而, 随着原子能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的普及以及人们对放射性危害了解的深入和辐射效应研究的结果认识的提高, 50mSv和5mSv的已明显存在其不合理, 因而在《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剂量限值又作了重新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不应超过100mSv, 其中某一年超过了20mSv, 后续的几年中要严格控制, 保证5年中的照射剂量在100mSv以内; 公众的照射剂量为每年1mSv, 对一些特殊群体另有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连续5年不应超过100mSv, 不应单纯理解为平均每年20mSv, 此规定与以往每年50mSv的限值, 不单单是数字上的变化, 而且有质方面的不同, 目前的规定除在限值上限降低了3/5, 而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 在应急时, 超剂量限值照射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如果完全遵循限值的规定可能许多应急问题无法进行, 但按现在的规定, 情况就大有不同了, 一次应急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 如后几年能控制在5年不超过100mSv, 按新规定也是允许的。剂量限值是一个约束照射剂量的概念, 不应把它作为限制的门槛, 也不应作为安全剂量的控制限值, 我们知道, 辐射效应有两种, 一是随机性效应, 另一个是确定性效应, 前者是无阈的, 即发生效应与受照剂量大小无关, 是一个随机量, 所以辐射照射对人体的危害和其它因素所带来的危害是有区别的, 这正是辐射防护的特殊性。我们知道, 以前所规定的每年50mSv的限值, 也有辅助说明:把超过1/10的年剂量限值作为记录水平; 超过3/10的年剂量限值作为测量水平; 超过了5/10的年剂量限值作为干预水平。干预是指行政方面的介入, 也就是说, 即使没到50mSv的限值, 但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 超过年剂量限值的1/2也是不允许的。由此可见, 剂量限值不是单纯的"限值", 而是进行的剂量约束, 控制无谓照射的一种"手段", 所以把不超过所谓的"年剂量限值"就认为是安全实践是理解上的误区。

在临床的X射线诊断中, 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必须对受检者加以保护, 避免多余照射和重复照射。受检者在临床诊断中, 所受到的辐射照射是救治疾患的需要(经过正当化论证), 如果按1mSv的限值加以限制, 放射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就应考虑了, 所以有关规定中指出, 医疗照射不应作为公众的剂量限值, 而放射工作人员在实施放射实践时却应考虑受照射剂量的大小, 此时剂量限值的使用就是必须的手段和强行规定。天然辐射照射是人类无法避免的辐射照射, 是目前施加给人类剂量负担到最大的辐射照射, 但不同地区是有所区别的, 这是人类寄以生存的地球, 不同区域不同的地质构造造成的差别,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变化的, 但随着人类的生产和开采的扩大及使用, 某种程度上使其污染增加和暴露, 使其对人类的辐射照射剂量增加, 如矿山的开采使矿石暴露, 温泉水的利用使人类吸入氡及其子体, 含有某些放射物质材料在建筑材料上或装饰材料上的应用等等。

在《电离辐射防护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 把以往的放射使用单位或许可证持有单位一律必称为"用人单位", 同样不单单是称呼上的变化, 而是性质上和实质上的转变, 按以往的规定解释, 不是放射使用单位或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人员, 就不用考虑剂量限值的问题, 而现在则不同, 无论是否为放射使用单位或许可证持有单位, 只要"雇员"在工作中可能受到辐射照射, 且不论何"源"都应予以辐射剂量的监测, 并遵循一定的剂量限值约束, 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应在剂量限值约束上有所区别。

剂量限值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措施, 而不是束缚人们进行正常工作的枷锁, 正确理解所实行的剂量限值, 即可以保证人们的健康又有利于合理应用和发展原子能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