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1): 93-9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54

引用本文 

马吉英, 张聚敬, 朱东升, 邹文良, 李吉文. 196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9起放射事故总结与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1): 93-9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54.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6-11-22
196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9起放射事故总结与分析
马吉英 , 张聚敬 , 朱东升 , 邹文良 , 李吉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目的 分析总结1961~2006年新疆放射事故的特点和发生原因, 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方法 采用回顾性调查方法, 分析了46年间新疆发生的放射事故, 对调查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结果 1961~2006年46年间新疆共发生放射事故29起, 其中一般辐射事故最多(25起), 占总数的86.21%。较大辐射事故4起, 未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29起放射事故中放射源丢失13枚, 放射源被盗6起,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放射事故有26起, 占总数的89.66%。结论 1961~2006年新疆放射事故时有发生。人为因素是造成放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加强对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严格监督执法, 积极采取预防放射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新疆    放射事故    调查    防止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新疆工农业、科研、医学、煤田和石油勘探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核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 也会因人为和技术因素, 发生危害人民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放射性突发事件。为了吸取教训, 减少和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以及进一步了解新疆放射事故的特点和发生原因, 现将1961~2006年新疆发生的29起放射事故总结分析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新疆1961~2006年期间发生的放射事故调查资料。

1.2 方法

采取回顾性调查方法, 对1961~2006年期间发生的放射事故资料进行整理。事故等级按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认定。

2 结果 2.1 事故的等级分布(表 1)
表 1 29起放射事故的等级分布

按照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条[1]进行事故等级划分。结果见表 1。1961~ 2006年46年间新疆没有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4起, 一般辐射事故最多(25起), 占总数的86.21%。

2.2 事故的年代分布(表 2)
表 2 新疆1961~2006年放射事故年代分布

根据新疆1961~2006年期间发生的放射事故资料统计, 46年来共发生各类放射事故29起, 按发生的年代时间分布情况见表 2, 1961~1970年共发生6起, 1971~1980年发生9起, 1981~1990年发生10起, 1991~ 2000年发生3起, 2000~2006年发生1起。可以看出60~80年发生的放射事故较多, 占86.21%。

2.3 事故的行业分布(表 3)
表 3 新疆1961~2006年放射事故行业分布

经统计分析显示:从发生的行业看, 在29起事故中, 以石油地质部门最多(占总数的48.48%), 其次为医疗卫生部门(占总数的24.14%)和科研教学(占总数的17.24%), 其他最少, 详见表 3

2.4 事故的性质及原因分布情况(表 4)
表 4 29起放射事故性质及原因分布

表 4可见, 29起放射事故中, 26起为责任事故, 占总数的89.66%。技术事故仅为3起, 占总数的10.34%。

3 事故的原因分析 3.1 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是造成放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29起放射事故中, 有26起是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 占总数的89.66%。人为因素不可忽视, 应予以充分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放射性危害认识不足; 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学习不够, 贯彻落实不力; 有的事故单位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意识; 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或者是有制度但安全措施不落实; 个别单位领导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 有的甚至想封锁事故消息, 或者私下交易、自行解决; 放射防护知识和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等。

3.2 设备故障

在29起放射事故中, 仅有3起技术事故(占总数的10.34%)。技术事故多是因设备故障造成的, 其原因有设备质量问题, 也有技术问题。事故单位没有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工作, 对设备故障缺乏完善的应急措施。

4 防范措施

29起放射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 既危害了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又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也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为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隐患, 有效地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现提出如下建议:

(1) 定期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教育,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放射工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放射防护知识, 提高管理者和劳动者对放射性危害和防护的认知度, 增强劳动者自身保护意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2)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工作, 对设备故障应有完善的应急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学习, 操作时务求技术熟练, 迅速。防止因设备故障和技术问题引起的放射事故发生。

(3) 放射源销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出售放射源, 严禁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放射源[2], 建议销售单位在接到购源单位的购源证明售出放射源后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 以便于售出后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4) 按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和退役放射源的处理工作, 特别是相关单位在关、停、并、转等情况下, 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放射源, 应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库或销售单位回收。野外作业时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放射源, 做好使用记录和交接手续, 防止放射源被盗或丢失。

(5)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作业时, 必须佩戴带个人剂量计, 必要时须携带剂量监测报警仪。

(6) 制定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做好演练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以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实行放射安全责任追究制。

(7)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放射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 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各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放射工作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449号, 放射性同为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2005.
[2]
卫生监督培训教材编委会. 卫生监督培训教材放射卫生分册[M]. 北京: 工商出版社, 1999: 16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