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7, Vol. 16 Issue (1): 37-3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18

引用本文 

陈尔东, 李小娟, 刘长安, 周舜元.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体系建设[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1): 37-3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7.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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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12-26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体系建设
陈尔东 , 李小娟 , 刘长安 , 周舜元     
中国疾病预防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摘要目的 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探讨。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标准化机构及标准。结果 针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特点, 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体系建设进行了讨论。结论 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计划及建议。
关键词放射卫生    防护标准    体系建设    
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作用与意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国民经济中有着日益广泛的应用, 尤其是医用辐射装置在医疗诊断中的应用, 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 原子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核能和放射性的应用扩及到许多领域, 以核能为能源的核电站也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放射性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各种损伤和危害也随之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因此, 必须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为依据,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只有通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实施, 做好电离辐射应用(包括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的日常防护, 才能保证核技术应用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道路, 保证职业受照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现状

由于放射卫生标准约2/3是针对特定的标准化对象制订的, 通常是同时包含有与此应用有关的限量指标、行为规范、检验和评价方法等内容, 且以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行为类标准, 统称为卫生防护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直接关系到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应是强制性标准,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此类标准有55项; 其余属于比较单一的检验和评价方法或其参数之类的标准, 一般属于推荐性标准, 有31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到目前为止共有86项, 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6项, 国家标准21项(不含多部门联合发布的GB18871-2002), 卫生行业标准9项, 截至2006年11月30日,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目录如下:

2.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共56项)

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 114-2006 防护标准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

GBZ 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GBZ 117-2006 工业Χ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9-200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2-200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GBZ 123-2006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 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GBZ/T 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

GBZ/T 148-2002 剂量监测方法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

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标准

GBZ/T 154-2006 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 165-2005 防护标准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

GBZ 166-200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

GBZ 167-2005 要求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

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4-2006 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6-2006 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

GBZ 177-2006 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8-2006 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

GBZ 179-2006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 180-2006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1-2006 编制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

GBZ/T 183-2006 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

GBZ/T 184-2006 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

2.2 国家标准(共21项)

GB 8921-88 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

GB 11713-89 样品的标准方法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

GB 11743-89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GB/T 14883-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GB/T 16137-1995 Χ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

GB/T 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GB/T 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T 16141-1995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

GB/T 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

GB/T 16145-1995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GB/T 16146-1995 住房内氡浓度的控制标准

GB 16348-1996 Χ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49-1996 标准育龄妇女和孕妇的Χ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

GB 16350-1996 儿童Χ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2-1996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GB 16353-1996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62-1996 标准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

GB/T 17589-1998 规范Χ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

GB/T 17982-2000 式和参数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

2.3 卫生行业标准(共9项)

WS/T 75-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

WS/T 76-1996 医用Χ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WS 177-1999 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

WS 178-1999 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WS/T 184-1999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WS/T 189-1999 医用Χ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T 234-200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

WS 262-2006 规范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

WS/T 263-2006 评价规范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

3 与相关国外标准及我国部分标准化机构的关系 3.1 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标准的关系

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全面有关的主要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书和出版物, 近年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核安全标准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相关程度也日益密切。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等机构的标准则分别在医用辐射装置、电离辐射常用量和单位等特定方面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一直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关系较大的国外先进标准则有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NCRP)建议书和出版物、美国联邦法规10CFR和21CFR等。

3.2 与我国部分标准化机构的关系[1] 3.2.1 与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卫生标准化机构

涉及电离辐射的其他卫生标准有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食品卫生方面的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 环境卫生方面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矿泉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控制标准等。其标准化机构和放射卫生标准化机构之间有内部分工和相互协作。

3.2.2 核工业标准化机构

核能标准的内容以核工业产品标准、核工业设施标准等为主。核能安全防护标准和放射卫生标准密切相关但有区别。以核检测仪表为例, 核能安全防护标准着重于核检测仪表产品的安全分级要求, 而放射卫生标准除了要求仪表的辐射水平指标必须与安全分级相符外, 更着重于核检测仪表应用时, 不同级别的产品只能用于不同的场合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以保证有关人员实际受到的辐射剂量符合放射卫生要求。至于核工业生产和应用中的辐射防护, 应该遵守相应的放射卫生要求。

3.2.3 医疗器械标准化机构

医疗器械标准属于产品标准, 主要内容是各类医疗器械的机械、电器各种性能要求及其验收。其中涉及辐射安全的产品指标和放射卫生标准中对有关产品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密切相关, 两者都是参照采用IEC国际标准, 通常是一致的。但是放射卫生标准则更注重医疗器械应用时的泄漏辐射、杂散辐射等指标和对人员或场所的防护要求与措施以及有关的质量保证要求。

4 放射卫生标准与法规的配套情况

在我国, 最早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是国务院于1960年批准发布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与之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行政规章是紧随其后由卫生部与国家科委发布的《电离辐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技术文件。

1974年由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放射防护规定》 (GBJ8-74)取代了国务院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这不符合立法及其废止程序且造成了标法混淆的局面。1979年由卫生部、公安部与国家科委重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在客观上纠正了上述做法。

1989年国务院以第44号令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在以后的十余年中它是最高层次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标志着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该条例明确了由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 并强调了从事放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的自主管理。为配合条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继条例之后卫生部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 初步形成放射卫生防护法规系列; 与此同时,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也由几个发展成为几十个, 初步形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几乎涵盖了生产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个领域, 包括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医疗照射和事故照射等不同方面, 但较少涉及以核电站为代表的核设施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2001年以第60号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职业病防治法》[3]是实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由卫生部门制订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从而使得有关职业照射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订和发布更为有法可依和渠道畅通; 与此同时, 随着新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发布实施, 更加促进了对早期放射防护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 原《条例》 (国务院令第44号)同时废止。现行放射卫生规章均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公布之前制定发布的, 其主要上位法依据是《条例》。随着《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于放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重新界定, 确定了今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应放在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方面。

5 现行放射卫生标准情况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所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电离辐射”这一对于健康具有很大危害的物理因素。尽管电离辐射包括α、β、γ和中子等多种表现形式, 但其危害程度都用相同的物理量 & quot; 剂量 & quot; 来衡量, 有着同样的限量指标体系即剂量限值, 其防护原则和防护体系也是一致的。由于电离辐射同时具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其危害是伴随着各种应用产生的, 在不同场所应用不同的辐射源(即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就有不同的危害, 这些就构成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就此而言, 对于常见的辐射源以及具有一定危害的应用场所都已制订有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唯一例外的是以核电站为代表的各类核设施, 由于缺少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 没有为其制订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如就管理环节而言, 因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危害评价的要求, 虽然这项工作早已开展, 但尚缺少针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评价方法标准用以规范这项工作。另外, 医疗照射的应用近年来发展很快, 医用辐射源不断出新, 其应用效果和危害防护都与人体健康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 为配合这方面的医疗准入制度也需要制订一些相应的标准。这几方面应是今后制订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重点考虑内容。

在早期制订标准研制计划时曾经偏重于防护标准而对检测标准有所忽视, 这种情况在后来得到纠正。检测标准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比较简单或者属于通用的检测, 通常在防护标准中列出相应的检测要求包括对检测仪器、方法、频度等方面的要求; 另一种是比较复杂或者属于特殊的检测, 需要制订专门的检测标准, 例如一些αγ谱仪测量和氚的液闪测量、医用辐射装置的质量控制检测等。再就是不少测量方法标准, 核工业部门已经制订的话, 我们就不再重复制订, 因为基本上是通用的。所以很难分类描述和统计并列出覆盖率, 但是就目前而言检测方法基本上能够满足防护标准的要求, 只是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和规范, 使之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更好地配套。

6 放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 6.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定义和范围

放射卫生防护是以保护职业受照人员和广大公众及其后代免受不必要的电离辐射照射所造成的危害为宗旨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是以放射生物效应研究和放射流行病学调查为基础, 评价电离辐射对各类人员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可以采取的防护与控制措施, 并与放射医学密切有关。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制订旨在控制电离辐射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其主要内容是各类人员在不同情况下接受辐射照射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为达到此目的必须遵循的各种要求和行为规范。

按照卫生部门曾与标准主管部门达成的共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①放射卫生基础标准; ②电离辐射的卫生防护标准; ③核设施及其场所的卫生防护标准; 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标准; 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放射卫生标准; ⑥涉及放射性的产品、仪表的放射卫生标准; ⑦放射防护器材、仪表的防护性能标准; ⑧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卫生防护标准; ⑨放射事故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 ⑩放射性及其辐照剂量的测量和卫生评价。

6.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总体原则 6.2.1 努力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 满足卫生监督的需要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前期预防的要求, 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虽然在放射防护领域这项工作早就开展, 但尚缺少针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评价方法标准用以规范这项工作。按照中编办发[2003]17号的通知, 由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为此需要制订关于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等应用的准入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一旦有了对核设施实行卫生监督的法律支持, 也应该制订一系列关于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6.2.2 积极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力求符合我国国情, 使标准合理可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OECD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制订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现已为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合制订的GB18871-2002等效采用)之后, 又陆续出版了一些以“RS-G-1.X”为编号的辐射安全导则, 为宣贯上述基本安全标准提供一般性指导, 其中有些可能通过参照采用的方式, 转化为我们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6.2.3 不断补充、修订, 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系列进一步完善

由于最新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发布带来了包括职业照射限值在内的许多方面变化[3], 为适应这种变化, 已通过对现有标准的复审、清理, 确定了应该补充、修订或废止的项目。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发现在检测方法标准和卫生防护标准的配套、完善方面也应进一步加强。

6.2.4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方案

根据上述总体原则, 为配套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拟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划标准制修订方案:

(1) 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求, 针对一些潜在辐射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应用项目, 就其建设项目评价内容和方法制订标准;

(2) 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的职能, 制订以下标准:①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准入的技术要求和放射防护(制订); ②医疗机构核医学准入的技术要求和放射防护(制订); ③医疗机构放射学准入的技术要求和放射防护(制订); ④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准入的技术要求和放射防护(制订)。

(3) 积极采用IAEA的最新辐射安全导则, 结合我国国情, 制订一些相应的标准:①职业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制订, 参照采用IAEARS-G-1.1);②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修订GBZ128-2002, 参照采用IAEARS-G-1.3);③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制订, 参照采用IAEARS-G-1.5);④非铀矿山采矿和冶炼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制订, 参照采用IAEARS-G-1.6);⑤排除、豁免和解控的应用(制订, 参照采用IAEARS-G-1.7);⑥放射源的防护管理与安全控制(制订, 参照采用IAEAGS-G-1.5)。

参考文献
[1]
史安利, 李春生, 王有森. 卫生标准概论[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440.
[2]
赵兰才.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J]. 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2).
[3]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2002.
[4]
G 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