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6, Vol. 15 Issue (3): 372-37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3.079

引用本文 

李宝廷, 刘宝辰, 李涤, 李顺福. 对辐射实践中“超标”定义的释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3): 372-37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3.07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5-11-02
对辐射实践中“超标”定义的释析
李宝廷 , 刘宝辰 , 李涤 , 李顺福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05

在辐射实践中经常听到“超标”的说法, “超标”的定义, 笔者理解为:超出某些标准规定的范围, 或者超过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实际上“超标”的概念是不能随意给出的, 因为有许多相关因素需考虑, 单纯的, 或随意的给出是非常不严肃的。

1 对实践正当化的考虑

标准是是对行动或实践的约束, 任何行动或实践事先必定有要达到的目的, 放射实践是人类为推进科学进步, 发展经济, 利用原子能事业为人类服务的具体行为, 在进行放射实践时, 事先人们已经考虑到了在放射实践中可能会受到某些或不同程度的的危害, 但为了进行必须的该项实践(在进行必须的该项实践中, 人们将获取利益, 且获取的利益远远大于了人们为进行必须的该项实践所付出的代价)人们也将进行必要的的防护, 在获取巨大利益的同时, 进行必要的投入以保护人类的自身。实践是正当的。如果仅仅从单纯的“防护”角度考虑, 甚至加以“超标”的概念进行限制, 许多的放射实践都无法进行, 放射实践就是使用“放射性”的实践, 有放射性就伴有放射危害, 起码潜在的危害因素存在, 这里不是说, 危害不能控制或避免, 而是说明不能顾此失彼, 任何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既然实践是正当的, 就要进行, 当然随之要进行的是防护最优化。

2 如何采取安全与防护最优化的措施

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是在放射实践中必须进行的, 但最优化的措施同样是要进行论证的。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使用因子”和“居留因子”。使用因子是人们进行放射实践时净照射时间, 居留因子则是人们在某特定区域停留的时间, 二者是在采取防护措施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优化就是为所采取防护措施时能否换取较大的利益, 净利益大于为所采取防护措施时所付出的代价, 防护最优化的目的也就在于此。为达到这个目的“使用因子”和“居留因子”的正确使用意义不言而喻。为了一个人们基本不停留或很少停留的, 尽管存在少量泄漏的地点或区域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进行改造或屏蔽, 用“劳民伤财”形容不算过分, 在这里本人不是反对必要或必须的防护, 而是提醒人们在进行防护时要考虑“使用因子”和“居留因子”的正确使用。有了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后, 另一个保护措施就是剂量限值。

3 剂量限值的正确理解

首先应当清楚, 剂量限值是一个约束量值概念, 它决不是不可逾越的危险量值。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 对剂量限值的使用较以前的基本标准有较大的变化, 既考虑了对人们安全的保护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 20 mSv, 其中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如果某一年受照射剂量超过所规定的剂量限值, 在续后的5年中要严格控制不超过100 mSv。这样的规定为必要的应急处理作出了合理的“铺垫”。在放射实践中, 必要的应急处理是可能出现的, 如果机械的执行“剂量限值”, 必要的应急处理是无法进行的。

4 剂量约束与“警戒线”

在放射实践中时常听到另一个“词”就是“警戒线”, 该警戒线一词, 尤其是出自一些某些具有执法行为人之口, 其“轰动效应“可想而知”了。“警戒线”一词, 我们最常是在防洪中听到, 水位达到了警戒线, 意味漫堤或塌坝的危险可能出现, 如果用在放射防护中, 正确的解释只能是该种实践已经对人们形成了危险, 另外“警戒线”一词的使用, 笔者实在不知出处在哪, 使用“警戒线”一词的作者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尤为对此产生的轰动效应是否有考虑, 一些检测人员简单的利用简单的数学除法, 将某些剂量限值“严格地”分配给每一个时间段, 并以此为“限值”进行盲目的评价, 同样没有考虑到“使用因子”和“居留因子”的正确使用。在对人居环境的放射性水平检测时, 实际上应更多地考虑到氡及其子体的危害, 对一些石材或建筑及装饰材料的放射性含量检测, 国家已有明确的标准, 最科学并准确的方法是“能谱测量法”, 简单的使用外照射仪器进行所谓的放射性含量检测或辐射水平测量, 就轻易的给出结论性意见, 甚至使用“警戒线”一词是武断的, 起码是不严肃的。如果简单地, 就某一环境中放射性水平进行粗略估计, 不是不可以, 但正规的结论性意见的表述实在是应该慎之又慎。

在国家的相关标准中已经给出了照射剂量的约束值, 而且所有与人相关的标准都是强制的, 所以对一切已经规定的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不能添加任何个人的主观意愿, 尤其随意的“创造”有悖于相关规定的“定义”更不允许随意使用。

在对剂量限值中对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水平有“三个水平”即:十分之一的记录水平; 十分之三的测量水平; 十分之五的干预水平。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放射活动时, 如工业探伤, 需划分出监督区和控制区。在放射防护的辐射效应中有随机效应和非随机效应(确定性效应)。在放射病诊断的标准中对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临床诊断时给出了两个参考剂量, 在所有放射标准和有关规定中从未出现过“警戒线”一词, 如果一定要使用, 放射病诊断的标准中对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给出了两个参考剂量似乎可以牵强地使用, 实际上这两个参考剂量是在有了临床症状时才予以参考的剂量, 而不是达到了这两个参考剂量就必然患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超大剂量照射除外), 另外不同的人对辐射的敏感性是不同的, 一些人在较小的照射剂量下显现出很强的“放射反应”, 如果单单从临床症状上考虑, 可以说有一批人都能定上了“放射病”, 为了防止该种情况的出现, 在对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诊断时, 除考虑了临床症状的某些特殊指标外还要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的受照射剂量。注意是在“工作中”而非其他诸如医疗照射(如放射治疗)等。这就是两个参考剂量的制订原意, 而非“警戒线”。

所有有规定的测量方法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而且必须使用标准方法和法定仪器, 一些评价性结论也必须有根据和出处, 《职业病防治法》已把放射性划为特殊管理范围, 特殊就不同于一般, 因而在进行有关放射性有关的实践中, 随意的, 或缺乏依据的行为必须杜绝, 否则也是违法的。

5 正确的理解和应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003年4月1日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目前我国放射防护第一部统一的基本标准, 所说的统一, 就是改变了以前出现的由两个部门颁布的两个“基本标准”并存的现象, 它是一部涵盖面广泛, 系统性强的基本标准, 它克服了以往各自强调本部们权益, 而是以强调按各自分工负责的新标准, 其中对放射防护三原则, 尤为是对剂量限值重新进行了注释和定义, 它是我们在一段时期内在放射实践中依据的根本, “基本标准”是一切单项标准制定的基本, 任何超出“基本标准”的说法和做法都是“超标”, 一些随意杜撰和滥用“超标”或“警戒线”的说法及做法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