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6, Vol. 15 Issue (1): 105-1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1.072

引用本文 

孙长福, 陈镕. 如何做好职责调整后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J]. 中国辐射卫生, 2006, 15(1): 105-1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6.01.072.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5-07-18
如何做好职责调整后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孙长福 , 陈镕     
新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 从1960年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到1989年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我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发展过程。40多年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保证国家放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法规、标准的实施, 控制辐射危害, 预防放射事故,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随着核技术与辐射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应用的日益广泛, 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核与放射事件或事故时有发生, 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关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放射工作监管要求, 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管理,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2003年"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对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的职责重新进行了定位:"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1]根据"中央编办"对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中赋予的新的职责, 作者谈几点如何做好职责调整后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1 认清形势, 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加强监管。一要理顺体制, 明确责任, 加强协调; 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三要提高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

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有必要对在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中充当的角色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要适应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的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不辱使命,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 做好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包括对建设单位和技术评价机构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 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性)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 发给批准文件后, 方可立项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新危害, 从而堵住职业病危害源头。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据此, 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保证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公正。

3 做好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4]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 加强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全面掌握辖区内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的现状, 依照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加大对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 为实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管理奠定基础[5]

5 加强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队伍建设, 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 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事故医学应急体系, 提高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放射性污染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储备等各项应急准备,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提高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增强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反应、处理和救治能力。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有关责任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 7]

6 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水平

为了很好地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规定的卫生部门的职责, 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 发挥其整体优势, 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Z]. 2003.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Z].20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200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2001.
[5]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Z].2004.
[6]
国务院令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S].2003.
[7]
卫生部.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