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5, Vol. 14 Issue (4): 321-32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4.066

引用本文 

郑钧正. 放射防护标准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的重要依据[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4): 321-32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4.066.
放射防护标准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的重要依据
郑钧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放射防护标准是放射卫生工作的纲, 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和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依据。放射防护标准因其重要性而倍受关注[1]

1 标准化基本概念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 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标准化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强调,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的基本要素包括标准和标准体系。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按GB1规定),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标准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其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应用性和时效性。同时决定了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关标准, 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 相互依存, 相互补充,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形成标准体系。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专门统一规定所有放射实践应当共同遵守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准则, 是为保障人体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特殊技术要求, 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和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根据标准协调统一的范围和不同批准发布程序,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每一项标准均由专门的“代号”和“编号”及“发布年份”来表征。当标准更新修订再批准发布时, 虽然修改了内容甚至名称, 但一般只更改编号后的发布年份。例如:国家质监总局批准发布的GB 8279-2001《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其上一版本国家标准是GB 8279 -87《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批准》, 而最早原型可上溯到1978年卫生部颁发的《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规定》。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卫生行业标准的代号为WS, 医药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 核行业标准的代号为EJ等。而GBZ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发布实施后, 2002年新设立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 由卫生部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又规定, 按标准的性质, 国家标准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放射防护标准中凡与保障人体健康有关的标准均属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其他类标准关于强制性与推荐性的标准均与国家标准相同。

当然, 标准有时效性, 一般发布实施的标准以五年为周期进行复审, 应当及时更新、修订或重新确认, 并不断健全充实, 从而更好适应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

2 放射防护标准体系

电离辐射技术是把双刃剑, 在以其独特作用日益广泛应用而不断造福于人类的同时, 如何有效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潜在放射性危害则越来越凸显。而趋利避害的关键手段就是研究制定一系列科学实用的放射防护标准, 并且认真贯彻实施。

辐射包括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电磁辐射等)。通常“辐射防护”是指狭义的辐射即电离辐射的防护, 等同于放射防护。电离辐射技术越来越广泛应用到国防、能源、医学、工业、农业、地质、考古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故放射防护标准涉及到卫生、环保、核工业、军工、医疗器械等诸多部门, 各有不同行业习惯用词。因此, 放射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或者辐射防护标准都是同义词, 以放射防护标准更通用。

电离辐射对人员的照射依照射对象可区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三大类[2]。因而放射防护标准既要用于指导各类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放射防护与安全; 又要用于指导众多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医疗照射的放射防护与安全; 还要涵盖关注放射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安全, 指导公众照射的防护。同时, 放射防护标准还必须指导防范放射事故, 以及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各类意外放射事件与事故的正确处理程序和措施, 并且统一规范各种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价方法等。随着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日益广泛应用, 放射防护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就越来越多, 越来越广。显然面向各行各业的放射防护标准是一个庞大的系列, 依不同标准化对象有各种标准体系分类。

在大卫生标准体系中, 放射防护标准体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放射防护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 成为国家放射防护基础结构的第一要素。健全的放射防护法规标准体系是推动提高放射防护水平的关键。放射防护标准体系自身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即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和次级专项标准。

尽管电离辐射技术的应用已经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领域, 放射防护标准化对象各不相同, 但其根本宗旨在于趋利避害以有效保护人的健康与安全, 因此必须针对各种各样放射性物质与辐射源对人体可能造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危险, 确定统一的放射防护指导思想和防护原则, 这就是积相关科研成果和管理经验形成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然后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总原则的指引下, 针对形式各异、情况不同的各类放射实践分别派生出一系列次级专项标准, 在各分支领域具体发挥作用, 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和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提供技术依据。显然,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是指导搞好放射防护工作的总纲。而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必须遵从基本标准的原则。同时, 放射防护标准又有很强的专业性,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还集中体现了各个历史时期放射防护领域的最新进展[1]。所以掌握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更是从事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3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进展概要

研究制定我国放射防护标准必须跟踪国际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动态。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方面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 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基本建议书[2, 3], 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4]。限于篇幅, 本文省略此部分, 请参见有关文献[5]

我国电离辐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迄今已经经历了四代更迭, 其发展变化是我国放射防护事业不断进步的缩影, 也反映我国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不断发展[5]

3.1 《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与配套标准

1956年制定我国科学技术发展12年规划, 把原子能科学技术的发展列为重点之一, 有力推动了我国核工业以及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从初创迈向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 为了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1960年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在国内执行。同时, 根据“暂行规定”, 卫生部和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等三个技术法规, 于1960年2月与“暂行规定”同时发布试行。显然, “暂行规定”与三项配套的标准、细则等, 构成了我国最早的电离辐射防护法规标准, 可以视为我国第一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对我国新生的原子能事业的创建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6]

3.2 《放射防护规定》(GBJ8 —74)

20世纪60年代, 我国跨进了世界核大国行列。不仅核工业有长足进步, 而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各行各业的应用日益广泛。1973年, 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推动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编制工作。全国环保会议筹备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放射防护规定》, 正式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8— 74,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发布, 自1974年5月1日起试行[7]。《放射防护规定》是比较规范的我国第二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GBJ 8— 74把有关技术标准内容和放射防护管理要求合为一体, 共分列7章和5个附录。明确制定宗旨是“为了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 并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放射防护规定》采用了ICRP第1号、6号、9号出版物推荐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和剂量限值。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 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限制剂量当量, 按受照射部位划分四类器官分别规定限值。职业照射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定为5雷姆。GBJ 8— 74还对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的治理和排放,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 对建筑物的主要防护要求, 以及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辐射监测等提出具体要求[7]

3.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 —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88)

1977年, ICRP发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第26号出版物, 淘汰了沿用多年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 在我国放射防护界产生较大影响。我国放射防护工作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

1979年, 我国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我国标准化工作日益引起普遍重视。1981年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每五年一届, 现在是第五届, 一直设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 1985年第一届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委会成立; 再加上相关交叉领域(如医疗器械)的标准化组织相继诞生, 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 84)批准发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8]。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委会又组织制定数十个次级专项标准并陆续颁发, 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9]

1988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又批准发布一个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88), 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10]。于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并存两个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共分列11章和6个附录。《辐射防护规定》共分列11章和11个附录。先后发布的GB 4792— 84和GB 8703— 88, 虽然均以ICRP第26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 主要原则大致相同, 但各有侧重, 而且相隔4年颁发, 又有若干不一致的差别, 给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带来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困难, 这是我国第三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存在的特殊问题。于是, 有过此段特殊经历后, 大家从工作出发, 迫切希望有统一的基本标准, 联合研制统一的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成了众望所归, 势在必行。

3.4 联合研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

1991年春, ICRP发表第60号出版物更新基本建议书, 在我国迅速引起反响。从联合研讨ICRP新建议书到酝酿联合修订我国基本标准, 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四个主管部门、两个有关标准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中逐渐形成共识。而IAEA与WHO等国际权威组织共同制定出新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11], 加快了我国联合研制统一的第四代基本标准的步伐。就在IBSS暂行版问世之时, 经反复酝酿洽商后由四部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调整为三主管部门即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组织了联合研制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的精干工作班子, 并于1995年初开始工作[12]

从1995年至2000年, 联合研制组先后举行了16次工作会议。1995年11月和1997年10月还分别在杭州和北京召开了两次全国性大型研讨会, 并邀请IAEA有关专家参加。研制期间各部门分工负责, 对①医疗照射, ②职业照射, ③天然照射、豁免及放射性废物管理, ④潜在照射和干预等四个专题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召开专题研讨会。先后四易新基本标准草案稿, 于1998年5月正式印发在全国各地、各系统有关单位与专家中广泛征求意见, 并经多次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0年7月中,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等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代表性广泛的新基本标准审定会。经过3天大会与分组相结合的认真会审, 一致同意原则通过送审稿。此后新基本标准研制组又仔细研究修改形成了标准报批稿, 经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等三个主管部门协调洽商, 进入报批阶段。2002年10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编号GB 18871 —2002批准发布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13]

3.5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 18871— 2002的内容简介

GB 18871— 2002是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13]。从我国实际出发, 与国际接轨是制定该标准最主要的的基本原则。为此, 第四代基本标准等效采用了IAEA等六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基本标准IBSS[4], 并充分考虑我国历来贯彻实施原有基本标准所取得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新基本标准不仅与其所取代的GB 4792— 84、GB 8703— 88有很大不同, 而且与其所等效采用的IBSS也有不少差别。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由前言、十一章和九个附录组成, 内容十分丰富。标准的前言、第1章范围和第2章定义等三部分是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T 1.1), 给出每个标准都应有的概述要素, 明确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并定义本标准中所采用主要术语。由于新基本标准的术语多达126条, 第2章仅写一句导语, 详见附录J。

GB 18871— 2002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标准的第3章是一般要求; 第4章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第5章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这三章从“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这两个层次上概述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要求的总原则[14]

标准的第6章至11章, 分别针对六种照射对象与情况提出详细要求, 展开实质性内容。第6、7、8章分别专门较具体地规定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控制原则。第9章潜在照射的控制, 强调重视辐射源的安全, 防范放射事故。第10章和11章分别就应急照射情况和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提出具体要求。这六章属标准的第三个层次“详细要求”, 其内容是标准的重点。

标准的主要定量要求以及实施标准的有用资料均列为附录。无论各章通用的附录, 或者从属于某章的附录均是标准实质内容的必要补充, 与对应各章内容合成一个有机联系密切关联的整体。在标准实施中,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往往要注意把前后相应章条(包括有关附录)联系起来理解贯彻。

新基本标准强制性地规定了放射防护与安全所涉及的各方面要求, 有以下八方面显著特点[15] :同过去历代基本标准相比, 覆盖了放射防护与安全整个领域, 凸显其涵盖面广、系统性强; 具体体现了既与国际接轨, 又有我国特色; 在新基本标准中,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 把过去通称的“电离辐射防护”扩展为“放射防护与安全”; 放射防护与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 而且必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来实现, 因此新基本标准中防护管理要求与防护技术要求并重; GB 18871— 2002在职业照射的控制方面有许多新的重要改变; 又明确增加对一些可控天然辐射照射提出控制要求; 尤其是前所未有地在基本标准中突出强化对医疗照射的控制; 新基本标准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 强调确保防护与安全还必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 并增加规定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等。

GB 18871 —2002作为基本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已经留有不少接口, 包括这次联合制定中尚未能较好解决的问题, 需要通过制定、修订由其派生的次级专项标准来进一步深入展开。由于新基本标准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 并吸纳许多新精神, 标准的时效性使得现有不少次级专项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或不协调。因此, 在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新基本标准之际, 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各标准委员会, 应尽快依据新基本标准, 落实修订、制定相应次级专项标准, 从而健全放射防护与安全的标准体系, 更好推动我国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 促进电离辐射技术更好造福于民。

4 我国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除外基本标准, 一大批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分别由多个相关标准委员会制定, 既有国家标准GB, 也有卫生行业标准WS, 医药行业标准YY, 核行业标准EJ,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等。凡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均应在各法定范围内贯彻实施。为方便各地使用, 笔者专门收集迄今发布仍有效的主要次级专项标准123项, 根据积累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按照标准应用领域归纳整理为六类, 列出各项标准的名称、代号、编号等目录于后。这六类是: ①.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②.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③.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④.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⑤.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⑥.电离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限于篇幅, 本文不能再作展开说明。从现有次级专项标准各分类中还可以看到放射防护标准体系尚有待修改、充实和完善之处。

4.1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36项)

鉴于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日益广泛普及, 医疗照射防护成为放射防护领域的重点和热点, 因此医用辐射防护标准这个子体系在放射防护标准体系中最庞大。医用辐射防护有丰富内涵, 既关系到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 又关系到广大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医疗照射的防护, 并涉及到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公众照射的防护; 同时这些防护既与医用辐射设备的防护性能有关, 又与工作场所防护设施有关, 还取决于操作因素; 并且与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和医用辐射设备的质量控制相互交叉[9]。医用辐射防护标准子体系目前已有36项标准可分为以下四个分支:

4.1.1 医用辐射防护基础通用标准(8项)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6-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7-2002)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装置及用具》(YY/T 0128-2004)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1部分: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YY 0291.1 -1997)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2部分:防护玻璃板》(YY 0292.2-1997)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3部分:防护服和性腺防护器具》(YY 0318-2000);

●《X射线防护服》(GB16575-1997)

4.1.2 放射学放射防护标准(11项)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8279-2001)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GB 9706.12 -1997)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0 -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8 -2002)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65 -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T 17589 -1998)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 - 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T 16137 -1995)

●《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 76 -1996)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189-1999)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18 -2000)

4.1.3 核医学放射防护标准(6项)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1- 1996)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2)

●《放射性活度计》(GB/T 10256-1997)

●《医用铟-113m放射性核素发生器》(GB 11810-1989)

4.1.4 放射肿瘤学放射防护标准(11项)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1 - 2004)

●《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2-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

●《使用后装放射治疗源的基本要求》(EJ/T 766-1993)

●《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62-1996)

●《医用电气设备能量为1-50 MeV医用电子加速器专用安全要求》(GB 9706.5-1992)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γ射束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17-1999)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放射治疗模拟机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16-1999)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γ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13 -1997)

4.2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12项)

归到这类的属大型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的放射防护标准, 尤其是核电厂的相关防护标准相当多, 这里仅摘选代表性的几个而已。

●《核电厂安全系统准则》(GB 13284 -1998)

●《核电厂安全系统可靠性分析一般原则》(GB/T 9225 - 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 17680.1 -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则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GB/T 17680.4 -199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则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GB/T 17680.8 -2003)

●《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GB/T5204-199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 -1986)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GBZ/T 153 -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 141 - 2002)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 17568-1998)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 -1985)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T 10252 -1996)

4.3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20项)

电离辐射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都存在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放射防护问题。由于医学应用最广并有特殊性, 除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防护标准归到医用辐射防护标准外, 其他行业的职业照射防护标准均归此类。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 -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 -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 -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 -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3 -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 -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5 -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 127 - 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32 -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9 -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0 -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2 -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辐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43 -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50 - 2002)

●《辐射型集装箱检查系统》(GB 19211-2003)

●《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的基本要求》(GB/T 16699-1996)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基本要求》(GB/T 14570-199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 - 1989)

4.4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8项)

辐射源的安全与避免潜在的意外放射事故发生密切相关。这部分专项防护标准还有待充实。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3)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 -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 -2002)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 15849-1995)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GB 7465 -1994)

●《标准放射源的检验证书》(GB/T 9226-198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识别和证书》(GB/T 7161-1987)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13 - 2002)

4.5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13项)

公众照射的放射防护取决于豁免管理、居所环境条件、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用以及整个放射环境保护等。同时, 电离辐射在各行各业应用的职业照射防护标准中也必然交叉涉及到公众照射防护。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 13367-1992)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3 -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2 -2002)

●《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 16352 - 1996)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货包的泄漏检验》(GB/T 17230 - 199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200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T 17982 -2000)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7 -200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GB/T 16142-1995)

4.6 电离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34项)

与电离辐射监测相关的标准很多, 这里汇集了与监测方法、规范及监测仪表有关的标准。此类标准是服务于各类型照射的放射防护需要, 例如其中有些是直接涉及到职业照射的内、外照射防护监测及污染监测等, 当然亦属职业照射防护的重要指南。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 -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GBZ 166 - 2005)

●《X、γ外照射个人监测规定》(EJ 1153-2004)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 137-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T 144-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5 -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 39中子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8-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51 - 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T 154 - 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Z/T 155 -2002)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5-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 16145 -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1 -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6140 - 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 16139 - 1995)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 11743 - 1989)

●《用半导体γ能谱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T 11713 -1989)

●《辐射防护用的中子测量仪表的校准及其响应的确定方法》(GB/T 17437 -1998)

●《个人中子剂量计的性能要求与刻度(中子能量小于20 MeV) 》(GB/T 14959 -1994)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852-1993)

●《X、γ辐射个人报警仪》(GB/T 14323-1993)

●《辐射防护用便携式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T 14318-1993)

●《校准辐射防护用的中子测量仪表并确定其能量响应的中子参考辐射》(GB/T 14055 -1993)

●《辐射防护用的能量8 keV-1.3 MeV X和γ参考辐射的剂量测量》(GB/T 1405 -1993)

●《氡及氡子体测量仪与监测仪一般要求》(GB/T 13163 - 1991)

●《用于校准β剂量(率)仪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β参考辐射》(GB/T 12164 -1999)

●《核仪器与核辐射探测器质量检验规则》(GB 10257 - 2001)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 10264- 1988)

●《治疗级剂量监测用热释光测量系统》(GB/T 16817 - 1997)

●《环境热释光剂量计及其使用方法》(GB/T 8998-1988)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 -1988)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外照射监测》(GB/T 5294 - 2001)

●《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的校准》(GB/T 8997 - 1988)

随着电离辐射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 社会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有效达到放射防护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积极倡导加强各国电离辐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建设[16]。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是国家放射防护基础结构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4]。研究制定出科学实用的放射防护标准并认真实施, 旨在力求从电离辐射技术广泛应用中获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和防止可能带来的电离辐射危害, 又促进核科学技术应用的发展。因此, 放射防护标准是指导防护实践的依据, 是人类在不断发展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中保障自身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郑钧正. 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新进展[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1996, 16(5): 347-350.
[2]
ICRP.ICRP Publication 60[M]. Oxford : Pergamon press, 1991.中文译本: 李德平等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3.
[3]
潘自强.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我国辐射防护[J]. 辐射防护, 1998, 18(5-6): 456-459.
[4]
FAO, IAEA, ILO, NEA OECD, PAHO, WHO.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IBSS)[M]. IAEA Safety series No. 115, 1996.
[5]
郑钧正.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与进展[J]. 辐射防护通讯, 2003, 23(3): 1-9. DOI:10.3969/j.issn.1004-6356.2003.03.001
[6]
魏履新, 郑钧正.第六篇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见朱光, 顾学箕, 蔡虹道, 等主编: 新中国预防医学历史经验第二卷(公共卫生)[M].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 313-319.
[7]
GBJ8-74, 放射防护规定[S]. 1974.
[8]
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S]. 1986.
[9]
郑钧正. 我国医用辐射及其防护标准体系的现状与展望[J]. 辐射防护, 2000, 20(5): 266-274. DOI:10.3321/j.issn:1000-8187.2000.05.003
[10]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S]. 1989.
[11]
Gonzales A J. Radiation safety: new international standards[J]. IAEA Bulletin, 1994, 36(2): 2-11.
[12]
郑钧正. 研制我国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1995, 15(4): 286-288.
[13]
GB18871 —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2003.
[14]
郑钧正.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3): 144-148. DOI:10.3969/j.issn.1004-714X.2003.03.006
[15]
郑钧正.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主要特点[J]. 中国标准导报, 2004(6): 10-12.
[16]
潘自强. 加强辐射防护的基础结构[J]. 辐射防护, 1996, 16(3): 1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