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5, Vol. 14 Issue (4): 282-28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4.031

引用本文 

李连波, 李炜, 张显鹏, 于夕荣, 柳怡, 夏春冬, 杨珂, 张巍. 某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安全评价[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4): 282-28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5.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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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6-22
某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安全评价
李连波 , 李炜 , 张显鹏 , 于夕荣 , 柳怡 , 夏春冬 , 杨珂 , 张巍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目的 检测某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水平, 并对其进行辐射安全性评价和放射性豁免分析。方法 在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表面两侧、出入口、上方、安检人员操作位和旅客通道各选一个测量点, 用451P辐射测量仪进行测量。结果 三种型号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以行李包入口侧空气比释动能率为最高, 最高值为2.14μGy/h, 其次为行李包出口侧。左侧、右侧和顶部基本接近本底辐射水平。工作人员操作位和旅客通道均值分别为0.11和0.01 μGy/h, 每位工作人员每年由此增加的辐射剂量最大约为0.16 mSv/a。X射线行李包检查所增加的集体有效剂量约为0.01 man·Sv。结论 正常工作状态下, 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使用不会对工作人员和旅客产生辐射危害, 但不能对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这一实践予以放射性豁免。
关键词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    辐射安全    放射性豁免    

目前,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民航机场以检查旅客行李中是否夹带违禁物品。但由于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属于射线发生装置, 在使用中对工作人员和旅客可能存在着潜在性辐射危害, 因此受到了辐射防护界的重视, 已有学者对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进行过调查分析[1~4]。但这些报道多侧重于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未对其辐射安全性给出明确的评价。此外, 目前我国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大多未作为射线装置进行监管, 因此工作人员也未按照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笔者旨在对某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进行全面检测, 并依据其结果进行辐射安全性评价和豁免分析, 以便为放射卫生监管提供依据。

1 检测仪器与方法 1.1 仪器

美国产451P X、γ射线监测仪, 该仪器经国家剂量部门检定, 并在有效期之内。

1.2 方法

参照《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GBZ127-2002)[5]的检测要求, 取系统外表面两侧、出入口、上方五个测量点, 在直线距离不超过5 cm、横截面不小于10 cm2的接受面积上进行平均测量。另外, 为了评价工作人员和旅客接受的辐射剂量水平, 分别在安检人员操作位和旅客通道各设一个测量点。

2 结果

某机场新航站大楼内共安装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19台, 分别分布在国内厅出港处、国内厅行李托运处、国际大件行李处、国际行李托运处、国际厅离港处和海关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为德国Heimann公司生产, 型号为HS6040i、HS10065EDS-C和HS100100T三种。不同型号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各测量点空气比释动能率检测结果见表 1。该机场航站楼内天然本底辐射本底均值为6 μGy/h, 表中数据已扣除天然本底辐射水平。从表中可知, 三种型号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以行李包入口侧空气比释动能率为最高, 最高值为2.14 μGy/h, 其次为行李包出口侧。左侧、右侧和顶部基本接近本底辐射水平。HS6040i型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水平较其它两种为高, 但所检测的三种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自身的防护状况均良好, 其周围辐射水平比我国现行《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5]规定的限值要低得多, 也比有关文献报道的辐射水平低[1~4]

表 1 不同型号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各测量点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

旅客通道和行李包检查人员操作台处的辐射水平见表 2。旅客通道辐射水平接近天然辐射本底水平, 行李包检查人员操作位也仅仅比天然辐射本底高2倍左右。

表 2 旅客通道和行李包检查人员操作台处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
3 讨论 3.1 安全性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安全性评价: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6]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5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限值为20 mSv/a。对8台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工作人员操作处辐射水平测量结果表明, 辐射水平均值为0.11μGy/h。按机场提供的每位工作人员年最长工作时间1500 h估算, 每位工作人员每年由此增加的辐射剂量最大约为0.16 mSv/a。此值远远低于上述放射工作人员20 mSv/a的剂量限值, 因此, 从事X射线行李包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危害极为有限。

公众安全性评价:对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入口(前)和出口(后)处和旅客通道辐射水平的测量结果表明, 旅客通道辐射水平几乎接近本底值, 可忽略不计; 三种类型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入口和出口处辐射水平均值均低于1 μGy/h, 假设每位旅客在办理安检手续时接近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入口和出口处约8 s, 公众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也可忽略不计。因此在正常情况下, X射线行李包检查不至于对公众个人产生辐射危害。

3.2 豁免分析

目前我国对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是否应该按放射工作进行监管, 认识尚不统一。实际上在我国大多X射线行李包检查这一实践未作为放射性工作进行监管。《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中对豁免准则和豁免水平作出了规定。其中适合于分析判断航站楼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是否应予放射性豁免的主要豁免原则和豁免水平可归纳为以下几点:①设备表面辐射水平低于1 μSv/h; ②该实践导致的集体有效剂量低于1 man·Sv/a; ③公众成员个人受照剂量低于10 μSv/a。

该航站楼设计2010年年旅客吞吐量为500万人次, 由此估算得知, X射线行李包检查所增加的集体有效剂量约为0.01 man·Sv, 此值远低于豁免准则要求的集体有效剂量1 man·Sv/a的豁免水平。对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表面测量结果表明, 辐射水平大多较低, 但国际厅出港处3台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入口处的辐射水平均超出设备表面1 μSv/h豁免水平。如上所述, 从事安检的工作人员按每年接受的辐射剂量最大约为160 μSv/a(0.16 mSv/a), 此值远远低于放射职业人员20 mSv/a的剂量限值, 但超出作为公众成员的10 μSv/a的豁免水平。

综上所述, 尽管航站楼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应用, 一年内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远低于豁免准则要求的集体有效剂量1 man·Sv/a的豁免水平, 但是国际厅出港处3台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入口处的辐射水平超出设备表面1 μSv/h豁免水平, 且从事安检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的辐射剂量也超出作为公众成员的10 μSv/a的豁免水平。因此, 除非审管部门另行规定其他豁免水平, 否则该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这一实践不能被豁免, 即应该按放射工作进行监管。由于该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辐射水平比文献[1~4]报道辐射水平低, 如果该机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这一实践不能予以放射性豁免, 那么可以肯定, 几乎所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应按放射工作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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