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4, Vol. 13 Issue (2): 106-10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2.013

引用本文 

戴启瓷. 一起放射源处置的探讨[J]. 中国辐射卫生, 2004, 13(2): 106-10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4.02.01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3-07-18
一起放射源处置的探讨
戴启瓷     
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江西 景德镇 333000

放射源在工业、农业、军事和医学领域被广泛应用, 它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 放射性物质所产生的射线会对人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严重时甚至导致放射病。所以, 我国对放射源的管理极为严格, 国务院在1989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随着放射源的应用增多, 退役、闲置、废源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如何处置这些源, 是放射防护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1 基本情况

景德镇市在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中, 发现一家公司存有一定数量的放射源, 由于该公司所购放射源时间较早, 近年来由于生产工艺、产品结构的改革, 不再使用放射源, 故将剩下的放射源贮存在该厂的专用贮物库中, 成了该厂的一大生产安全隐患。公司管理人员从安全大局出发, 一方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要求妥善处理, 另一方面加强放射源贮存安全, 从防火、防盗、防泄漏的角度上, 采取了许多措施。检查组得知情况, 随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并及时和有关部门协商, 要求尽快对该公司的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置。不久, 该公司与省环保部门签订了《放射源废源及废物收贮协议》。近期, 由省环保部门、收贮单位对该公司贮存的放射源按放射性废物收贮规定进行了监测, 历时三天, 对放射源废源及废物按标准包装, 经核对监测无误后, 进行了废源废物交接仪式, 并由专人专车护送到全省统一的放射性废物库。

2 存在问题

(1) 收贮过程未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办理, 《条例》第十五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 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 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而该公司在处置、启运时, 未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只有省环保部门和收贮单位及该公司参加, 只在事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事。

(2) 按规定必须向公安部门报告, 同时办理放射性物品准运证, 确立专人、专车、专线, 可此次处置并未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 对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必须办理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登记证, 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处置的过程中, 应适时注销其“两证”, 而卫生、公安部门均未到场参与此事, 不符合程序。

(4) 收贮费用过高, 该公司在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收贮申请后, 因收贮费用问题, 几经协商, 最终将收贮费用降在使企业可以承受的基础上, 结果耽搁了很长时间。

3 讨论

(1) 对闲置、退役的放射源, 卫生、公安部门应高度重视, 一方面要对使用单位加强监督, 妥善安置, 登记在册, 专人保管, 另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既可以退回生产厂家或经批准转让给《条例》许可范围内的用户, 或统一收贮到国家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库, 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 则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办理, 不得出现任何环节的漏洞, 以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2) 任何机构在对放射源进行处置时, 必须在卫生、公安部门监督下, 共同参与, 不得擅自对放射源处置。

(3) 办理放射源处置后, 应及时注销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登记证。

(4) 对企业进行放射源处置时, 应本着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角度, 特别对一些效益欠佳, 濒于破产的企业, 其收贮费用不应过高, 对处置确实经费有困难的, 收贮单位应部分减免, 或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 以确保放射源发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