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3, Vol. 12 Issue (4): 207-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4.009

引用本文 

熊晓英. 从一起诉讼案看X射线应用的正当化[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4): 207-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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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11-14
从一起诉讼案看X射线应用的正当化
熊晓英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江西 南昌 330006
摘要目的 使X射线应用的正当化切实落在实处。方法 介绍一起X射线胸透检查引发的诉讼案, 分析其发生的原因, 从中应吸取的教训。结果 提出了预防和杜绝此类医疗纠纷发生的防范措施。结论 应加强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关键词医疗事故    X射线受检者    放射防护    

近年来,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不断升级,而因X射线受检者引发的官司在江西省尚属首例。本文仅就受检者状告某卫生单位这一事件加以讨论,以此告戒有关管理部门和应用单位。

1 案情简介

原告× × ×, 女, 21岁,某县托儿所保育员,体检时怀孕三个月。2001年4月29日下午,原告按通知的要求到该县某卫生单位进行从业人员体检, 体检过程中并接受了X射线胸透检査。回家后,原告将体检情况告诉其丈夫(丈夫的父亲、兄弟都是医生,也知道孕妇不宜作X射线检査的常识)。作为第二原告的丈夫认为,其妻正处妊娠早期的头三个月,胎儿正处分化、发育、形成的旺盛时期,受到较长X射线散射,对其发育会带来不利影响,对出生儿会造成一定的先天影响。为此,夫妻二人将体检实施单位告到法院。诉状称:医生在为其作胸透检査前,未对受检者作任何病史、身孕情况征询,没有进行必要的暗适应; 在实施检査的过程中,也没有对胎儿部位作任何屏蔽就给原告作了X射线胸透检査。违反了国家标准GB 16348-1996[1]、GB 16349-1996[2]及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原告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只生一个孩子的立场出发,于2001年5月17日做了人工流产。原告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标洗的规定, 耍求法K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1.5万元。

2 讨论 2.1 案例启示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原来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也从未发生的事,现已发生,表明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如果还用老观念、老眼光去看待受检者的防护,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势必影响医疗秩序、影响一个单位医疗事业发展。

X射线受检者的防护一直受到世界各国关注。我国政府对X射线受检者的防护也十分重视.国务院早在1989年就发布了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其中19条规定“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査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国家标准GB 16348-1996[1]第3.3条规定:“开展X线诊断服务的医疗单位和有关临床医师、X线工作者等都直接对受检者防护负有重要责任。”第6.7条还规定:“必须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特别应保护性腺、胎儿、儿童骨骼等辐射敏感器官。”针对特殊受检者(如育齡妇女、孕妇和儿童)国家发布了专项标准。卫生部第17号令第25条第二款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对孕妇和幼儿迸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明确告知对健康的影响。”这些都是放射工作单位和防护机构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但在现实工作屮,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忽视受检者的防护,有的认为受检者接受射线检査次数有限, 对身体无碍; 有的嫌麻烦不愿意去做,认为本身工作就忙,再去搞受检者防护, 增加工作量; 有的虽有防护意识,但工作忙时, 往往容易忽视受检者的防护,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贯彻不力, 受检者防护工作落实不到位。总之,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在2002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内涵已扩大,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面对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实施及公民日以增长维权意识,无论是医疗单位还是防护机构,再不应有侥幸心理,而应以上述诉讼案为戒,人人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切实做好受检者防护, 预防和杜绝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2.2 措施 2.2.1 对放射医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是当务之急

放射医疗人员是放射诊疗的实施者,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是做好受检者防护的基本保证。针对目前的现状, 开办法规教育专项培训班,结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受检者防护纠纷、案例作重点介绍,强化学员对做好受检者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感受到自身肩负的职责和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才能使受检者防护工作落到实际诊疗工作中。

2.2.2 放射卫生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受检者防护的监管力度

目前对受检者防护监管重视不够, 表现在思想上重放射工作人员防护,轻受检者的防护, 直接影响到日常执法过程中重视放射工作人员防护检查、监管, 放松或放弃对受检者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防护管理规章及应用情况检査和监管。由于监管不力,使得受检者的防护工作实施不能完全到位。因此, 必须加大监宵力度。首先,应根据国家的法规标准严格取证条件,如: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通过法规教育,防护知识培训合格; 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必须是所有的放射工作人员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其次,应加强对放射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责任感,使每一位执法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只有通过严格监管, 才能维护法规、标准的严肃性,才能使受检者的防护得到贯彻实施,使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2.2.3 争取领导对本单位自主管理的重视

受检者的防护能否在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落实, 与该单位的领导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因此,应利用各种方式使这些单位的领导了解、熟悉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宣传做好受检者的防护重要性,并进行其利与弊的分析,使领导重视、支持该项工作,即可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得到领导的支持下,监督人员应适时给以指导, 如:在落实自主管理科室的基础上,围绕受检者的防护制定放射诊疗质控方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并督促检査,常抓不懈,受检者的防护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GB 16348-1996, 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2]
GB 16349-1996,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査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