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3, Vol. 12 Issue (2): 74-74, 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2.006

引用本文 

周舜元. 有关放射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2): 74-74, 8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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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5-23
有关放射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周舜元     
中国CDC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 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起草人, 从现行有效的69项放射卫生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11项放射卫生标准中, 清理出43项标准涉及职业照射, 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它们大体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原为放射卫生国家标准(GB或GB/T, 包括2001年刚发布的4项国家标准)者, 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或GBZ/ T)发布后, 均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准计28项;

(2) 原为放射卫生行业标准(WS或WS/T)者, 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或GBZ/T)发布后, 放射卫生行业标准自行作废计7项;

(3) 原为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标准, 这次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或GBZ/T)发布计8项。

目前, 卫生部已于2002年4月8日通告发布首批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通[2002]8号文), 代号分别为GBZ(强制性标准)和GBZ/T(推荐性标准), 自2002年6月1日实施。其中包括43项放射卫生标准和19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其编号、名称以及与原标准编号的对照如下。

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对照(共19项)

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卫生标准的对照(共4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