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3, Vol. 12 Issue (1): 14-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1.010

引用本文 

胡培, 梅水笙, 武国亮, 熊菊英. 密封型放射装置事故应急处理方案[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1): 14-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1.01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2-05-10
密封型放射装置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胡培 , 梅水笙 , 武国亮 , 熊菊英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22
摘要目的 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 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方法 根据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和云南省多年处理事故的实践经验。结果 从界定、组织、措施、设备、结案5个方面, 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描述。结论 方案编写使事故应急情况下的操作有章可循, 从而逐步实现监管的法制化和运行行为的规范化。
关键词密封型装置    放射事故    应急处理方案    

为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 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规范事故处理操作, 根据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1]和我省多年处理事故的实践经验, 我们编制了云南省放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密封型放射装置事故处理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方案编写的宗旨在于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 提供一整套事故处理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以保证工作人员在应急情况下易于操作, 有章可循, 从而逐步实现监管的法制化和运行行为的规范化。

1 界定 1.1 放射事故定义

凡在云南省境内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个人, 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1.2 事故级别

放射事故按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1.3 处理依据

放射事故的处理, 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 它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4]

2 组织

(1) 放射事故发生后, 应立即成立放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下辖刑侦、技术、后勤三个分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卫生、公安、事故单位三方人员组成。

(2) 刑侦组主要由公安部门人员组成, 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对被盗放射源进行查找, 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放射源转移路线。

(3) 技术组主要由卫生部门人员组成, 以仪器监测为依托, 在特别关注刑侦组确定的放射源转移路线的前提下, 对可疑地点进行排查。除非必须, 应反对大范围地毯式搜寻, 以避免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技术组按如下要求分工:找源、监督、信息汇总、人群保护。找源是工作重点, 由专业技术人员在防护前提下完成。监督按相关法规要求, 对涉及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制作完备的系列监督文书, 并保证有图片或摄像资料。信息汇总负责与源相关信息的文字工作, 包括源的活度、查找到的源数量及表面照射量率等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等。人群保护主要工作涉及事故受照人员健康评价、病例确诊、源污染点卫生学调查及必要情况下一定范围内的宣传、解释工作等。

(4) 后勤组由事故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对事故处理提供交通、食宿等后勤支持, 并积极配合刑侦、技术二个组的查找工作。

3 措施

(1)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立即封锁现场, 并在2 h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事故单位应填写《放射事故报告卡》, 在24 h内书面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2) 判明放射源的活度大小, 简单的方法是查阅许可登记证附本或源档案材料, 确定活度值。在无准确资料的情况下, 可通过了解所使用的装置类型进行初步判断。根据经验, 常用密封源装置放射源种类、活度范围如下:

水泥厂料位计:137Cs, (1.85~5.55)×108 Bq

化肥厂液位计:60Co, (1.85~3.70)×109 Bq

造纸厂厚度计:147Pm, 1.11 ×1010 Bq

γ探伤机:137Cs, 11.1×1010 Bq

公路核湿密度计:137Cs, ~3.7 ×108 Bq; 241Am-Be, ~1.85×109 Bq

烟支重量平衡仪:90Sr, 1.11×109 Bq

核子秤:137Cs, (1.85~3.70)×109 Bq

(3) 现场斟查。检查仪表、探头、源架、电缆等部件是否完好, 特别需现场查明源与铅罐是否分离。如放射源丢失, 应迅速组织查找。

(4) 首先在出事地点及其附近排查, 确定源是否进入生产流水线或遗弃在工作场所, 再扩大到厂区; 如果厂区仍未发现源的下落, 应立即向外围查找, 扩大线索, 重点置于邻近废品收购站、居民区和可疑的人群。

(5) 查源的结果可能出现三种情况:源被完好追回, 源和铅罐分离, 源被打破。如源被完好追回, 经卫生、公安部门检查并同意后, 可继续使用。

(6) 在源与罐分离情况下, 若源的放射性活度值在(0.74~ 3.70)×109 Bq范围内, 可以在有屏蔽装置和环境剂量监测的条件下, 配戴个人剂量计, 经过多次的预先演习后, 快捷地将放射源放入罐内。

(7) 如放射源被破坏, 出现环境的污染, 应立即报告环保部门, 控制污染范围, 组织清污工作; 若其活度值较大, 造成大面积、高照射量率的污染, 必须首先抢救受照人员, 送往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8) 对受照者的检查和诊断, 必须按卫生部的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标准和放射病诊断标准进行。并迅速组织专门的医学抢救小组进行诊断治疗, 与此同时, 对疑难放射性损伤病例, 可请求卫生部专家的医学援助。

(9) 估算事故人员受照剂量, 用回顾性剂量调查方法, 模拟受照现场照射状况。可采用微分法以环境辐射仪测定放射性水平, 并确定停留时间, 推算器官和全身剂量; 另一种方法是采用热释光累积剂量测量和生物学方法估算剂量水平。

4 设备

(1) 必须在防护、监测设备完备条件下, 方可开展放射事故处理工作。

(2) 防护设备包括达到一定铅当量的射线防护用品, 如铅帽、铅眼镜、铅围脖、铅衣、铅手套、铅裤或其他代用品, 以及用于长距离操作放射源的长柄工具等。对达到一定活度放射源的处理, 尚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详细计划, 制备如钢板、沙袋等必须的特殊防护用品。

(3) 监测设备视事故放射源的不同而不同。对中子源需配备中子监测仪, 对γ>源配备γ>射线监测仪, 在大多数情况下, 面对的应是γ>源。

(4) 在存在放射性污染的情况下, 需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 以对污染程度进行判断。

(5) 在不明丢失放射源种类情况下, 尚需配备便携式γ>谱议, 经测量后, 对放射源种类作出判定。

(6) 在保证提供事故处理人员足够营养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购置一定的抗辐射类药物供工作人员服用。

5 结案

(1) 完善各项调查取证资料, 包括文字、图像和记录, 特别需有处理方案的选择和实施情况的详细记录, 各阶段参加人员的签字, 最后由负责人签字。

(2) 确定事故级别, 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在结案后30 d内, 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填写《放射事故人员受照情况登记表》。

(4) 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 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 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说明原因, 作出阶段性报告, 卫生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5) 事故单位应从事故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做好善后工作,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放射事故。

(6) 放射事故的处理情况, 一般不对外宣传, 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受舆论采访。

参考文献
[1]
IAEA安全丛书No 115.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S].1997, 维也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1997.
[3]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Z]. 1989.
[4]
卫生部, 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Z].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