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3, Vol. 12 Issue (1): 11-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1.007

引用本文 

林治宁, 宋喜顺, 范淑珍. 浅谈职业病防治法中放射卫生工作的特殊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3, 12(1): 11-1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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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5-30
浅谈职业病防治法中放射卫生工作的特殊管理
林治宁 1, 宋喜顺 2, 范淑珍 1     
1. 烟台市卫生防疫站, 山东 烟台 264001;
2. 烟台毓璜顶医院
摘要目的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加强放射卫生管理。方法 就放射作业从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对象及内容、人员、设备、场所、事故等七个方面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对放射工作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作业。结论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放射工作实行特殊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应该的。
关键词职业病    放射工作    特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史上的一件大事, 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放射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本文就其特殊管理的有关因素进行简单分析比较。

1 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如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制度; 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制度等, 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 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鉴于放射作业的特殊性, 国家对放射作业还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颁布实施, 有的已实施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 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保护的对象及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通篇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保护, 即保护的对象为劳动者, 保护的内容为健康及权益。由于放射危害来自多方面, 且又有随机性和确定性效应之分, 因此, 放射防护保护的对象为全方位的, 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被检者和陪护者等, 保护内容为健康与安全和环境。

3 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 特别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受教育培训权规定的较具体,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而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 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必须接受体格检查, 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合格者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须定期接受查体、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 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存至脱离放射工作后20 a。放射工作人员还享受保健津贴, 每年2~4周保健休假, 放射工龄满20 a的在岗人员还可享受健康疗养,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还有特殊的计算方法。

4 对设备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同时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 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护对设备的管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前, 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和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后, 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储存、转让、调拨、借用、运输等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 对工作场所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生产布局要合理; 有配套的卫生设施; 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设置报警装置, 配备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 还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工作信号; 室外、野外工作时, 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 并设置危险标志, 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配备合格的剂量监测仪器、工作人员及被检者防护用品, 并按要求合理使用。放射防护除对工作场所进行严格管理外, 还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严格管理, 使在此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接受的剂量, 降低至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 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6 事故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急救和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 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调查。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 h内报当地卫生、公安部门, 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同时报环保部门, 并逐级上报。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严重或重大事故报告后, 应在24 h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公安部门。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 根据不同情况立案调查处理。对一般放射事故, 由市级卫生、公安部门负责, 严重及重大放射事故, 由省级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立案调查。在事故结案后30 d内, 逐级上报《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至卫生部、公安部。

7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按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而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 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责令关闭;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取消认证资格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犯放射防护有关法律、法规, 除可以给予上述处罚外, 还可以或会同公安部门给予吊销许可(登记)证或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国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由于放射工作、放射损伤及其防护的特点,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 对放射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其严格程度高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可见是很有必要的, 也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