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4): 241-24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41

引用本文 

王其亮, 白光, 陈耿, 仲伟伟. 回顾辐射事故后的思考:个人剂量监测[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41-24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41.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1-10-24
回顾辐射事故后的思考:个人剂量监测
王其亮 1, 白光 2, 陈耿 2, 仲伟伟 2     
1. 中国疾控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北京 100088;
2. 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

人们都非常清楚, 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出入大型核设施和强放射源装置的场所, 还需有报警功能的电子剂量计。某些重要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还要备有剂量率仪。然而, 在我们总结和回顾辐射事故时却发现, 在大多数情况下, 这些安全保障措施, 并未发生作用。

1 全世界发生的主要辐射事故

1945~1999年的55a间, 世界上发生的对人员造成“过量照射”的辐射事故136起(详见表 1), 过量受照者>675人, 辐射致死106人[1]。在这里, “过量照射”定义为:全身、造血器官或其他关键器官受照剂量>0.25Sv; 身体局部受照剂量>6 Gy; 其他组织或器官受照剂量>0.75Sv; 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1/2年摄入量限值(ALI)。

表 1 1945~1999主要辐射事故

将这136起事故按其发生单位的工作性质分为两类, 列于表 2

表 2 1945~1999年主要辐射事故与单位工作性质

表 2显示, “放射源和射线在工业和医学等方面的应用”领域的“辐射事故”起数、“过量受照”人数和“辐射致死”的人数均高于“核设施、核电站及有关研究工作”领域。所列“核设施、核电站及有关研究工作”领域中,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受照人员占相当份额, 其受照人员为134人, 辐射致死28人。若将表 1所列136起事故, 按其发生的时间截出1987~1999年的13a间来看, 则更突显了“放射源和射线在工业和医学等方面的应用”辐射事故的份额:此间共发生16起辐射事故, 有225人受到过量照射, 占55a间总受照人数的33.3%;辐射致死36人, 占55a间辐射致死总人数的33.9%。这可能与该领域的单位众多和放射工作人员众多有关。

IAEA注意到γ辐照装置辐射事故对安全的威胁。自1975年5月意大利的斯蒂莫斯(Stimos)γ辐照装置事故开始, 止于1994年连续8起工业用辐照装置导致人体过量受照事故, 并致5人死亡[2]。在这些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严重受照事故中, 仅1982年9月发生在挪威切勒(Kjeller)能源技术研究所的事故, 受照者戴了个人剂量计。但遗憾的是, 胶片剂量计对他受照的22Gy已无能为力。在其余事故总结中均写明:受照者未佩戴个人剂量计。1989年2月圣萨尔瓦多(SanSalvador)的辐射事故, 有3人同时受过量照射。编者在事故报告中极为惋惜的写到:他们没有一个人佩戴个人剂量计。

2 我国发生的辐射事故与个人剂量监测的重要性

就我国来说, 个人剂量监测起步较早。上个世纪60年代初, 个人剂量监测就在我国核工业系统各厂矿院所得到了普及。射线和放射性同位素在国民经济应用领域的个人监测在80年代中期也逐步地推向全国。1990年就全国平均来说, 个人剂量监测率为19%, 到1999年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率升至55%[3]

回顾1988~1998年的11a间全国发生的辐射事故[4], 个人剂量计佩戴情况也不那么乐观。在这11a间共发生332起辐射事故, 其中放射源丢失事故占80%。γ辐照装置的严重事故发生9起, 无一个佩戴个人剂量计, 导致5人辐射致死。

综观全国这332起辐射事故, 涉及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受照的34起事故(10.2%)中有92名人员, 其中有10起事故发生在γ辐照装置, 造成2人死亡, 1人双手致残。这些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是应该佩戴个人剂量计的, 而在生命的紧要关头恰恰没有个人剂量计提供数据。导致两人死亡的γ辐照装置所在的省市, 时年个人剂量监测率高达98.7%[3]。若究其放射性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原因, 一是该单位未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这主要是经营业主的责任; 二是放射性工作人员有个人剂量计, 而忘记佩戴, 这应由放射性工作人员本人负责。对大城市, 以后者情况居多; 而中、小城市, 前者情况也不少见。可见, 抓个人剂量监测要抓经营业主, 也要抓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抓个人剂量监测的普及率是必要的, 但抓住那些辐射危险关键行业和关键岗位更为重要。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1959~1988年(30a)间核工业系统发生的194起辐射事故, 其中提供完整报告的102起[5]。有计划的处理和排除事故的案例除外, 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意外受到过量照射的案例, 共有25起, 涉及到207人受照。其中14起(56%)中183人(占受照人数的88. 4%)佩戴了个人剂量计, 并从个人剂量计读数中给出了受照剂量。但也有11起(44%)中24人(占受照人数的11.6%)在受照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1978年西北某核燃料厂γ探伤的“经验教训”栏中写到:“γ探伤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个人剂量计。必要时还应佩戴具有声光报警的个人剂量计。”这是同行以教训为基础, 向我们发出的明确的告诫。

3 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依据

个人剂量监测和场所辐射监测仪表是行走于辐射场中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眼睛”和“录音机(黑匣子)”, 是不可或缺的。为此, 国家颁发了若干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已经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有“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落实, 首先要有各放射性工作场所经营业主(即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法律观念作保证; 其次是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素质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 第三是相应的配套法规和物质条件的配合。作为辐射防护工作者的义务就是促进前述三个方面的加强。

法律和规章的正面约束是重要的, 适度的处罚也不可缺少。我们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第(C)21号法律公告“辐射条例”中除明确规定经营业主有义务为员工购买个人剂量监测服务和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在工作中佩戴个人剂量计外, 尚规定:

“(a).任何受影响的经营或受影响的经营业主, 如不遵从本条例的任何条文, 即属犯罪, 可处罚款15000元。

(b).任何人被如此指示时, 不佩戴其所受雇的任何受影响的经营或受影响的工业经营的业主指示佩戴的适当的工作人员辐射器具, 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 可处罚款3000元。”

但香港业主和雇员若执行“辐射条例”规定,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服务商提供的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话, 每人一年仅交400 ~450元的监测服务费。

可见, 是否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经营业主来说, 是在合法经营和沦为罪犯之间做决定; 对放射性工作人员来说, 是在安全和罚款之间做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作决定和选择显然是轻而易举的。所以, 香港的“辐射条例”得以较好的执行。

因此, 有要求、又有约束, 宽严适度的法律规章, 是将人们行为导向正确的基本准绳。值得欣慰的是, 我国已经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也写进了相应的罚则, 分别对不执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的经营业主、监督管理机构和测量的服务单位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我们深信,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将会大大地推动辐射安全工作的进展。

参考文献
[1]
周继文, 孟德山, 谭绍智. 放射性诊断应用手册[M].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2.
[2]
IAEA. 工业辐照装置的事故教训[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9.
[3]
王其亮. 职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概况[J]. 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2(3): 232.
[4]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公安部三局. 1988~1998年全国放射事故案例汇编[M]. 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5]
潘自强. 核工业辐射事故汇编[M]. 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