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4): 209-2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11

引用本文 

陈晗, 邱玉会, 樊树明, 贾建奇. 4起放射防护行政执法案例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09-21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11.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1-11-22
4起放射防护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陈晗 1, 邱玉会 2, 樊树明 2, 贾建奇 2     
1.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 济南 250013;
2. 济南市卫生监督大队
摘要目的 使卫生执法过程中处罚的合法化及处罚裁量适度。方法 通过对4起放射防护行政执法案例的回顾分析。结果 在卫生执法过程中做好调查取证, 掌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保证了卫生执法的顺利实施。结论 应加强放射卫生法规、标准的宣传, 提高放射工作单位、个人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关键词放射防护    卫生执法    案例分析    

在放射防护执法监督中, 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对违法案例的查处过程中, 如何按照专业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保证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处罚程序的合法化及处罚裁量适度, 对于保证顺利实施处罚而又起到警示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结合本地4起案例, 浅谈放射防护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供同行参考。

1 案例简介

案例1  某医院自1998年12月份,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擅自对原门诊楼的两间房屋进行改造、安装、使用了一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 一名放射科大夫未经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健康查体, 亦未接受个人受照剂量监测。2000年4月20日该院其他科室人员举报。

案例2  2000年4月24日, 在对某锅炉厂正常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厂一名探伤工无《放射工作人员证》而正在非法操作工业X射线探伤机, 并未经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健康查体, 亦未接受个人受照剂量监测。本厂其他两名探伤工持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单位也取得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案例3  1999年3月12日, 山东省某水泥厂材料仓库被盗, 而与其他材料混放的一枚弃用放射源同时被盗丢失。经调查, 所丢放射源是该厂进行设备改造时, 于1989年3月份, 由北京某单位购进LWS -87γ射线双道闪烁料位计中所配备的137Cs放射源(活度为9.62 ×108 Bq), 安装后使用一直不正常, 即拆卸放入材料库中, 该单位购置放射源前未经许可登记, 弃用后亦未例行注销手续, 而与其他普通配件混放一起, 人员之间无交接。也未建立任何形式的管理档案。

案例4  1999年9月27日长清县某水泥厂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 进行国庆节前安全检查, 发现1号窑137Cs料位计源丢失(源活度1.92 ×109 Bq, 测量日期为1994年8月25日), 何时丢失, 是在设备上还是在仓库内丢失, 均不清楚。经调查该单位1~ 4号水泥生产窑各有1套含137Cs源料位计, 2~ 4号窑正常使用, 1号窑因生产工艺改变, 料位计可用可不用, 即放松了管理, 导致了丢失事故的发生。

2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对案例1, 接到举报后, 当即派出3名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放射科大夫分别作了询问笔录, 并签字确认; 同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包括放射设备、透视、拍片记录等。由局领导立案审查后, 3名监督员进行了合议, 决定处罚15 000元, 并书面事先告知,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该单位按时到指定银行上交了罚款。最后进行结案, 资料归档。

对案例2, 对在现场发现的问题, 分别对当事人和探伤室负责人作了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记录并签认, 按规定程度进行了立案审批、合议, 事先告知, 下达处罚决定。按《放射防护条例》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罚款8 000元。处罚决定下达后, 该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上交罚款, 最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对案例3、4, 接到报案后, 市、县两级卫生、公安部门成立了专门班子,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确定事故性质、级别, 组织力量协助厂方进行查找, 并每月作一次阶段总结, 填写放射事故档案报告表, 前后近一年的时间, 仍未找回丢失的放射源, 遂于2000年5月29日对两事故进行了结案处理, 并按《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分别作出罚款10 000元和5 000元的处罚, 两单位均按规定时间上交了罚款。

3 讨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实施, 使放射防护工作由单纯的行政管理, 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规道。《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发布, 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 为放射防护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对监督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上述4起案例的处理过程, 就如何做好执法工作谈几点体会。

3.1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规范

要注意笔录内容规范正确, 客观翔实, 细节方面不漏项。如案例1、2中涉及到的各一名放射工作人员不能简单记为“一名放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查体、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而应详细记录本人的情况, 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如案例2中涉及到的探伤工, 检查过后不到两个月就被厂方辞退, 很容易引起“查无对证”的结果。

3.2 行政处罚程序要正确

要按照受理→审批→立案→调查→合议→审批→处罚决定→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结案的一般程序来进行。罚款数额较大(20 000元以上)的和拟吊销许可证的还应进入听证程序。特别应注意现场调查时, 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执法证件, 要请当事人详细阅读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等, 当事人有疑议的应另行注明。

3.3 行政处罚要掌握一定的尺度

在行政处罚时, 一定要做到有据可依。《放射防护条例》处罚章节中尽管设定了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登记证等。但该条例尚无实施细则, 除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作了相应的界定外, 对其他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要得体, 如本文所述的4个案例中除案例1罚款数额较大外, 其他都没有超过相应的规定。特别“没收违法所得”一项, 因违法所得额度较难掌握, 笔者认为目前还是不进行此项处罚为好。

3.4 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

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对搞好放射防护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 其目的在于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因此, 在实施处罚过程中, 应掌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施处罚后, 可对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同时加强有关放射防护法规、标准的宣传, 达到处罚一例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以促进放射防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