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4): 208-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10

引用本文 

胡培, 任丽娟, 熊菊英, 武国亮, 黄荣钦. 一起多枚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处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08-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1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1-09-10
一起多枚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处理
胡培 , 任丽娟 , 熊菊英 , 武国亮 , 黄荣钦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22
摘要目的 对云南省某企业187枚(粒)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处理进行总结。方法 依照国务院第44号令, 卫生、公安、环保、企业等部门通力合作。结果 发现丢失后15 d内追回184枚(粒)放射源。结论 放射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吸收教训, 加强监管力度, 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放射源    丢失    放射事故    

2001年, 云南省昆明市发生了一起放射源被盗事故,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加强涉源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和吸取经验教训, 将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经过分析如下。

1 事故经过

2001年7月16日8时, 昆明市某企业安全部门例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自建放射源库有被盗迹象, 立即通知仓库管理人员, 经进库现场查看, 初步确定库内原存187枚(粒)放射源随铅罐被盗丢失。30 min后企业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2个多小时后, 市公安局通知省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在上报省卫生厅的同时, 由主管副站长带队, 派出3名专业技术人员, 于中午到达事故现场。当晚省环保部门赶到事故现场。

2 查找工作 2.1 成立组织机构

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局长、省卫生厅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同时, 由于事故处理涉及多部门配合, 为保障沟通工作顺畅, 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及企业均指定专门联络人员, 负责各部门之间联系、协调。

2.2 明确职责划分

领导小组下设刑侦、技术、后勤三个分组。刑侦组组长由主持刑侦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负责偷盗事件侦破工作。技术组组长由省卫生防疫站主管副站长担任, 负责各个弃源点放射源清查回收工作。后勤组组长由放射源被盗企业负责人担任, 主要负责事故处理人员后勤保障, 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放射源查找有关工作。

2.3 统一对外口径

鉴于事故丢失放射源数量较大, 参与事故处理人员数量较多, 为防止引起民众不必要的心理恐慌, 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干扰丢失放射源查找工作, 决定暂不对外泄露放射源丢失消息, 并采取一定措施, 避免媒体新闻报道。整个放射事故处理工作以“7.16事件”为代号, 内容为“查找违禁品”。

2.4 确定工作重点

(1) 刑侦工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对偷盗人员的抓捕、审讯工作, 查明被盗铅罐转移路线。

(2) 技术组根据查明的转移路线, 通过技术手段, 确定弃源点。对各个弃源点清查工作进行分工、落实, 并逐一开展放射源清查、回收。

(3) 由技术组组织专业人员, 对企业自建放射源库入库检查, 确定库内遗留放射源数量, 并逐一清点、回收。

(4) 鉴于企业多年来放射源台帐不清的事实, 责令企业立即组织人员, 以建厂以来财务记录为依据, 核实放射源数量, 保证其准确、可靠, 从而最终确定被盗放射源具体数目。

2.5 规范操作技术

放射源查找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为防止工作人员照射损伤, 给下一步的放射源收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由云南省卫生防疫站召开卫生、环保、企业各方放射源查找人员工作会, 对查找过程中防护的要求、剂量的控制、清查后应达到的环境本底辐射水平及放射源清点装罐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说明。同时, 明确要求所有查找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配戴个人剂量计, 增加操作距离, 对工作时间作出合理安排, 禁止多人同时、同地操作。

3 结果与讨论

自7月16日发现187枚(粒)放射源被盗至7月31日止, 共找回放射源184枚(粒), 结果基本满意。此次放射源丢失事故教训总结如下。

3.1 安全防范有漏洞

作为肇事单位, 7.16事件对企业的教训是深刻的。由于效益下滑导致的管理模式和机构频繁变动, 放射源管理事实上已无专人负责。同样的原因导致了原有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名存实亡, 长达1月的检查周期、流于形式的检查内容, 使放射源在前后数次、间隔多日连续被盗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被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更为严重的是, 事故发生单位于1个月前刚刚发生过源库内铅罐被盗, 由于放射源被发现找回, 从而心存侥幸, 隐瞒了被盗情况, 没有向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虽然因此制订了包括将放射源移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等防范措施, 但没有及时落实, 最终导致7.16恶性事故发生。

3.2 法规宣传不到位

自1989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出台后, 云南省基本没有开展专项宣传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法规也只是在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等小范围内进行过宣传。1999年纪念国务院44号令发布10周年之际, 卫生部要求各省开展相应宣传, 云南省也因种种原因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因此, 放射源的管理仅仅局限在专业人员, 公众对此了解是知之甚少。此外, 虽然一再强调其重要性, 但对企业法人放射源安全防护管理的培训也始终没有开展, 相当程度上淡化了企业的自主管理意识。

3.3 监督管理不力

由于人员不足、交通工具缺乏等导致的监督频次偏低,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一个放射源总数达300多枚的大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 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其监督检查每年只进行一次的监督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

4 事故处理总结

7.16事件是建国以来一次性丢失放射源数目最大的放射事故, 但事件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结果是比较好的, 这首先是领导重视。事件发生后, 省长及省政府领导密切关注事件进展, 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汇报, 并作出指示。卫生部及时派出专家赴现场指导。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全权负责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具体督办。其次, 工作有序。不足之处, 在于事件处理过程中, 部门间关系不太顺畅。7.16事件的处理由市政府统一负责, 公安部门由市公安局负责, 卫生、环保则属省级机构负责, 虽然有一定的道理, 但也带来了行政管辖不同而导致指挥渠道不畅、部门间沟通不顺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第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Z].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