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4): 207-20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09

引用本文 

张兵, 刘东梅. 试析违反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07-20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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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9-17
试析违反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张兵 1, 刘东梅 2     
1.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 南京 210009;
2.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目的 分析违反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方法 综合分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果 阐述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类法律责任。结论 应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关键词放射卫生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放射卫生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其行为违反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根据规定,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放射防护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 在逻辑上由几个部分组成, 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得到遵守的最有效的阶段, 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最集中的体现。放射卫生法律责任, 是放射卫生有关部门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条例》、《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辐照食品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 都有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放射卫生法律规范是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 它与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等法律有许多交叉重叠, 对违反放射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视其违反放射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危害的后果而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看, 放射卫生法律责任一般有放射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组成。

1 行政法律责任

放射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指由于实施放射卫生法律规范或其他法律关于所制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针对那些性质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放射卫生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 对轻微违反放射卫生有关部门法律规范的所属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 涉及放射工作人员和放射卫生监督员两类。放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放射卫生监督员如果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 是对违反有关放射卫生的法律规定、行政管理规定给予的行政制裁,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 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1.1 警告

是一种最轻微的行政处罚, 它是对放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所作的一种谴责和警戒。

1.2 罚款

《条例》本身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罚款范围, 但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针对放射工作单位给出了100元以上, 1 000元以下的罚款范围,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对发生事故单位或工作人员罚款的下限为1 000元, 上限为10万元。

1.3 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对于发生零级事故的单位, 警告并限期改进, 并处罚款。对于发生一、二级事故肇事单位, 给予停业或停业整顿, 并处罚款。

1.4 吊销许可登记证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三级事故的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吊销肇事单位的许可登记证, 并处罚款。

1.5 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对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规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条例》第三十条, 治安处罚的前提是由于违反条例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6 放射卫生行政诉讼制度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从的, 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可以向决定处罚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的决定, 应当立即执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 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 由有决定处罚的行政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时, 采取的自由选择的原则, 可以先向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也是采用自由选择的原则。

2 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 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

放射卫生民事法律责任,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行为,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同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同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对公民、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列出了赔偿损害的具体内容, 也强调了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2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1 a, 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被害人从权利被侵害时超过20 a的, 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途径有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仲裁即交由第三者仲裁, 而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 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通过正确适用法律, 并以国家的名义, 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a以上, 7 a以下有期徒刑。《条例》第三十三条, 刑事责任追究, 直接引用上述条款。

4 小结

在日常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中, 尤其是对于违反《条例》的现象, 处理并不够准确及时, 同时使人相对心服口服。《条例》第六章中提出了违反《条例》的处罚对象, 但对于违反《条例》, 并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就比较笼统, 不利于依法行政, 因此, 最迫切需要的是监督依据齐全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