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4): 205-2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07

引用本文 

金益和, 黄丽华, 翁振乾, 方国秋, 魏伟奇, 郭进瑞, 黄海潮, 林丹. 福建省放射源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4): 205-2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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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9-10
福建省放射源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
金益和 , 黄丽华 , 翁振乾 , 方国秋 , 魏伟奇 , 郭进瑞 , 黄海潮 , 林丹     
福建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福建 福州 350001
摘要目的 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方法 调查与分析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现状与问题。结果 医疗单位及辐照中心等部门安全管理较好, 中小型水泥厂存在事故隐患。结论 应改革放射源监管办法, 促进放射源应用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放射性同位素    存在问题    建议与对策    

放射源的应用在取得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存在着危害的隐患。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 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已成为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下面简要介绍福建省的放射源的使用现状、存在问题及今后对策与建议。

1 基本情况

福建省放射源使用单位共有285家, 其中活度小于3.7× 109 Bq(100 mCi)的核仪表的使用单位为238家, 约占全部使用单位的85%, 主要为使用核子秤、料位计、测厚仪等中小企业。全省装源活度主要集中在三个辐照加工中心, 装源活度分别为8. 80、3.63和3.62 PBq。开放性同位素和放疗设备的使用单位基本上是医院的核医学科和放疗科。其中核医学科21家, 使用核素主要为锝-99和碘-131。放疗设备主要为钴-60远距治疗机(17台)和后装治疗机(8台), 使用单位19家; γ刀(2台), 使用单位2家。其他还有省部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等使用单位5家。

2 安全管理现状 2.1 安全管理机制较为完善

我省使用开放性放射源、放疗设备的医疗单位和辐照加工单位(包括γ刀使用单位)的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都较好, 有完整的放射防护与安全设计的预防性审查和历年的常规监测及特殊检测的档案材料, 均持有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单位内部的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也较完善, 尚未发现存在明显的放射性事故的隐患。

2.2 医疗部门、大中型企业管理符合规范

使用含放射源装置的大中型国营企业, 如福建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炼油厂、青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与医疗部门相似, 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基本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个别的事故隐患, 企业领导也能根据放射防护部门的要求及时加以整改, 消除隐患。

2.3 非国有中小型企业存在问题较多

存在问题较多的是使用核子秤和料位计的中小型集体所有制、合资或私营的水泥厂。其问题主要表现为取证率低, 存在较多的事故隐患。截止到2001年9月, 全省中小型水泥企业的放射源使用单位的两证取证率均不到50 %。尤其是已关闭或停业的水泥厂, 存在不申报、不办退役或其他有关手续、对停止使用的放射源不能按规定进行处理或不接受放射防护部门监测的现象。有的工厂仅有留守的看门人员, 找不到业主或其他有关的负责人, 存在事故的隐患。由于上述中小水泥厂均地处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 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是我省今后必须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

2.4 地矿部门放射源使用中仍存在隐患

近年来因地质和煤田勘探部门的任务变化, 某些省部级地矿局和煤田地质勘探局把所属各地质队不再使用或暂时不用的放射源分别集中存放和管理。但由于各地质队的放射源的借用、归还操作频次较高, 尽管有借还登记和专车运输, 仍存在一定的事故隐患。上述情况说明, 我省要达到全省放射工作单位的两证取证率为99 %的卫生部的规划要求, 必须加强监督力度, 重点处理好中小水泥生产企业的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3 建议与对策 3.1 实行《呈报》和《申请许可》两种管理方式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 不管密封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活度多大, 一律必须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密封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表将进一步普及, 使用单位越来越多, 这样的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实际上也没有这样管理的必要。建议吸取先进国家对密封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表有效的管理经验, 即按密封放射源活度的大小, 分为《呈报》和《申请许可》两种管理方式, 即对于放射源总活度不大于3.7×109 Bq(100 mCi)(含3.7×109 Bq)的密封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表使用单位, 必须在使用前向省级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呈报”含放射源仪表的名称和数量、放射源名称、数量及活度、生产厂家、使用目的、使用场所的防护与安全措施、有关的规章制度等。经省级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在呈报内容范围内正式投入使用。对于放射源总活度大于3.7 ×109 Bq(100 mCi)的密封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表使用单位, 必须在使用前向省级卫生行政和公安部门申请许可和登记, 并在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正式投入使用。为加强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每年应按不少于10 %的比例, 抽查“呈报”单位。

对福建省而言, 密封放射源总活度不大于3.7 ×109 Bq的密封放射源和含放射源仪表使用单位占总数的85%。因此采用上述《呈报》和《申请许可》两种管理方式后, 监督部门可集中精力管好管严3.7×109 Bq以上的密封放射源使用单位的防护与安全。

采用上述管理办法既可促进放射源在生产、科研等领域的应用, 也保证了两证的核发和放射源的使用安全。

3.2 理顺体制

建议尽快制定并下发各级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中心的工作规范, 理顺卫生管理监督体制。建议卫生、公安部门修改实际应用中不适应目前发展水平的相关管理程序, 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 精简办证手续。协调卫生、公安部门之间, 卫生部门上下级间的办证、培训、监督、管理关系, 避免脱节, 同时加强为放射工作单位服务的思想, 提高办事效率, 切实改善、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3.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针对目前我省管理现状, 要下决心坚决按照《条例》有关规定, 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坚决查处无证经营、隐瞒事故等恶劣行为。加强执法力度, 坚决依法治理才是根本改变现今检测难、监督难、执法难的现状。

卫生、公安部门应该采取定期、不定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关生产、运输、销售、转让、购买、租赁、贮存、退役源管理、使用、许可登记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要求立即纠正或限期改进, 并对其结果进行联网跟踪。使我省的放射源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3.4 制定操作细则

目前, 卫生部门对违规的放射性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普遍不如环保部门, 原因之一是处罚条款可操作性差。尽管《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有较细的处罚条款, 但总体来说远不如环保和公安部门。为加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放射性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建议对《条例》三十一条, 修改操作细则。

3.5 加大宣传力度

在特别重视提高工作人员培训质量的同时, 还应该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方式, 扩大宣传覆盖面, 以宣传放射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护意识, 扩大社会影响, 要提高放射源使用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法律和自己防护意识, 自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Z].1989.
[2]
卫生部令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Z].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