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3): 184-1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45

引用本文 

邓大平, 朱建国, 侯金鹏, 孙秀兰, 马爱华. 医用电离辐射源环境辐射水平的控制亟待规范[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3): 184-18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4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1-10-20
医用电离辐射源环境辐射水平的控制亟待规范
邓大平 1, 朱建国 1, 侯金鹏 1, 孙秀兰 2, 马爱华 3     
1.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山东 济南 250062;
2. 济宁市卫生防疫站;
3. 山东省水利医院

随着核技术在医学中应用面的日趋广泛, 种类也愈来愈多, 从医用诊断X射线的应用发展到核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 直至今天正方兴未艾的介入放射学、PET甚至CT-PET, 其速度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为患者的疾病诊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但这些装置的使用也给患者、工作人员以及公众成员带来了一定的辐射危害。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几乎都在建筑物内进行, 这就为其防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采用足够厚度的屏蔽墙及辅助防护设施, 不难将环境辐射水平降低至人们所期望的"数值"以下, 但这个数值究竟应该为多少, 正是本文要提请注意的"关键数据"笔者通过多年的防护实贱及查阅相关文献, 发现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数值"以至于在同一学术期刊上刊载的文章, 其评价标准不同, 判定辐射防护是否"合格"没有统一的尺度, 这样, 读者特别是应用单位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笔者就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和说明, 以引起商榷、达成共识, 敦促有关环境辐射控制标准早日有一明确的数值"和控制办法。当然, 是在充分考虑了放射防护基本原则以后的通用控制值。

1 当前在环境辐射监测中存在多种评价标准

(1) 以放射卫生基本标准[1]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和公众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50mSv和5mSv), 按每年工作50周, 每周工作40 h来推算至相应的工作场所剂量率限值为2.5μSv·h-1和0.25μSv·h-1。以此值作为评价辐射防护设施后的辐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目前, 国家尚无针对某种医用辐射设备的环境辐射标准, 籍此推导来评价是否合格似乎"有据可查"?仔细推敲, 这里边至少忽视了三个问题:其一是用基本限值来作为辐射安全与否的界线, 是不合适的。基本限值不应作为辐射的安全界线, 只能作为"不可以接受"和"可以忍受"之间的界线。如此可以看出, 假如在每天工作的8h期间, 所关心的位置的居留因子为1, 在该位置上的人员接受的剂量可以接近其相应的限值, 这显然有悖于辐射防护的宗旨。其二, 忽略了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即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因素之后, 保持在合理可以达到的尽可能低的原则, 因为基于基本限值推论的话, 只要在推论的结果以下, 就应认为是安全的。然而, 在此推论值之下, 还可以合理的低到什么程度?就无从而论了, 谈不到最优化的问题。第三, 忽略了医用辐射设备(除未加防护的放射源外)在工作期间有效使用时间和人员驻留因素。综观目前在医学中使用的辐射设备, 大体可分为三大类:①医用诊断X射线②肿瘤放射治疗设备(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③核医学辐射设备(诊断、治疗用)。在其工作期间, 发射各种应用射线的有效时间是比较短暂的, 尤其是医用诊断X射线, 就更短了, 因而根据基本限值按每年有效工作2 000 h来推至2.5μSv·h-1和2.5 Sv·h-1, 显然是不正确的, 但基于此点来说是偏安全的。

(2) 以所在地天然本底辐射涨落水平来判定, 甚至以此来要求所需防护厚度, 这样做的结果是徒增防护代价, 而不带来任何净利益。

(3) 以其相应的防护安全标准(尽管多数都写到了环境辐射水平应符合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要求), 认为按其规定的条款来对照, 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就达到了防护要求, 但仔细查阅医学应用中的三大类辐射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几乎都没有相应的环境辐射水平控制值。

(4) 以上几个标准"混用, 今年监测不合格"在未采取任何改进措施的情况下, 明年监测又合格"如此反复, 让放射工作人员迷惑不解, 有的甚至造成思想状态的不稳定。

2 医用辐射源防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在医用辐射源防护中充分考虑到辐射防护基本原则的还是多数, 但其中也不乏未加考虑的部分应用单位和放射防护监督监测部门, 通过调查, 存在的问题有二类。

(1) 防护过度, 由于部分监督管理部门按基本限值推定的每小时剂量作为验收和评价一些单位的防护设施, 致使一些普通摄片机房的防护门用3~5 mmPb当量材料防护、18 MeV的加速器机房迷路外门用20 mmPb当量防护材料加上17 cm含硼石蜡防护层仍然达不到2.5μSv·h-1阔围剂量当量)的要求, 迟迟通不过验收, 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笔者曾多次参与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评价, 发现不少单位在按机器装机源种、源强和加速器能量, 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的墙厚的基础上再加10~20cm的硫酸钡混凝土。而这些机房大多处于开阔地, 其建筑墙体厚度不受限制, 这些多余的防护材料价格昂贵, 给一些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浪费。

(2) 防护不够或未加任何防护措施, 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防护主管部门管理不严或太严所致, "太严"是指按防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单位需花费非常大而得不偿失。二是单位的自主管理不善, 领导对放射防护工作不理解, 放射工作人员本身对射线所致人体的危害认识不足。

3 医用辐射源环境辐射水平控制标准亟待规范

在现有的有关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2, 5], 除基本标准中的个人剂量年限值以外, 均缺乏相应的具体"数值"而我国新的基本安全标准将个人剂量的年限值做了较大的调整, 放射工作人员从每年50mSv下调至5年内平均每年20mSv, 公众由5 mSv下调到1 mSv, 若按此计算, 有些沿用2.5μSv·h-1和2.5 Sv·h-1进行评价来的单位又要改为1μSv·h-1和0.0625 Sv· h-1, 如果按此限值来约束, 将很大程度上阻碍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因此, 笔者呼吁国家放射防护主管部门及放射防护科学界共同研究、协商, 制定充分考虑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后的医用辐射源环境辐射水平控制值。建议以基本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年剂量限值, 在数值上作为环境辐射的周围剂量当量限值, 仍按每年工作2 000 h, 推算出周围剂量当量率限值[H*(d)限], 设备最大实际工作时间(发射射线的时间)占每天8小时的分数作为使用因子(U), 居留因子(T)按常规取定, 则可按下式计算的结果作为环境辐射水平的控制标准:

式中H*(d)控, 为环境辐射水平控制水平; "2"为取2倍安全系数。

上式仅作为控制水平, 实际操作过程中, 还应考虑到防护最优化的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 合理的、尽可能低的降低环境辐射水平, 保障人员的辐射安全。

参考文献
[1]
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S].
[2]
GB 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3]
GB 16369-1996, 医用电子加速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
[4]
GB 8279-87, 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S].
[5]
GB 16360-199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