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3): 151-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15

引用本文 

刘育明. 广州市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3): 151-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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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5-28
广州市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刘育明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80
摘要目的 加强对放射事故的监管,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广州市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方法 依据国家有关条例及标准。结果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数据库。结论 可有效控制放射事故的蔓延扩大, 减少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关键词放射事故    应急处理    工作程序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1~3]及《广州市紧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精神及原则,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具体内容陈述如下。

1 应急仪器和药械的准备

根据放射事故不同类别,准备不同的监测仪器和药械。

1.1 监测仪器

表面污染监测仪器:美国LB123型辐射防护仪。

外照射监测仪器:FD-71A型小型闪烁辐射仪、日本NDR13101型辐射剂量率仪、英国NE2570/1A型辐射剂量仪、美国VICT0REEN-450P型剂量仪及法国RADIAGEM辐射仪等。

剂量探测器:氟化锂热释光剂量计等。

1.2 药械

一般器械:望远镜、镊子、尺子、棉花、胶布、采样瓶等。

药物:依地酸钠(EDTA-2Na)、柠檬酸、重碳酸钠(即小苏打)、枸橼酸、草酸、无水乙醇等。

2 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2.1 事故报告制度

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话或口头、电报、快函或派人等方式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当市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同时要迅速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公安厅。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和公安部。

2.2 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活度及包装类型; 或射线装置名称、型号及事故时的工作条件; 报告人、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报告人的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的处理意见。其他情况及有关事故的细节,事故调查清楚后按照《放射事故报告表》的内容报告。

2.3 保护现场

肇事单位领导应组织保卫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4 事故处理步骤

(1) 奔赴现场:当接到肇事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市卫生部门备好监测仪器及药械,会同市公安部门立即奔赴现场。指导肇事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

(2) 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处理事故之前,必须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确定调查内容,明确责任分工。

2.5 应急处理原则

(1) 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迅速呈报并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

(2) 处理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止扩大,避免农作物和其他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

(3) 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仔细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级别,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要讲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保护好国家及公众的财产。

(4)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5)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6) 当人员皮肤、伤口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当需药物促排时,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7) 发生丢失放射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8)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 放射事故人员受照剂量、医学处理情况及有关资料,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放射事故业务管理部门立档存查。

(10)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 结案及建立数据库 3.1 结案

(1)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

(2) 一、二、三级放射事故,即填报《放射事故报告表》形式结案,一式三份,分别报本单位和省、市卫生部门。

(3) 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形式登记。

(4) 放射性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监测统计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3.2 建立数据库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4) 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 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表》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第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S].
[2]
卫生部, 公安部文件, 卫监发(1995)第48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S].
[3]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