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标准[1~3]及《广州市紧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精神及原则,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具体内容陈述如下。
1 应急仪器和药械的准备根据放射事故不同类别,准备不同的监测仪器和药械。
1.1 监测仪器表面污染监测仪器:美国LB123型辐射防护仪。
外照射监测仪器:FD-71A型小型闪烁辐射仪、日本NDR13101型辐射剂量率仪、英国NE2570/1A型辐射剂量仪、美国VICT0REEN-450P型剂量仪及法国RADIAGEM辐射仪等。
剂量探测器:氟化锂热释光剂量计等。
1.2 药械一般器械:望远镜、镊子、尺子、棉花、胶布、采样瓶等。
药物:依地酸钠(EDTA-2Na)、柠檬酸、重碳酸钠(即小苏打)、枸橼酸、草酸、无水乙醇等。
2 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2.1 事故报告制度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话或口头、电报、快函或派人等方式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当市卫生、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同时要迅速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公安厅。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和公安部。
2.2 报告内容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活度及包装类型; 或射线装置名称、型号及事故时的工作条件; 报告人、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报告人的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的处理意见。其他情况及有关事故的细节,事故调查清楚后按照《放射事故报告表》的内容报告。
2.3 保护现场肇事单位领导应组织保卫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4 事故处理步骤(1) 奔赴现场:当接到肇事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市卫生部门备好监测仪器及药械,会同市公安部门立即奔赴现场。指导肇事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
(2) 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处理事故之前,必须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确定调查内容,明确责任分工。
2.5 应急处理原则(1) 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迅速呈报并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指导。
(2) 处理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及时控制事故,防止扩大,避免农作物和其他食物以及水源受到污染。
(3) 要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仔细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级别,提出处理事故措施时,要讲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降低事故的损失,保护好国家及公众的财产。
(4)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5)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6) 当人员皮肤、伤口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和医学处理,对摄入体内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当需药物促排时,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7) 发生丢失放射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8)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 放射事故人员受照剂量、医学处理情况及有关资料,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放射事故业务管理部门立档存查。
(10)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 结案及建立数据库 3.1 结案(1)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
(2) 一、二、三级放射事故,即填报《放射事故报告表》形式结案,一式三份,分别报本单位和省、市卫生部门。
(3) 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形式登记。
(4) 放射性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监测统计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3.2 建立数据库(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4) 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 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表》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1] |
国务院第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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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卫生部, 公安部文件, 卫监发(1995)第48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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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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