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3): 145-1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10

引用本文 

邹先清, 阎永建, 温荣法.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规范放射卫生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3): 145-1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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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1-14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规范放射卫生管理
邹先清 , 阎永建 , 温荣法     
山东省劳动卫生研究所, 山东 济南 250062
摘要目的 规范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管理。方法 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结果 认识到《职业病防治法》是指导放射卫生管理的国家基本法规。结论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搞好放射卫生管理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职业病    法规    放射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利益的一件大事。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人群覆盖面超过了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职业病防治法》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为促进和保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就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范放射卫生管理方面谈几点个人的心得。

1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机构在放射卫生防护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社会中介服务分离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一直由政府包办,投入不少,却难见成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依据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负责危害治理”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则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劳动者则有权主张健康权益,并接受相应的服务,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权、知情权、受教育权、参与决策权、拒绝作业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劳动者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学习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隐患。

2 加强了"放射源头”的危害控制

1989年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章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作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对污染源的源头控制力度,强调实行对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如不申报即视其行为为违法,并特别强调国家对放射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4、5条)。

3 明确了放射工作用人单位在放射防护中的职责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放射工作场所气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单位如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了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4 放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职业健康权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或及时调离放射作业并妥善安排工作,对各种急慢性放射病患者,依法享有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知晓工作环境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测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用品,有权拒绝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

5 职业病诊断原则更能体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

放射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医疗机构承担,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做出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职业病,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宗旨。

6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已经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配套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是确定职业病待遇和安置职业病患者的主要依据。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包括诊疗职业病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2/3;转院到外地治疗的路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其他工伤津贴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等按各地制定的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