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2): 82-8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2.015

引用本文 

汪春亮, 成君方. 学习新《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提高放射防护执法水平[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2): 82-8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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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1-16
学习新《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提高放射防护执法水平
汪春亮 , 成君方     
淄博市卫生防疫站山东 淄博 255026
摘要目的 为了提高放射防护执法水平。方法 认真学习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结果 了解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结论 事故单位及各级、各部门职责一目了然, 事故分级更加简单, 事故处理更具操作性, 事故处罚更加严厉。
关键词放射事故    管理规定    操作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用日益广泛。放射事故也时有发生, 据文献[1]介绍, 1998 ~1999两年间全国共发生各类放射事故45起, 仅2000年上半年即发生11起。为加强放射事故管理, 更及时有效地处理放射事故。卫生部、公安部于2001年8月26日发布第16号令《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以下简称新规定)。该规定是对1995年两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3](以下简称原规定)的重大修改。为更好地宣传贯彻新规定, 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区别变化, 现将学习新规定的体会小结如下。

1 主要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和结构性调整

除保留了行政法规共有的"总则"、"罚则"、"附则"三章外, 将原规定主要内容的第二、三、四章进行了实质性、结构性调整。第二章由"事故的分类与分级"调整为"事故的分级与报告"; 第三章由"事故处理原则"调整为"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章由"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调整为"事故立案调查"。不但解决了原规定的事故单位、各级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职责不清, 责任不明现象, 重要的是纠正了原规定中的一些不适用规定。如:"监督管理"(查看并督促)等的删除。新规定从"事故分级与报告"到"事故应急处理"再到"事故立案调查"整个过程衔接有序。对事故单位, 各级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应急处理, 如何立案调查, 每项规定的清清楚楚。如: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事故单位对放射事故应如何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放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指的是公安机关如何对放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理。使事故的处理具有实质的可操作性。对迅速处理放射事故, 消除事故影响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2 放射事故的分级更加简单

放射事故的分级由原规定的三类各四级, 修改为二类各三级, 使放射事故的分级更加简明。

(1) 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调整为二类四项各三级后。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分别按"全身"、"局部或单个器官"两项, 以不同剂量进行分级, 以放射工作人员或公众一次全身照射≥年剂量限值[4] ﹝0.05 Gy(50 mSv); 0.005 Gy(5 mSv)﹞为"一般事故"全身剂量值, 同一级事故中"全身"与"局部或单个器官"间剂量增加10倍; "一般事故"与"严重事故"级别间剂量增加10倍。使事故级别判断一目了然, 且容易记忆。解决了原规定中的"全身或局部; 眼晶体;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等分级中的相互交错现象。

(2) 丢失放射物质事故分级去掉了原规定中的"放射事件"后, 将一、二、三级事故改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使人们更易理解区别事故严重性, "重大事故"的放射性活度比原三级事故上升10倍。数值上密封型严重事故约为≥ 4 ×108 Bq(约10 mCi), 重大事故约为≥ 4 ×1011 Bq(约10 Ci); 开放型严重事故≥ 4 ×107 Bq(约1 mCi), 重大事故≥ 4 ×1010 Bq (约1 Ci), 即好记又易用。

(3) 由于环境放射性污染由环保部门管理, 经修改, 不再将其纳入规定, 部门之间不再扯皮, 符合现行的行政原则。

3 分工明确, 行政职责一目了然

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特点, 这一原则始终贯穿于新规定的全部章节。如:"总则"增加的三条全部是分工规定, 第三条即提出"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第四条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第五条对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约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 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发生放射事故单位的职责。汇总第二、三、四章, 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别是: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协助上级处理放射事故并参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2)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放射事故的分级与上报, 根据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负责一般事故的立案调查处理与结案, 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的接转报工作, 对严重、重大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结案。

(4) 卫生部、公安部对全国的放射事故进行监督、指导。

4 放射事故上报时间明确, 报告方式简便

新规定通过对放射事故上报时限的规定:"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最迟不得超过2 h。"为放射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提供了前提, 为尽快消除事故危害, 减少事故影响赢得了时间。"放射事故报告卡"的使用, 使各接报部门对所接到的放射事故报告概况一目了然, 即方便了上报单位, 也方便了事故的处理。

5 事故结案方式得以改进

放射事故结案方式由原规定的繁琐"放射事故应在发现放射事故后30日内结案。一、二、三级放射事故以`放射事故报告表'形式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 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 `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形式登记。"调整为"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 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在结案后30日内, 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 逐级上报卫生部、公安部。""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 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 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 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后, 使事故结案工作更加符合行政程序。原则上谁立案, 谁结案, 谁写出最终结案报告的规定, 使事故结案工作更加职责分明。

6 处罚更加严厉, 处罚条款更具操作性

新规定处罚条款由原规定的四条增加到八条, 达到了违法行为与相应处罚的一一对应, 更具操作性。处罚方式在原规定"限期改进""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登记证"基础上, 区别不同违法行为, 增加了四种处罚措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增加"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款, 使放射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大大增强。

7 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改变了过去多数行政法规只调节管理相对人, 不调节行政执法者之弊端, 将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纳入新规定处罚条款(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 以告诫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否则, 也要受到相应处罚。

总之, 通过对《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修改, 使放射事故的分级与报告、调查与处理更加职责分明, 更具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公安部文件254号, 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大检查的通知[Z].
[2]
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S].
[3]
卫生部公安部,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1995[S].
[4]
GB 4792-84, 放射卫生基本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