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1): 5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1.042

引用本文 

李宝廷. 在放射实践中如何应用防护体系三原则[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1): 5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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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3-13
在放射实践中如何应用防护体系三原则
李宝廷     
辽宁省疾病预防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05

天然及人工辐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开发研究其最终目的是都要为人类的需要服务, 人类在不断实践中对其作用和危害已有深刻的认识, 放射防护的宗旨就是扬其长、避其短, 因而防护体系的三原则是这一宗旨的高度概括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它的内涵极其丰富, 许多标准和规定的出台无不涉及其指导范畴。

除非对受照人员或社会能产生足够的, 以弥补实践带来的放射危害, 否则不能进行涉及照射的实践—实践正当化。正当化就是要使实践具有实用性、科学性、正确性。医院的放射实践是为了诊断和救治病人的需要, 如进行则需要有科学的论证, 唯一的选择是放射实践的出发点。在诊治过程中能用其他方法确诊的就不应选择放射手段。医疗单位所进行的放射诊断阳性率一直是许多防护专业人士所关注的课题, 实践证明, 较低阳性率的中小学生体检的胸部X射线检查和老干部体检的头部CT检查, 对于妊娠中妇女的腹部X射线检查, 除非是为了抢救生命的需要, 否则决不应该实行, 有资料证明, 一次胸部的普通摄影受检者皮肤表面照射量可达25.8~206 μC·kg-1, 一次头部CT检查照射量在0.77~2.58 μC·kg-1, 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和公众年限值分别为50 mSv和5 mSv。ICRP 60号报告中指出:涉及照射的实践, 除了对受照个人或社会能产生足够的利益又以抵偿它所引起的辐射危害的, 否则就不得采用。

在实践中, 对涉及的任何特定源项、个人、剂量、受照人数以及不是肯定出现的照射概率都应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低水平, 经济和社会因素必须在内—防护最优化。ICRP 60号报告中指出:只要一项实践被制定为正当的并已给予采纳, 就需要考虑如何最好地使用资源来降低对个人和公众的辐射危险。总的比较应当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保证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人群数以及可能遭受的照射, 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应当考虑这些不同的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果再进一步降低危害只能在使用了与危害的降低严重不相称的资源才能做到, 那么, 如果个人已有充分保护的话, 争取上述步骤就不符合社会利益。卫生部34号令对放射科场所防护的规定:某一处照射剂量与人在此处停留的时间乘积的规定, 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举例说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一所大型综合医院放射科某一照射室一天最多有300名受检者, 最多拍摄500张照片, 每次平均1 s, 即500 s (8.4 min), 在此候诊10 min, 如果泄漏量为1.29 μC·kg-1·h-1, 该人受到照射剂量为0.18 μC·kg-1·h-1, 即使1年有4次充其量为0.77 μC·kg-1。对于一些辐照装置机房和治疗室、照射室为钢筋混凝土浇铸而成, 在这种情况下再强调室内墙壁上再加防护涂料显然是不太必要, 得不偿失。

所有实践带来的个人受照剂量必须低于剂量限值, 或在潜在照射情况下, 低于危险度控制值(见表 1)。

表 1 ICRP 60号出版物推荐剂量限值

有效剂量之所以规定为20 mSv(5 a平均), 就是考虑到在职业照射中的实践, 有时会遇到特殊情况, 可能某1 a的有效剂量超过年限值, 在剂量限值的约束下有一定的灵活性, 公众的剂量限值天然本底照射不应包括在内。另外, 个人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医疗照射。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 患者受到的照射不受剂量限值的约束。

实际上, 对剂量限值的定义与功能, 出现了几种误解。首先, 剂量限值被广泛地, 但错误地提为“安全”与“危险”间的一条分界线。第二, 它也是广泛地而又错误地被提为降低照射并强制改进的一种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第三, 它常被看作防护体系严格程序的唯一量度。这些误解又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剂量限值被写进法规中去加强。超过限值就成为违章, 有的成为违法行为。

放射防护三原则, 有其严肃性也有其灵活性, 其核心是实践正当化。如果正当化运用得合适, 对职业人员和公众的危害都将大大减少。在放射科和放射工作单位实施全面质量管理(QA)和质量控制(QC), 就是要从源头抓起, 强调人员的素质管理, 设备的优良运行, 为诊断提供高质量的影像。人是正当化的关键、设备的优良是个人剂量限值的保证, 抓放射科的QA、QC是执行放射防护三原则的最好实践。因此, 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者都应积极参与QA、QC活动, 扎扎实实地落实好防护三原则, 保证放射实践的良好运作, 切实降低照射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