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2, Vol. 11 Issue (1): 23-2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1.016

引用本文 

邓大平, 侯金鹏, 朱建国, 李全太. 集装箱检查的放射防护监测与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2002, 11(1): 23-2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2.01.01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1-10-10
集装箱检查的放射防护监测与管理
邓大平 , 侯金鹏 , 朱建国 , 李全太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山东 济南 250062
摘要目的 对我国集装箱检查放射防护监测与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方法 调查集装箱检查系统使用、管理状况和介绍制订中的相应国家放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结果 提出加强放射防护监测与管理的具体要求。结论 加强集装箱检查的放射防护监测与管理。
关键词集装箱检查    放射防护监测    放射防护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 在运输中使用集装箱、航空托盘和货柜的比例迅速增大。为防止走私物品、境外污染垃圾和包括武器在内的危险品非法入境及违禁货物出境, 在各口岸进行安全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1 我国集装箱检查系统使用和研制状况

80年代, 深圳皇岗海关率先安装了国外进口的集装箱检查系统, 它采用驻波直线加速器, 最大能量9MeV(距X射线管焦点1 m处射野内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为30 Gy·min-1)。

鉴于这种检查系统在反走私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 清华大学承担了国家“八五”重点攻关项目“大型集装箱检测系统”研制任务, 并如期完成, 通过国家验收。90年代, 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集中力量, 先后研制成功加速器和钴-60两类三个形式检查系统。到2000年底, 加速器检查系统已在天津、大连、青岛、北京、深圳、上海、厦门等海关安装使用, 钴-60检查系统已在福州、满洲里、霍尔果斯等地的海关安装使用, 这标志我国在该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预计今后几年, 我国各口岸将迅速装备不同形式的国产集装箱检查系统。

2 集装箱检查的放射防护与管理状况 2.1 集装箱检查系统类型及基本情况

正在使用的检查系统类型有加速器和钴-60装置两种。上述两个类型又分别有固定式、车载移动式和组合移动式三种不同使用形式。固定式检查是在建筑物内安装检查设备, 在检查通道内检查运动中的集装箱或运输火车。车载式移动式的全套设备安装在可移动的一辆或两辆车辆(扫描车和控制车)上, 行驶到检查地点后, 经过几十min准备工作即可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组合移动式集装箱检查系统则是轨道移动式系统和由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建筑构件组装的建筑物的总称。后两种检查中, 检查系统射线装置和探测器同步移动, 对停放物品进行扫描检查。

目前, 使用的固定式系统的加速器的能量约为9 MeV, 组合移动式系统的加速器的能量约6 MeV, 车载式移动式系统的加速器的能量约为2.5 MeV。使用的密封源钴-60的放射性活度, 固定式系统不超过1.85 ×1013 Bq(500 Ci), 移动式检查不超过3.7×1012 Bq(100 Ci)。

2.2 管理状况

目前, 我国现有的集装箱检查系统一般由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级放射防护机构直接管理。

2.3 集装箱检查系统运行中辐射剂量水平

(1) 固定式加速器检查系统检查场所(包括固定建筑和组合式建筑)周围环境、各个操作岗位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为0.057 ~ 0.21 μ Gy·h-1, 即最大剂量为本底水平的两倍左右, 加速器系统的调制器室内和机房房顶平台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分别为0.45 ~ 0.77和0.04~ 0.53 μ Gy·h-1。检查通道的β表面污染为0.08~ 0.225 Bq/ cm2, 准直器表面污染较其他位置明显。车载移动式加速器检查的控制舱和图像检查舱内为本底水平。(2)放射源检查系统, 在贮存位置和照射位置(快门未打开)时, 距源容器1 m处分别为0.13~ 9.0和0.13~ 40 μ Gy·h-1[1]。另据调查, 放射源处于工作位置且快门打开时的周围环境、各个操作岗位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为0.02 ~ 0.65 μ Gy·h-1。检查通道内口处为3.1 ~ 7.17 μ Gy·h-1。这说明固定式检查的机房建筑设计已充分考虑到放射防护的要求。车载式移动式检查的放射防护视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区域。对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已有严格要求, 并已采取措施防止公众进入监督区。

3 集装箱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监测和管理 3.1 制订中的《集装箱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为适应我国集装箱检查系统的迅速发展状况, 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达了制订《集装箱检查系统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计划, 目前该标准正加紧编写。该标准适用于利用γ射线或低于10 MeV的X射线对集装箱、航空托盘、运输货车的货物进行检查的实践。也适用于对其他货运或车辆检查的实践。该标准参照了国外技术标准, 如美国ANSIN43.3《装有非医用X射线源和密封γ源(< 10 MeV)设备的辐射安全一般要求》[2]; 参考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IBSS)[3]和考虑了与新的国家基本安全标准接轨; 同时, 也充分考虑和引用我国现行的和即将公布的强制性标准相应条款的内容。制定该标准的根据是放射防护正当化与最优化的原则, 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 使集装箱检查时监督区外的辐射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即不大于2.5 μ Gy·h-1。车载移动式检查场所, 控制区边界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40 μ Gy· h-1。由于放射源检查系统的放射源发生器为γ射线探伤机, 因此, 该标准基本参考《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有关条款的内容, 并突出其特殊性和要求。

只要严格执行该标准, 可以认为对集装箱等进行射线检查属于安全性职业, 对公众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促进集装箱检查系统的广泛使用和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3.2 集装箱检查系统的管理和现场监测

(1) 严格新建集装箱检查系统的申报、审批手续和验收程序。

(2) 严格集装箱检查系统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在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前, 必须接受省、市级放射卫生主管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查体, 只有取得放射防护知识和本专业知识合格证且健康查体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正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定期查体及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3)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立放射防护领导机构, 制订必要的安全制度、应急计划和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要求。

(4) 省、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每年对使用中集装箱检查系统进行放射防护常规检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检测项目包括①辐射源箱、加速器速调管、放射源存储容器的泄漏辐射水平; ②集装箱检查系统建筑物的屏蔽效果; ③车载移动式检查现场的辐射状况; ④安全联锁、警示装置、监视和通讯装置、应急求助装置的可靠性; ⑤集装箱检查系统操作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必要时的特殊监测: ①在检查系统的结构、屏蔽、操作、检查区域和临近区域改变时, 应实施变更监测; ②当个人剂量超过年剂量限值、检查系统发生异常及处理时, 应进行异常监测; ③更换放射源时, 应进行换源现场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参考文献
[1]
王新永, 伍柄南, 吴增汉. 非医用加速器在反走私检查中的应用与防护[J]. 职业医学, 1997, 24(6): 48.
[2]
ANSI 43.3 -1993. For general radiation safety installations using non-medical X-ray and sealed gamma-ray sources, energies up to 10 MeV[S].
[3]
IAEA.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S].维也纳,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