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4): 244-2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50

引用本文 

裴松, 范健, 徐勇. 宜昌市加强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管理的做法与体会[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4): 244-2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5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0-08-08
宜昌市加强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管理的做法与体会
裴松 , 范健 , 徐勇     
宜昌市卫生防疫站, 湖北 宜昌 443000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 标志放射防护工作迈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而预防性监督工作是放射防护法制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规标准, 对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为“三建项目”)放射性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近几年, 宜昌市已成功地对40多家放射工作单位的“三建项目”开展了预防性监督审查, 具体做法与体会如下。

1 健全领导机构, 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广泛宣传是保障《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放射防护预防性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例》颁布以来,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均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指定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预防性监督执法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在全市广泛开展了放射卫生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 增强了各级领导和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提高了自觉守法意识, 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2 严格办证程序、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办证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是搞好放射防护预防性监督工作的关键。《条例》颁布以来, 我市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严格办证审批手续。将放射防护设施“三建项目”的预防性监督审查, 列为放射工作单位申办“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凡未经过预防性审查的办证申请, 一律不予审批, 必须补办预防性监督审查手续, 获得认可之后, 方给予办证。对补审中发现的防护问题, 不论工程进度如何, 决不姑息,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要求予以停业、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几年来, 我市开展此类处罚案件上十起, 罚款金额近3万元。同时,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还加大了放射卫生监督的频率、广度, 对放射工作场所“三建项目”中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处理。起到处罚一家教育一片的宣传作用。

3 执法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

执法部门之间分工协作, 紧密配合是搞好预防性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在放射工作场所“三建项目”的预防性审查中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为了有效地开展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 我们卫生部门积极主动地同公安、环保等部门联系, 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在“三建项目”的预防性审查中, 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执法, 充分发挥公安部门国家专政的威慑力, 提高了放射卫生执法工作的威信, 确保预防性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结合实际, 灵活运用审查尺度

结合实际, 合理地、灵活地运用审查尺度, 是放射防护预防性监督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由于经济发展, 地理环境的差异, 放射工作单位情况千差万别, 卫生监督部门在预防性审查过程中, 既不能死搬硬套, 又不能毫无原则, 我们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方式。对县级以上卫生单位和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的“三建项目”, 在选址、布局、防护设施配置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不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坚决不予许可。同时要求在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上应为将来放射事业的发展留有余地。对乡镇级卫生单位和经济状况较差企业的“三建项目”采取灵活的方式。如建筑面积不够在保证其机房有足够面积的前提下, 其他配套房间可以合理的一房多用, 相对集中。放射防护设施可在保证防护效果的前提下, 尽量简化, 如机房内开高窗, 机房门采用双层白铁皮进行屏蔽等等。此外, 我们在严格把关同时, 对不合理的防护配置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根据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提出合理化方案。几年来, 为被监督单位节约费用20多万元。由于采取了合理、灵活的审批手段, 从而获得放射工作单位的理解信任, 提高了他们对放射卫生预防性审查的认识, 由被动接受变为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

5 改善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是促进放射防护预防性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我们坚持“严格监督、耐心指导、热情服务”工作原则。积极主动为放射工作单位出谋划策, 提出合理化建议, 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简化审批手续, 缩短审批时间, 从而得到了广大放射工作单位的欢迎。

总之, 《条例》的颁布为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要切实落实此项工作,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还需要我们放射防护监督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