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4): 207-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12

引用本文 

马明强. 加强小型放射源管理, 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4): 207-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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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1-10
加强小型放射源管理, 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
马明强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浙江 杭州 310009
摘要目的 对小型放射源实施强化管理、防止发生放射事故。方法 依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规。结果 使用单位和供货单位要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 加强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结论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 互相支持, 将小型放射源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小型放射源    管理    对策    
1 问题的提出

从80年代末开始, 浙江省的建材工业发展迅速, 许多水泥厂为了生产的需要, 相继配置了带放射源的γ料位仪, 而到了90年代中、后期, 由于部分建材产品生产过剩, 国家对中、小型水泥厂逐步实行了停产、关闭的政策, 加上企业自身体制改革等原因, 导致了许多“关、停、并、转”的中、小型水泥厂的γ料位仪所配装的放射源处于失控状态, 我省1998年的2起放射事故均发生在水泥厂。究其原因, 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转制, 一方面大量设备被拆售(包含γ料位仪), 有的单位将其作为废物随意变卖, 最后不知去向。另一方面, 由于人员变动, 有的单位对γ料位仪所配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不清, 个别单位负责人甚至不知其潜在危害, 对源的使用、储存和借用都比较随意, 这些现象皆为放射源的丢失和被盗提供了机会。

2 对策探讨 2.1 使用单位

“加强自我管理”是各使用单位最基本的安全保卫措施, 对于小型放射源的自我管理措施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放射防护法规, 对放射源的使用首先要办理许可登记证, 制定有效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并设专人负责, 明确职责。其次在订购放射源时, 要严格按照规定, 办理订货手续。

(2) 提高认识, 尤其是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要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要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做到人人知道并关心放射源的使用安全。

(3) 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时, 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合格的场所, 另一方面, 要经常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确保其良好的运行。

(4) 放射源的储存必须有专用的仓库, 仓库的门、窗及其周围环境要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 不要将放射源作为普通物品, 随意放在办公室或其他有闲人出入较频繁的场所。

(5) 对较长时间不用或退役的放射源, 尤其应引起重视, 一方面要进行妥善安置, 登记在册, 有专人保管, 另一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 既可以退回生产厂家或经批准转让给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且在许可范围内的用户, 也可以和当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进行回收处理。对停产、转产的单位更应特别重视放射源的妥善处理。

2.2 供货单位

我省在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小型放射源, 大部分都是放射源连同整套设备一起引进的。有的单位在引进时没有按有关要求, 办理许可申请, 擅自向供货单位订购, 而供货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供货, 导致了部分单位无证非法使用放射源。对此, 在放射源安全管理方面, 供货单位要做好以下几点:

(1) 确保源的质量, 源的密封性达到国家标准《密封放射源分级》和《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中的要求。

(2) 带放射源的设备, 只允许供货给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时应严格检查购货单位是否有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明, 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供货, 同时及时将本年度销售带有放射源的设备情况反馈给购货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 做好废弃放射源的回收工作, 解决使用单位善后处理放射源的困难。

2.3 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小型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国家有关的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实施, 主要在于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对此, 在加强小型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中, 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几点:

(1)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切实贯彻国家有关的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放射工作的认识, 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素质。

(2) 对于新开展放射工作的单位, 既要做好开展放射工作前的卫生学评价和审批工作, 又要做好开展工作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检查, 尤其是在当前体制改革过程中, 更要增加检查频率, 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设法随时给予解决, 对存在问题而又不整改的单位, 要进行严肃查处, 消除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3) 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中, 应对使用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做到管、帮结合, 尤其是对废弃退役的放射源的处理, 要设法给予指导, 解决其储存或回收, 消除使用单位的后顾之忧。

(4)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报告程序要简便、快速、实效, 同时要明确各相关单位、人员的职责及其所承担的责任, 避免事故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推逶现象。

(5) 建立放射源数据库, 一方面随时掌握没有办理许可手续进入本省境内使用的放射源情况, 另一方面可掌握那些“关、停、并、转”等企业所使用的放射源处理情况, 做到本底清, 情况明。

(6) 加强放射防护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各监督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 互相支持, 在执法检查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而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