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4): 205-2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10

引用本文 

陈祖云, 房晓光, 李琼, 胡红仪. 湖北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具体做法[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4): 205-20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4.01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00-09-29
湖北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具体做法
陈祖云 , 房晓光 , 李琼 , 胡红仪     
湖北省放射放护所, 湖北 武汉 430079
摘要目的 加强对湖北省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法 依据卫生部第52号令。结果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档案, 培训和发证以及放射病诊断。结论 放射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搞好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    

随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 从事放射工作的职业人员越来越多, 到目前为止, 湖北省共有放射工作人员八千余人, 涉及的放射工种有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业射线探伤、工业密封源应用、核电站运行和在役检修、教学、科研等。为了保障广大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卫生部于1997年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 我省在落实方面有如下具体做法。

1 制定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了本省“健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于1998年3月正式施行。

2 健康管理内容和方法 2.1 健康体检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由省、市、州、直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的体检组承担。各市、州、直管市体检组分别负责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省体检组除了负责省直管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外, 还对全省下级体检组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助, 并承担下级体检组转来的疑难病例的复查、诊治。

对体检组成员要求有主治医(技)师以上职称, 了解放射医学知识, 掌握相关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并由省、市、州、直管市卫生行政部门从有关医疗单位和放射防护机构成员中聘任。承担体检的单位, 必须具备与体检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并严格按《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体检随时进行, 上岗后的定期体检每两年一次, 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对体检结果的处理意见则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2]执行, 上岗前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劝其从事其他非放射工作; 定期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 分别给予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进一步检查、治疗、复查, 长期不能恢复正常者, 根据实际情况调离射线工作, 符合放射病诊断标准的人员就提交省放射病诊断组进行诊断。

2.2 个人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均采用热释光剂量测量方法进行。市级卫生防疫站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负责各自辖区内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并在每年底将本辖区监测结果、建档情况等汇总上报省放射防护所。省放射防护所负责无监测能力的市、州、直管市和省直管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并且负责全省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新筹建个人剂量测量室的资质审查认可, 并在每年底汇总全省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向上级报告。

在质量控制方面, 几台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热释光测量装置每年都参加全国比对, 其参比指标符合比对要求。个人剂量的监测周期为3个月, 一年监测4个周期。每测读一次就发一次监测结果报告, 对监测结果偏大的人员则督促其查明原因, 确属防护上的问题, 则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属个人原因以批评教育为主。每一个受监测人员都建立了个人剂量档案。

2.3 培训和发证

省放射防护所为了开展全省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专门组织所内有关人员编写出版了《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一书, 全省统一培训教材, 统一考试卷, 由省、市、州、直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放射防护机构共同组织, 进行为期3 ~ 5 d的培训, 考核合格并满足其他领证条件者, 才能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

2.4 放射病诊断

我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省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 其成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几个大医院的内科、血液科、眼科、皮肤科及放射防护机构中聘请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并明确职责。

需要提交省放射病诊断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 首先必须自己写出申请, 所在单位签字同意, 当地放射防护机构介绍并提供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放射事故档案, 本人的病历资料等, 省放射病诊断鉴定组依据以上资料, 依据国家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集体诊断和处理。

2.5 保健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是健康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包括保健津贴、休假、疗养、工龄计算、医疗费用报销等, 在《办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不得以保健待遇, 替代国家防护标准规定的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规定。关于保健津贴, 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结合当地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放射工作人员除其他休假外, 还可享受2 ~ 4周的保健休假。放射工龄在20 a以上的和已诊断为放射病者每年还可参加由当地放射防护机构组织的疗养。放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一年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因放射损伤治疗或患职业性放射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全额报销等。

从近几年健康管理工作情况看, 对于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乃至两年一次的复训工作进行顺利, 体检率和培训率都较高。这是因为体检和培训除了能检查身体, 学到防护知识外, 还能与其他单位同行们相互交流, 相互学习, 因此容易接受。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有少数放射工作人员就不太重视, 原因是长期佩戴个人剂量计较麻烦、放射场所防护条件得到改善后受照剂量不会太大、还有的人因为保健待遇落实不好而有抵触情绪。保健待遇在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基本能落实, 在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其落实情况就差。看来, 健康管理工作还有待经济形势的好转、放射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健康管理工作人员不懈的努力才能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52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S].
[2]
GB 16387-199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