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2001, Vol. 10 Issue (3): 135-13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3.006

引用本文 

郑钧正. 职业卫生法律与放射卫生防护——当前放射卫生工作要点评述[J]. 中国辐射卫生, 2001, 10(3): 135-13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2001.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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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1-06-28
职业卫生法律与放射卫生防护——当前放射卫生工作要点评述
郑钧正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100088

2001年5月底, 朱基总理主持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 决定经修改后, 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下旬,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列入议程, 按程序初审职业病防治法。历经数年酝酿研制的这部职业卫生法律的出台已是指日可待。积极准备迎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我国第九部卫生法律问世, 进而开创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局面, 是卫生系统面临的重大任务。

1997年国际劳工作组织(ILO)估计全世界每年约发生1.6亿职业病案例, 死亡110万人。其经济损失约占各国国民生产总值4%。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全球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策略(Occupational Health for All)。我国卫生部统计, 2000年除外西藏自治区、香港与澳门特区及台湾省, 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 718例, 较1999年增加14.5%。其中尘肺9 100例, 急性职业中毒230起785例, 慢性中毒1 196例。由此可见,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 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 其治疗和康复费用, 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随着社会进步, 大力加强各类职业卫生管理, 切实控制各种职业危害, 有效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突显。因此, 制定职业病防治法非常必要。它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卫生法律, 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是专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防治职业病在于有效控制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 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产生影响的职业危害。我国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 在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中, 明确提出放射线是三大类重点职业危害之一。这表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加强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同时, 职业病防治法一旦出台, 它是至今(以及今后若干年内)作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依据最高层次的法律。所以这是对放射卫生工作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大事。

包括控制放射危害在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同时“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因此, 放射卫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一的职业卫生监督总方针, 纳入其指导下的职业卫生监督体系。尤其结合当前已在实施的全国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如何在公共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中强化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是我们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重新学习并提高认识, 从而与之相适应的紧迫任务。

1 转变观念才能在深化改革中开拓前进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很可能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期而遇, 职业卫生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标准适应加入WTO新形势要求是当前面临迫切需要调整的新课题。同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以及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全国性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正在各地加速进行。这场体制创新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变动, 而是触及卫生执法形象与工作模式等深层次问题, 关系转变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变革。这一切都归结到首先必须重新学习并转变观念。正如今年3月全国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会议上, 殷大奎副部长报告所指出的:“传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重许可发证、轻监督管理', ‘重终产品抽检、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监管'。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又例如在依法行政、综合管理中如何加大放射卫生监督力度, 以及在政事分开、卫生技术服务社会化等方面也是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不仅新参加工作的, 就是有多年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也同样面临转变观念这个新课题。只有转变观念, 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才谈得上深化改革开拓前进, 落实为人民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尽职尽责挑起主管部门重担, 管好放射卫生工作

今年2月卫法监发[2001] 36号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中国辐射卫生》2001年6月第10卷第2期), 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19号文)。经中央领导同意的19号文明确指出:“卫生部负责监督管理放射卫生工作”。这个责任非常重大! 19号文还指出, “卫生部门作为医疗单位和工业生产系统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对这些系统使用辐射源核发许可证是必要的”。这是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的依据。我们不能辜负中央的信任与重托, 必须肩负起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重担, 尽职尽责管好放射卫生工作。仅就业已建立的放射工作许可制度而言, 尤应注意许可证发放的严格把关和切实加强经常性监督, 并把审批发放、健全档案、定期查验以及及时换证、变更、注销等各个环节工作做好。“有为才能有位”, 积极主动工作才能拓宽局面。在加强依法行政的同时, 还要明确责任, 健全运行机制。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明确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同时, 有专门一章规定明细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违法必究, 而执法方以及相关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行为同样要依法受到惩处。我们必须真正认识到权利、责任、义务是并存的。

3 抓住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管住源头, 有效遏制放射事故发生

当前放射卫生工作中, 加强放射源源头管理从而有效遏制发生放射事故是必须狠抓的重点。2000年各地发生39起放射事故, 造成46人受到意外照射, 直接经济损失173万元。39起放射事故中有35起是由于放射源的使用或管理不当引起的。随着核科学技术及其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应用的不断发展, 全国应用放射源的单位逾6万户, 涉及面又广。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部署的放射源安全大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管住源头。对所有放射源的生产、经营、使用直至退役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监督管理, 并做好与公安、环保部门的监管衔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大放射源的监管力度。还应注意做好闲置放射源的监管以及放射源和相关设备跨地区流通的监管工作, 从各个方面防范发生放射事故。

4 深入搞好影响面最大的医用辐射防护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日益广泛应用中, 以医学应用历史最久、普及最广、影响面最大。“九五”期间全国医疗照射水平调查研究表明, 我国从事放射学、介入放射学、临床核医学、放射肿瘤学等医用辐射单位4万多家, 工作人员14万多人, 各种医用辐射设备6万多台。不断增加的X射线CT设备数居全世界第三位。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是最大的一支放射性职业工作人员。而且医用辐射施用对象是人, 容不得半点疏忽。不仅要保护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而且要重视保护广大受检者与患者。仅X射线诊断, 1998年全国约施行2.3亿人次。因此对这一涉及大多数公众成员的影响面最大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必须在全国医疗照射调查和二手X射线CT专项检查等大型医用设备监督管理基础上, 深入开展医用辐射防护工作, 趋利避害, 让医用辐射更好地为公众防病治病造福。

5 踏踏实实狠抓自身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执法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 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搞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必须有一支适应时代要求、思想与业务素质都较高的队伍。前已述及在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中, 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即将出台等新形势下, 放射卫生界所面临的更新观念问题。同时, 不仅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就是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还面临日新月异的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问题。电离辐射技术飞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各领域日益广泛应用是近代科学技术的杰出成就, 电离辐射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涌现, 给放射卫生防护提出许多新课题。例如不断更新换代的X射线CT的质量控制检测, X -CT受检者剂量表征量及其检测方法等很值得深入探讨, 以更好解决应用中的防护问题。此外, 科学、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更是不可缺少的。毫无疑问, 高素质的人员和高水平的队伍是时代的要求, 是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创新局面的关键因素。我们必须踏踏实实在提高放射卫生人员素质和搞好自身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