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9, Vol. 8 Issue (4): 218-21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4.017

引用本文 

方国秋, 钱庭荣. 核辐射仪表放射防护工作初探[J]. 中国辐射卫生, 1999, 8(4): 218-21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4.017.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8-10-19
核辐射仪表放射防护工作初探
方国秋 , 钱庭荣     
福建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福州 350001

随着核辐射仪表的广泛应用, 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带来了一定的辐射危害, 因此做好核辐射仪表的防护工作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近两年来我们检测了200多台应用核辐射仪表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 发现在核辐射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方面仍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 如有些单位未取得许可登记证就使用, 有的放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 有些单位对放射源保管不善, 有的单位对退役源不按规定处理等。针对这些问题, 谈谈我们对如何做好核辐射仪表放射防护工作的几点看法。

1 严格申办许可登记证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 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 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按此规定, 对于应用核辐射仪表的单位应在使用前申办许可登记证, 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对于未办证就投入使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2 堵源口, 把住供货单位销售关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持有许可登记证……。”因此, 所谓堵源口, 即供货单位必须持有卫生、公安部门发的许可登记证, 方可经营此项业务, 而购买放射源单位的当地卫生、公安部门只有对持有许可登记证的单位才能签署同意购买放射源的证明, 供货单位也只对持有当地卫生、公安部门的购源证明的单位供应放射性同位素。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 有些供货单位本身没有许可登记证就经营此项业务, 有的供货单位把放射源和机械设备同时混装出售给使用单位, 有些使用单位没有当地卫生、公安部门签署的同意购买放射源证明资料, 而供货单位就把放射源出售给使用单位。这些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对供货单位严格把关, 即供货单位必须按《条例》的要求申办许可登记证, 领得许可登记证后严格按《条例》的要求进行销售业务。如果供货单位不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销售业务, 必须予以处罚。

3 严格管理, 杜绝隐患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放射源丢失事故, 究其原因, 大多是管理不严引起的。使用单位一般都订有放射源保管制度, 可是往往流于形式, 应该强调的是放射源的管理必须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并强化监督检查, 对于管理责任不清, 放射源变动情况记录不明, 安全措施不全, 存在事故隐患等等违反有关放射源管理的现象, 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对废源的管理, 必须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或退回生产厂家或转送退役源保管部门, 并应有永久的档案。

4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

使用核辐射仪表单位, 按规定安装好核辐射仪表装置后, 必须及时申请对放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检测, 放射防护部门经过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的, 应及时通知整改, 直至达到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为止。

必须坚持经常性的监督、监测, 1至2年应进行1次, 为了避免误照射, 工作场所在显眼的地方必须挂“当心电离辐射”警示牌。

5 加强法制教育, 贯彻落实《条例》

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条例》已有10年了, 但有些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群众至今还不知道《条例》, 因此必须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 放射防护部门应做好对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并帮助、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机构, 落实和健全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公安部门应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条例》的落实情况, 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写书面监督材料通知使用单位, 并限期整改。促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