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9, Vol. 8 Issue (1): 26-2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1.009

引用本文 

叶常青, 周舜元. 我国放射卫生标准体系表的修订——ICRP出版物的启示[J]. 中国辐射卫生, 1999, 8(1): 26-2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1.009.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8-11-25
我国放射卫生标准体系表的修订——ICRP出版物的启示
叶常青 , 周舜元 *     
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北京 100850

1998年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成立70周年。1958年以来ICRP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放射防护领域内权威的学术团体, 截止到1997年底已发表和待发表共78号出版物, 它涉及放射防护的基本概念及框架, 汇集了人类在不同时期积累的知识成果, 提出解决不同领域中放射防护问题的途径。认真分析这些出版物的主题内容及其发展过程, 对于修订我国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体系表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1 ICRP出版物主题内容分析

1958年至1997年底ICRP共发表和待发表78个序号出版物, 其中10号出版物有10A版本, 30号出版物有4本, 故实际出版82份出版物[1], 年均2.05份。在82份出版物中, 属修订性质的21份, 修订率26%。此修订率反映了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 以及此领域内成熟经验的积累。

在此期间共发表了5份建议书(No.1, No.6, No.9, No.26, No.60), 前4份经历的年数依次为4, 3, 12, 13年, 1990年建议书发表后也经历了8年, 这些建议书旨在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防护体系供全世界采用, 它所提供的政策性框架要远优于一些具体规定性建议。这5个阶段发表的出版物依次为5, 3, 18, 37, 19份, 成为建议书的补充和扩展, 各阶段年均出版的份数依次为1.25, 1.00, 1.50, 2.85和2.38份, 说明ICRP近20年来工作的显著成效。

除了建议书外, ICRP还发表了涉及“危害评估”的出版物12份, 这反映了她对放射生物学基本问题的重视; 在这些出版物中, 专门涉及危害评价指标的5份(No.8, No.14, No.18, No.27, No.45), 涉及确定性效应的2份(No.41, No.58), 涉及不同器官的5份(No.11, No.31, No.49, No.50, No.59)。此外, 可视为建议的补充说明的5份(No.22, No.37, No.38, No.42, No.55), 它们涉及辐射防护三原则的理解与应用、核素参数资料及量与单位。

作了上述两类以外, 共有60份出版物。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六大权威机构在《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以下简称“国际基本安全标准”)[2]的分类方法, 属于不同类型照射的出版物份数是:职业照射32份(外照射13份, 内照射19份), 公众照射13份, 医用照射6份, 应急照射3份, 潜在照射2份, 慢性照射4份, 个别出版物可能会涉及一种以上类型的照射。总体来说, 涉及应急照射、潜在照射或慢性照射的出版物多数是在80年代后半期以后发表。

在职业性外照射防护的13份出版物中, 3份属基础资料, 包括剂量换算系数(No.21, No.51, No.74), 7份属防护和监测(No.3, No.4, No.12, No.15, No.35, No.36, No. 75), 3份专用于医疗单位(No.33, No.57, No.73);其中, No.21, No.73, No.75为最近的修订版本。在职业性内照射防护的19份出版物中, 6份为限值(No.2, No.30×4, No.61), 7份为剂量监测与防护(No.10, No.10A, No.24, No.54, No.62, No.68, No.78), 6份为解剖、生理及代谢参数(No.19, No.20, No.23, No.48, No.66, No.70)。其中, No.61为No.30的修订版本, No.66(呼吸道)和No.70 (骨)为No.23的修订版本, No.78为No.54的修订版本。

公众照射防护的13份出版物中, 废物处理及环境监测的5份(No.5, No.7, No.25, No.43, No.77), 公众剂量估算的6份(No.29, No.56, No.67, No.69, No.71, No.72), 防护措施2份(No.13, No.39);其中, No.25和No.77为修订版本。

医用照射防护的6份出版物中, 3份为X射线诊断和放疗(No.16, No.34, No.44), 3份为临床核医学(No.17, No.52, No.53)。

应急照射防护中, 1份涉及工作人员(No.28), 2份涉及公众(No.40, No.63)。潜在照射防护中, 1份论及基本概念(No.64), 1份涉及辐射源的应用(No.76)。慢性照射防护中, 3份涉及氡照射(No.32, No.47, No.65), 1份涉及固体废物的处理(No.46)。

在本届(1997~2001)ICRP工作议程中, 各分委员会关注的议题已经确定, 并成立工作组(Task Group)或组织专题讨论(Working Party)起草相应的报告。第一分委员会已向主委员会提交了题为“多因素疾病的危害估计”报告, 还拟编制:(1)低剂量照射诱发癌症的流行病学证据及剂量响应关系的特点; (2)发育中胚胎/胎儿的辐射效应; (3)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的RBE值等三份报告。第二分委员会即将出版一份关于“母体摄入放射性核素后对胚胎/胎儿的剂量系数”的报告, 正讨论“消化道的剂量学模型”。在完成相应的工作后考虑修改30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摄入放射性核素限值》。此外, 拟在MIRD人体模基础上, 开发新的体模, 第三分委员会已建立工作组起草三份报告; (1)介入放射学确定性损伤的防护; (2)放射治疗中事故预防; (3)对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孕妇的建议。此外, 还拟专题讨论儿科辐射防护, CT辐射防护, 核医学辐射安全, 一般医生与医学院校学生的防护, 医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 第四分委员会已经完成《公众对慢性照射防护原则》报告, 另一工作组起草《长寿命固体放射性废物的辐射防护》报告, 有关集体剂量的应用及实践与干预中剂量水平之间的关联也将作专题讨论[3]

上述分析表明, 在ICRP漫长的历史中, 其工作领域有了多方面延伸, 即:由医用辐射向所有能作用于人体的辐射源照射的延伸, 由职业性照射向以职业照射、医用照射和公众照射为主体的六种类型照射延伸, 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向包括保护环境质量在内的照射条件延伸, 由关注确定性效应向同时关注随机性效应延伸。

2 我国放射卫生标准制订概况

在我国, 卫生标准是在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指导下, 由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上简称标委会)组织起草、审查和上报, 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以特定形式(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发布, 为保障人民健康与安全提供科学与技术依据。因而它的作用不同于ICRP出版物。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此专业领域的标准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

标委会从1981年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卫生标准体系表, 努力使这种指导性技术文件成为编制标准以及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基础。1983年专门立项并于1989年以卫生部名义发布我国首部较完整的《卫生标准体系表》[4], 按此体系表在放射卫生标准系列内分为二个层次即专业基础标准(序号0)16项, 个性标准分为10大类(序号1~10)共计133项, 合计149项。各类项目名称要点及项目数依次为:①放射性厂矿和核设施(16);②医用电离辐射(17);③非医用电离辐射(21);④公众附加照射(15);⑤放射事故(16);⑥核战争时民防(8);⑦放射监测仪表和监测方法(20);⑧放射防护用品(15);⑨放射剂量估算和卫生评价方法(5);10备用(0)。

1997年以卫生部名义制订的《卫生标准“九五”规划》[5]中, 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为六类, 各类名称及“九五”期间制、修订项目数依次为:①基础标准(7);②医疗照射(6);③职业照射(5);④公众照射(8);⑤天然照射(4);⑥核设施(3)。其中, 制订为21项, 修订为12项。由此可见, 在标准体系分类方法上已与国际基本安全标准靠拢。

截止到1997年底, 属于本专委会审查, 发布的放射卫生标准共56项。其中, 国家标准50项, 行业标准6项; 强制性标准40项, 推荐性标准16项。另外, 审查通过后上报待批的10项, 其中强制性6项, 推荐性4项。两部分合计共66项[6]。在这66项中按1989年的体系表, 连同基础标准共11类的项目数, 以类别(发布和报批数/应有数)表示, 依次为:0(4/16);1(1/16);2(20/17), 3 (9/21), 4(13/15), 5(4/16), 6(0/8), 7(10/20), 8(1/15), 9 (3/5), 10(1/0)。根据以上进展情况, 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医用电离辐射类与公众附加照射类的标准制订进展良好, 它反映了卫生部门标委会的特点; (2)核战争时民防由于实际需要的不紧迫性、放射性厂矿和核设施类由于核能标委会下属辐射防护专业委员会列为制标重点、放射防护用品类可以由产品标准即可解决, 而很少涉足; (3)《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系辐射加工产品的验收标准, 与辐射防护无关, 只能列入备用类。由上情况表明, 1989年体系表需要修订, 对核能标委会下属辐射防护专业委员会制订标准的情况需要加以关注与协同。若以149项为基准, 本专委会的标准制订率为44%(66/149), 修订的标准仅3份, 修订率仅为2%, 与ICRP的相应值比较, 任重而道远。

按“九五”规划的分类方法, 各类项目数为:基础标准-1, 医疗照射-21, 职业照射-14, 公众照射-13, 天然照射-3, 核设施-1项。另有13项难以归纳其中, 即:剂量估算-3, 监测方法-9, 其它-1项。说明, 除了考虑IAEA的6种类型照射外, 还应考虑其它类别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在我国已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已发展成一个较完整的子体系, 在此子体系中分为4类:(1)通用标准; (2)X射线诊断; (3)放射治疗; (4)临床核医学。从另一角度, 这些标准多数会涉及到防护规定、监测规范、设备质量控制、剂量估算参数等内容。在上述双因素复合中, 标准立题的复盖范围做到宽、深, 适宜在制订体系表时是值得注意的, 1997年6月第四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期间, 我们曾提出过标准化工作中处理好标准归口范围的部门分工, 其中涉及到核工业系统以其设施或产品为主要对象的核能标准和医疗器械部门的产品标准。

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5年修订了《辐射防护与源安全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核标准体系表)[7], 它是基于ICRP 1990年建议书及IAEA《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而修订的。依此体系表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通用标准(项目数3, 下同); 第二个层次为类别标准, 分①源的控制与管理(172), ②人员与环境防护(227);③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与应用(17)。

与本专委会有关的主要是第二类。此类应有的227项标准中, 截止到1995年11月已发布126项, 制订率为56%, 高于本专委会的数值; 在此126项中国标54项, 占43%, 低于本专委会数值(60/66=91%)。第二类标准分四个部分, 它们的标准发布数/应有数如下:2.1职业照射控制(28/52), 2.2公众照射控制与环保(74/115), 2.3干预的辐射防护(11/26), 2.4防护设备与仪表(13/24)。上述已发表的核标准中, 有不少适合于本专委会的领域。如通用标准中, “基本安全标准”, “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2.1中“辐射工作人员人个监测管理规定”, “内照射个人监测规定”, 2.2中“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关键人群组受照剂量评价模型与参数选用准则”; 2.3中“核电厂辐射应急期间的场外辐射评价实施准则”, “过最受照人员的应急医学处理规定”; 2.4中“个人与环境监测用热释光测量系统”, “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谱分析测定方法”。由此可见, 两个体系表相关部分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与重复。

3 修订放射卫生体系表的设想

1989年由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标准体系表[4]迄今已有9年, 在此期间放射防护领域已有很大进展, 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表现在:(1)1990年ICRP发表了新的建议书, 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以及1997年IAEA等发表了《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提出了一个已被众多国家接受的框架结构, 我们的标准化应与它们接轨; (2)随着核能在我国国民经济各领域应用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外新的核技术广泛引进, 放射卫生标准的涉及范围有所扩展; (3)近20年来专委会本身的经验启示今后的标准类别应加以调整, 与核标准及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的相互关系应更好协调, 与临床放射学领域的质控规程应有所区别; (4)在卫生标准本身的宏观管理上, 对上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的宏观项目数限定下安排专委会标准项目应有数, 对下要保持体系表的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按体系表制定规划、计划。

根据以上情况, 本次对体系表修订工作的安排, 建议为:(1)体系表按三个层次布局, 即通用标准、类别标准和个性标准。本文仅提及到类别标准, 个性标准由专设的工作小组来完成; (2)国标的宏观控制数以100项为宜, 凡能归入核标准或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的, 以及凡属临床放射学操作规程的均尽可能由上述主管机构来编制; 凡可列入卫生行业标准(WS)的, 尽可能列入行业标准; (3)遵循标法分离的原则, 使标准成为国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与技术依据。初步建议如下:

101通用基础标准。①放射卫生防护名词、术语; ②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限值; ③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201职业照射。①场所及正常作业要求; ②特殊照射管理; ③事故控制及处理; ④医学监督; ⑤个人防护用品; ⑥安全培训。

202医用照射。①通用; ②X射线诊断; ③放射治疗; ④临床核医学。

203公众照射。①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②民用辐射装置; ③建材及建筑结构内氡照射; ④事故干预及应急处理; ⑤场所或场址解控。

204核设施与辐射装置。①厂矿; ②核设施; ③大型辐射装置。

205监测方法与剂量评估。①个人监测; ②场所监测; ③环境监测; ④剂量估算及评价。

参考文献
[1]
ICRP.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出版物一览表[J]. 辐射防护, 1998, 18(5~6): 491-493.
[2]
FAO, IAEA, ILO, OECD/NEA, PAHO, WHO.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安全丛书No.115,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 1997.
[3]
Clarke RH. Issues that are of importanc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as millennium approaches[J]. 辐射防护, 1998, 18(5-6): 322-3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标准体系表.1989年10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标准"九五"规划.1997年7月.
[6]
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1980~1997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1998年10月.
[7]
禚风官.辐射防护与源安全标准体系表(1995年修订版)和"九五"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安防室/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2秘书处, 199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