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4): 208-20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4.010

引用本文 

卢小青. 进一步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4): 208-209.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4.010.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8-05-13
修回日期:1998-09-08
进一步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卢小青     
成都市第二卫生防疫站, 温江 611130

职业辐射防护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并维持可接受的安全制度及满意的工作条件, 个人剂量监测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和判断依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还为放射工作职业健康监护、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管理、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学研究、卫生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标准提供剂量依据。此外, 也只有通过较好的剂量监测, 才能提高辐射防护管理水平。因此, 世界上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都很重视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而在我国尽管此项工作已开展十余年, 监测覆盖率却不到50%(1996年为46%)[1], 且个人剂量建档率、剂量计回收率达不到要求, 某些监测数据也不真实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 笔者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与同行商榷。

1 大力宜传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

尽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下简称《条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下简称旧《规定》)已发布多年, 但还有为数不少的放射工作单位的领导、专(兼)职安全防护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不甚了解, 对1997年新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更是知之甚少, 造成不能积极配合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因此, 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 通过各种宣传媒介, 以多种宣传形式, 广泛深人地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和《条例》、《规定》,使有关人员充分了解个人剂量监测的重要性、有关监测的知识和《条例》、《规定》对个人剂量管理的各种要求规定, 以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从而使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变消极抵制为依法接受个人剂量监督监测。

2 加强自主管理

各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管理是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但尚有一些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机构不健全, 另一些放射工作单位虽有健全的自主管理机构, 却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对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不予重视, 形同虚设, 造成个人剂量监测无人管的局面。为此, 一方面要求各放射工作单位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牵头的自主管理机构, 以各医院预防保健科(院务办等)或各企事业单位管理科室(技安环保等)为联系纽带的负责体系, 并设置专(兼)职安全防护人员配合放射防护机构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 各放射工作单位应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 加强自主管理的能动性。各放射工作单位应把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纳人领导的议事日程, 制定并完善与个人剂量监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落实监测经费, 每年定期如实地向所在地的放射防护机构提交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名单。专(兼)职安全防护人员指导放射工作人员按要求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 并随时检查, 发现佩带错误及时纠正, 发现弄虚作假者严肃批评, 且按规定方式传递剂量计, 同时建立健全个人剂量档案。

3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放射防护队伍是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根本, 队伍的素质在管理工作中起决定作用。但是, 基层卫生防疫站普遍存在放射防护人员过少的倾向, 有些地区甚至只有一名放射防护人员还要兼管劳动卫生工作, 致使对个人剂量监督监测频次少, 覆盖率低, 而且许多放射防护人员所学于非放射卫生专业, 对放射防护知识了解不多, 且法律素养差, 还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求。所以, 放射防护机构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一方面, 充实放射防护人员的力量; 另一方面, 应通过各种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法规教育, 强化个人素质, 提高业务和执法水平。

4 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

放射防护法规、规章是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的依据, 所以, 部分省市在《条例》、旧《规定》颁布不久就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但是, 部分省市却未制定, 造成执法上的困难。因此, 根据《条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仍是当务之急, 从而把放射防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5 加大监督力度

由于放射防护监督员法律素养差和外界因素的干扰, 个人剂量管理仍以人情管理为主, 法制管理为辅, 造成个人剂量管理难以正常开展。为此, 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 应依法加大个人剂量监督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个人剂量监督监测, 并把个人剂量监督监测作为核查、换发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必备的条件, 从而使个人剂量监督监测成为一项指令性任务纳人常规工作。

总之, 只要坚持宣贯《条例》《规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 加强自主管理与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就能逐步提高个人剂量监测建档率、剂量计回收率, 保证监测质量, 使个人剂量管理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宋玉芳. 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第52号令[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1):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