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4): 199-20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4.004

引用本文 

赵兰才, 葛树清, 林志凯, 金辉, 崔广志. 射线防护器材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几个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4): 199-20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4.004.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8-08-25
射线防护器材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赵兰才 , 葛树清 , 林志凯 , 金辉 , 崔广志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100088

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和各地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依据国家卫生管理法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GWF02-88)(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对射线防护器材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监测, 在保障放射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促进射线防护器材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在对防护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中, 我们发现在防护器材的研制、生产和流通等环节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部分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也影响到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水平的提高, 影响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1 质且问题:应该采用最优化设计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是监督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的核心, 也是广大用户最为关心的问题。采用合适的屏蔽材料使X、γ射线衰减到规定限值以下在技术上并不困难, 但是在设计制造防护器材时却往往忽视最优化原则, 有的医用诊断X射线屏蔽装置采用2~3毫米以上的铅板制造, 浪费了原材料, 增加了生产成本和用户负担; 而有的γ射线探伤装置和医用加速器防护装置又因屏蔽厚度不足造成漏射线过高, 达不到防护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制造防护用品前或施工前请放射防护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计算, 有条件的地方请放射防护机构进行现场测试, 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设计, 这样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除防护性能外, 国产部分种类的防护器材在其他物理性能方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防护室、防护门外形加工不规范, 门的开启不灵活, 外表涂擦不均匀; 有的建筑类防护材料在温度变化较大时出现龟裂和脱落; 铅玻璃产品的方正度, 平行度, 气泡直径不符合标准要求; 铅橡胶制品的扯断伸长率, 扯断永久变形、邵尔硬度及老化后物理性能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等。这些质量问题并非不能解决, 关键在于部分企业领导没有把提高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 满足于原有的生产水平。监测中心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严禁不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 同时也欢迎广大用户监督产品质量, 因不慎购得劣质产品时要及时向监测中心投诉, 经监测中心测试, 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 厂家应负责调换并包赔用户损失。

2 非法生产: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与经销

射线防护器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不仅在于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涉及到人身的安全与健康, 还在于射线造成的危害往往是随机的、远期的, 受照当时不易被发现或感知的; 其产品优劣用户难以用肉眼分辨, 而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门仪器进行测试后方能判定。因此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防护质量许可制度, 即只有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监测中心颁发的“防护质量许可证”者才能生产和销售射线防护器材, 否则视为非法生产和销售。《规定》第三条指出, “对射线防护器材的防护质量, 实行两级监督管理。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国射线防护器材实行统一的防护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和仲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其认可的市级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射线防护器材实施防护监测、监督管理。”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凡未取得防护质量许可证书的产品不得销售。”但是, 近来发现有个别单位未经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监测, 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仍私自销售防护器材产品。这些生产单位往往缺乏必要的生产条件, 无质量控制或检验手段, 产品质量低劣, 用不正当销售手段推销其不合格产品。各医院及射线应用单位应提高警惕, 谨防受骗上当。遇有上门推销者, 应首先让其出示卫生部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中心颁发的“防护质量许可证”副本原件。监测中心也将会同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这类无证销售者进行查处。对于确具备生产能力, 产品质量可靠, 而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许可证者, 应立即停止销售, 及早直接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 接受监测, 补办必要的手续, 取得防护质量许可证后再行生产和销售。

3 产品开发:适销对路, 注重实效

新产品的开发要注意适销对路, 分开档次, 形成系列; 高档产品供应经济条件较好的用户并推向国际市场。但同时应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 经济发展不平衡, 研制生产新产品既要保证防护质量, 又要兼顾基层购买单位的承受能力。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防护水平还不高, 应针对这些地区研制出防护效果好、价格低廉的防护产品, 以保护长年在这些地区辛勤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此外, 要把开发的重点放在改进工艺, 提高质量, 使用方便灵活, 坚固耐用和外形美观上。研制中将防护性能与其他物理性能统筹考虑, 这些性能之间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此消彼长的, 如铅橡胶制品, 加入氧化铅过多, 虽然提高了产品的铅当量, 但抽伸性能往往达不到标准要求。应采用正交法不断改变原料配比, 反复试验, 找出最佳生产条件, 生产出各项性能均满足防护要求的防护产品。

4 广告宣传:尊重科学, 实事求是

通过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向用户宣传防护器材产品是沟通生产单位与用户之间联系的渠道之一, 也是促销的一种手段。但是宣传内容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尊重科学, 实事求是。有关射线防护器材的广告在发布前应送监测中心审查。近来有些未经审查的宣传材料违背科学, 随意夸大产品功能或扩大使用范围。如有的产品铅当量在0.05mmPb以下, 却声称能阻挡高能γ射线、宇宙射线, 甚至可以防止操作终端的孕妇流产。这种宣传不仅会误导消费者, 造成部分职业人员的恐慌和思想混乱, 也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形象和声誉。虚假宣传最终给企业带来的不是经济效益, 而是法律的制裁和自身的毁灭。应该吸取几年前电视机“视保屏”风波的教训, 走出产品开发和宣传的误区, 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到防护效果好, 射线应用单位迫切需要的防护用品开发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