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2): 76-7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2.005

引用本文 

王玉珍. 贯彻卫生法规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2): 76-7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2.00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7-11-12
贯彻卫生法规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王玉珍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 北京 1000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第5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了16条, 使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应很好地宣传、贯彻执行, 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现就近年来健康管理工作状况, 谈谈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想法。

1 健康管理工作的状况 1.1 健康检查

第52号令第23和25条规定,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评价, 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上岗后1 ~ 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 并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健康评价及处理意见。

1.1.1 上岗前预防性健康检查(下称就业前体检)

就业前体检不仅仅是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来淘汰不适合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对于从业人员来讲, 就业前体检资料是接触放射线前的本底资料, 是就业后体检或意外照射后评价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从1991年到1996年的6年中, 全国新从业人数为34972人, 就业前平均体检率为71.68%(68.00~ 73.99%), 有10857人没有经过体检而上岗, 这意味着全国有1万多人没有就业前体检资料, 这将对其以后的健康状况评价带来困难。

各地区就业前体检率差别很大, 以1996年27个地区的数据为例, 体检率为100 %有6个地区, 80 %左右的有11个地区, 50 %左右有5个地区, 30 %左右有4个地区, 有一个地区新上岗百余人, 均未做就业前体检。就某一地区而言, 每年的体检率差别也很大。

这样的体检率与要在2000年达到100 %的要求相差甚远。

1.1.2 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下称就业后体检)

就业后定期体检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体检, 能及时发现职业不适应症, 职业性损伤和其他疾病, 以便及时治疗和处理。根据检查结果, 综合评价健康状况, 判定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另外, 通过长期积累的体检资料, 可为评价小剂量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为放射卫生防护提供人群资料。

从1991~ 1996年全国平均就业后体检率来看, 1993年以后有下降的趋势(30 %左右)。根据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查体一次。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2 ~ 3年查体一次。如果都视为丙种, 其体检率不应低于30 %, 但实际确存在甲、乙种工作条件, 这就是说某些单位没有按规定做定期体检。如果按52号令的规定“上岗后1 ~ 2年体检一次”, 其差距更大。

各地区就业后体检率差异也很大。例如1996年度, 最高体检率为73.68 %, 低者仅8.32 %, 个别地区没有做定期体检。

1.2 特殊受照人员的医学随访

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需随访的人员, 包括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人员, 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 原则上2 ~ 3年一次。根据健康检查情况分析, 其随访情况不令人满意。

2 加强健康管理工作的几点想法 2.1 广泛宣传卫生部第52号令

宣传贯彻本《规定》, 要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 使有关领导认识到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不按《规定》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使健康管理人员理解各条款内容, 并从专业和技术方面拓宽, 以便依法提高管理水平; 使放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规定》, 确认《规定》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 知道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 知道哪些是该享受的待遇, 哪些是不该享受的。

2.2 协调关系、避免脱节

第52号令第三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这已明确核工业系统和军队的健康管理工作应该纳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 我们要主动与他们沟通, 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分工负责, 改变脱节现象, 为全面落实《规定》打下良好基础。

在“健康管理工作”中, 我们卫生系统内部也存在监督管理机构与健康检查机构脱节、监督监测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脱节现象, 这些都直接影响《规定》的贯彻执行, 所以要很好协调二者的关系。

2.3 召开“工作经验和学术”交流会

在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 一定会积累好的工作经验, 也会发现新的问题, 有必要定期或择期召开工作经验或学术交流会, 以便交流经验、解决具体的专业和技术问题, 实现规范化管理, 使“健康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2.4 “健康管理工作”做为创建“示范市”的指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之一。创建放射卫生综合监督管理示范市(区)的指标中应含健康管理工作相关的指标。建议将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体检率、就业后定期体检率、健康档案建档率、特殊受照人员和放射性疾病患者定期医学观察率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休假疗养执行率列入创建“示范市”的指标, 并且严格执行。

2.5 建立“健康管理及健康状况”数据库

建立“全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及健康状况”数据库, 其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化地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整理分析, 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科学依据, 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本辖区健康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本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