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1): 63-6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43

引用本文 

张伟道, 杜宏涛, 陈少平, 陈虹. 10起放射事故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1): 63-63.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4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7-06-24
10起放射事故分析
张伟道 , 杜宏涛 , 陈少平 , 陈虹     
辽宁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沈阳 110005

一九八九年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以来, 我省各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了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管理, 尤其是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防护上采取了有力措施, 使全省防护工作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放射事故时有发生。现仅就《条例》颁布以后我省发生的放射事故做初步分析。

1 10起放射事故简介

1990年至1994年末我省共发生10起放射事故, 这些事故按性质分, 有6起是责任事故, 4起技术事故; 按事故类别分, 3起属Ⅰ级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 7起属Ⅱ级丢失事故(详见附表)。从附表可见责任事故占60.0%, 工业部门发生的事故占80.0%, 丢失放射源事故占70.0%。这与我省1957年至1990年间发生的84起放射事故的规律一致。

附表 放射性事故分类
2 事故原因分析及教训

以上10起放射事故的原因, 首先是肇事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放射防护工作的负责人对防护工作不重视, 督促检查不力; 第二是个别单位新购进的放射源未按规定办理预防性审批手续, 没有安装一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制定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三是有的放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对所从事的放射工作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个别人麻痹大意; 第四是有的基层卫生防护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没有到位。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条例》, 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杜绝或减少放射事故的发生, 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无论是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放射工作单位都应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 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2.1

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加强自身的防护管理。首先要建立和健全防护管理组织, 有关领导要亲自过问防护工作; 其次要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明确职责, 采取措施, 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2.2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从事放射工作。

2.3

建立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 应立即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时限报告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忽视防护安全导致事故者, 除由肇事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外, 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肇事者本人及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