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1): 15-1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04

引用本文 

张文志, 张伟道. 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1): 15-16.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04.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7-06-02
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张文志 , 张伟道     
辽宁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沈阳 110005

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比较广泛, 据1996年统计, 放射工作单位有2507个, 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426个, 总活度约1.296 ×1016 Bq, 射线装置应用单位2380个, 共有X射线装置4183台。从事放射工作的职业人员1.1万人。几年来在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认真宣传贯彻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1.1 以多种形式宣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发布当时, 省卫生厅召开了全省电话会议, 厅长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护机构的领导进行宣讲。发布后的几年来, 省和市均以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广泛宣传。如通过召开各类放射工作会议及防护培训等渠道宣讲《条例》; 利用新闻媒介和内部刊物发表有关《条例》的讲座文章; 在普法宣传月上街进行宣传; 编著了“《条例》浅释”和《医用源电离辐射的防护》等资料发到各放射工作单位; 有些市还根据《条例》的精神, 结合实际与文艺部门合作拍摄了《看不见的死光》、《追祸》、《X线风波》、《心愿》等电视剧,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宣传了辐射防护知识。

1.2 及时转发、传达卫生部等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地方性配套规章

省卫生厅除及时转发卫生部发布的各项放射卫生防护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外, 还根据《条例》和规章的精神制定了10余个地方配套规章。这些配套规章更有可操作性, 有利于卫生部规章的落实。今年已将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纳入省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2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机构 2.1 实行卫生监督与监测分开体制

从1991年起省卫生厅在省放射卫生防护所内设监督室, 受省卫生厅委托依据国家防护法规行使执法监督职能。防护所内监测室依据防护标准和测试规范实行监测, 出据监测技术报告。监督与监测从不同角度对放射工作实行法制化管理。

2.2 完善省、市、县(区)三级监督监测网。

为便于工作, 省卫生厅在防护所内设“辽宁省卫生厅放射卫生监督处”, 下设监督科和两个监测室。14个省辖市职业病防治院(所)均设有放射卫生防护科。县(区)级放射防护机构设在防疫站内劳动卫生科或综合监督科。省、市、县三级防护机构受各级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3 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护自主管理机构

我省从事放射工作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如铁路、钢铁、煤碳、石油等)都设有相应的防护管理机构, 对内部的防护工作负有管理职能。

3 坚持严格执法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3.1 加强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在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 我省认真执行《条例》中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的规定。对1990年以来305项新、改、扩建工程, 按省管、市管、省市共管三个层次进行了设计审批。为保证监督工作的质量, 理顺省市间监督工作的关系, 省卫生厅划拨部分放射工作单位由省直接管理。还根据卫生部有关规章将γ辐照加工、非医用加速器、油田开放型工作场所等改由省级管理。并对较大型项目严格执行市初审, 省终审, 省市共同验收的原则。上述措施从根本上把住了预防性审批关, 确保了新建项目防护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 我省基本上遵照卫生部有关规章对放射工作场所每年进行一次常规监督监测, 并对许可证进行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当场下达“现场监督笔录”, 随后根据监测报告等发“监督意见书”, 提出整改意见。

3.2 认真做好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监护工作

《条例》颁布后, 我省将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的培训和体检工作纳入监督工作计划。省管单位的培训率达90%以上, 大部分市也可达90 %, 个别市由省协助培训, 全省平均培训率近80 %。新上岗人员健康体检率达100 %, 在岗人员定期体检率三年可达100 %,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都建立了健康档案。

3.3 加强对违反《条例》事件的处罚

1989年以来, 我省共处罚违反《条例》的案件83起, 其中查封、限期改进70起, 经济处罚13起。有效地防止了重大放射事故的发生。

3.4 加强全省监督执法工作的管理 3.4.1 全省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每年年初,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的监督工作要点结合本省实际, 向各市卫生局下达年度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省职防所也将当年职防工作计划要点下发各市卫生防护机构。年末通过检查或考核评价各市完成情况。

3.4.2 定期组织防护检查

《条例》颁布以来, 省卫生厅定期对各市监督执法的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从1992年起已连续4年进行全省放射卫生防护检查。其中由省政府、省人大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力度和质量, 卫生防护机构监测水平和质量, 以及放射工作单位遵纪守法、自主管理状况。

3.4.3 认真对放射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

为保证卫生监督员的质量, 根据卫生部《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我省任命的监督员均由各市严格按条件向卫生厅推荐, 并进行资格认证, 最后经省统一考试, 合格后任命。监督员上岗后还要不定期地进行培训。

3.4.4 统一监督监测文书

1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 从1993年起我省统一使用了全国通用的卫生监督文书, 并经常对各级监督部门文书使用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尚未建立的放射卫生监测结果报告文书, 经卫生厅批准制作了全省统一的监测报告文书。

4 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室建设

从1994年开始参照全国卫生防疫站等级考核标准, 我省制定了市、县(区)两级放射卫生检验室的等级考核标准。对机构的设置、人员技术职称结构, 检验用房的数量, 检验用仪器装备、执法依据等资料进行了等级规范。并按此标准对市、县(区)检验室进行全面考核。

总之, 我省经认真宣贯《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规章, 坚持卫生行政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健全监督监测网, 并加强自身建设, 不断提高监督监测质量和水平, 全省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