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8, Vol. 7 Issue (1): 12-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03

引用本文 

宋玉芳. 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第52号部长令[J]. 中国辐射卫生, 1998, 7(1): 12-1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8.01.00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7-11-18
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第52号部长令
宋玉芳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北京 100725

卫生部1997年6月发布了第52号部长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已于199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1995年卫生部曾以(85)卫防字第71号文发布实施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随后1988年卫生部又以(88)卫防字第7号文发布实施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这两部行政规章实施10年来, 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降低其所受剂量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享受保健津贴、休假等方面,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第44号总理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执法主体由过去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转变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所以为了进一步理顺监督监测关系, 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 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卫生部监督司决定立项对上述两部行政规章进行修改。

1 编制背景

1991年卫生监督司组织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中国医科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对原来的健康管理规定和个人剂量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了修改, 后由我处合并为一部规章, 并增加了培训发证的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 发往全国30个省级卫生厅(局)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 后来又分别在山东烟台、湖北襄樊市召开的放射卫生法规咨询专家会上分两次征求了修改意见, 在形成送审稿后又送请部分专家和劳动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审查, 先后共修改了近20次, 才予定稿报批。今年4月份, 在卫生部的部务会上, 对此规章进行了讨论审查, 除了提出个别文字的修改意见外, 原则上予以通过, 经我们再作修改后, 报政策法规司审查编号以部长令(第52号)的形式发布。

2 基本结构和内容

本部长令的立法依据是《条例》第三章的第19、20、21条规定。共分六章43条, 另有一个附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格式与内容。

2.1 结构

除了行政规章共有的总则、罚则、附则三章外, 基本结构有三大块, 其内容分别在第二、三、四章做了表述:

第一块(第二章)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领程序:培训、体检后根据要求的资格条件提出申请, 复核颁发、丢失后补发及工作调离后的注销等程序。在这一章中还特别增加了有关培训的条款, 规定了培训的内容、时间(10天、5天), 并将其作为取得上岗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二块(第三章)是关于个人剂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已实施10多年, 有一定基础)。在该章中: (1)、规定了个人剂量的监测周期(30 ~ 90天); (2)、要求建立档案, 并规定了档案保存时间为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要求定期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4)、对有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的认可, 要求其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并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对比和监督管理。

第三块(第四章)是关于健康管理的要求, 共16条。此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已近10年, 这一章对放射工作人员提出若干条要求, 其中有: (1)、健康要求:按国家标准(GB16387 —1996)执行; (2)、健康检查的周期(1 ~ 2年)、办法及评价; (3)、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并限定了保存时间(20年); (4)、对超过一定剂量的, 要求医学随访(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 周期为两年); (5)、放射病患者的确诊与复查(两年一次), 建立两级诊断组; (6)、放射工作人员的若干待遇问题:如工龄、津贴、休假、特殊待遇等。①工龄:中劳薪字第248号文仍然有效。主要精神:一年算一年半工龄, 与工龄工资及退休挂钩, 其它待遇不挂钩; ②津贴: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③休假: 2 ~ 4周。平时体检或患病期间, 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已征求过劳动部、人事部同意);④特殊待遇:致残——评定等级发给抚恤金。伤亡———按因公殉职处理。

2.2 内容 2.2.1 授予执法者的职责

执法主体: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管理原则:能级与辖区管理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原则。

卫生部职责有三项:

① 对本部长令的贯彻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并负责具体条款的解释。

② 对个人剂量监测实施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与培训。

③ 设立国家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此委员会已建立, 并于今年四月在天津进行了换届改选, 此组织挂靠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医所, 组长为赵文正研究员, 副组长为贾廷珍研究员), 受理省级放射病诊断组转诊的疑难病例, 予以确诊, 并参与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2.2.2 授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八项

① 制定本省辖区内的具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②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审核、批准与颁发。

③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 上岗后的复训。

④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其数据的上报, 个人剂量档案的建立。

⑤ 有个人剂量监测能力单位的认可及质量管理。

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上岗前后)及其档案的建立。

⑦ 设立省级放射病诊断组, 负责辖区内放射病人的诊断和疑难病例的转诊, 以及放射病诊断情况的上报; 协助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及病人的待遇; 确定辖区内随访观察对象。

⑧ 对违反本规定案例的处罚。

2.2.3 对被监督者(相对人)的要求

对放射工作单位(四项) : ①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 对调离的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证件; ②不得雇用无证人员上岗及临时工从事放射工作(如从事, 按规定办证上岗); ③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培训,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 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用(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另办)及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及健康档案; ④支付事故受照人员医学观察费用, 对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另做安排, 对已确诊放射病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规定的待遇。

对放射工作人员(五项) :

一般要求: ①四种资格条件, 持证上岗; ②按许可范围从事限定的工作; ③接受监督部门规定的放射防护知识、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培训, 并考核合格;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坚持正确地佩戴个人剂量计; 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医疗单位进行的健康检查。

特殊要求: ④进入控制区及参加应急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要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对超过年限值或为其1/10、3/10值的要分别接受监管部门安排的特殊剂量估算评价; ⑤对已确诊妊娠的女放射工作人员, 不应参加预先计划的照射和可能属于内照射的工作。

3 与1985、1988年发布的规章的比较 3.1 修改的内容 3.1.1

根据《条例》的规定:本部长令规定的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1.2

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与健康检查档案的保存期限, 由原来脱离放射工作后的10 ~ 30年修改为继续保存20年。

3.1.3

考虑到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5天工作日制度, 对原来的保健休假制度进行了修改调整, 即对已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是教学单位), 新规定不再继续享受放射假待遇。

3.2 增加的内容 3.2.1

根据《条例》的规定, 补充了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对上岗前没有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不允许从事放射工作。

3.2.2

根据《条例》的规定, 增加了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的要求, 并具体规定培训内容和时间, 将培训考核合格作为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条件之一。

3.2.3

为减轻政府信访部门的压力,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原则性条款。

3.2.4

根据《条例》有关处罚的规定, 针对违反五种规定之一的, 增加了三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金额)的具体措施。

4 贯彻落实第52号部长令的两点意见 4.1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部长令共授予监督管理者, 即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十一项职责(其中卫生部三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八项)。这十一项职责, 可以用以下20个字简单地概括为: “培训体检, 审查核准, 剂量监测, 指导评价, 行政处罚”。

根据目前我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 执法主体虽已确定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但具体实施监测评价工作的仍为卫生防疫(职防、防护)机构。因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第52号部长令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已制定并发布实施), 具体委托上述专业机构的放射防护监督员对辖区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并按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 每年向卫生部上报一次监督监测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 特别对那些不接受监督、不服从管理的放射工作单位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使第52号部长令真正落实到位。

4.2

接受委托的省级以上放射防护专业机构, 要根据对被监督管理者(相对人)的九项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四项, 放射工作人员五项), 抓好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监督工作。

预防性监督: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所以对放射工作人员主要应抓上岗证(人员证)的持有率, 这包括两项工作:培训考核和上岗前就业体检。这两项工作的覆盖率是目前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诸项中最低的, 这两项覆盖率距我们“九五”放射卫生工作规划要求相差太远。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目前上海市及示范市已达100 %)。

经常性监督:主要是抓个人剂量监测率。尽管此项工作在全国已开展十多年, 但监测覆盖率目前还不到50 %(1996年为46 %)。国外的防护条件要比我国强很多, 但据考察了解, 目前他们凡是放射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有的甚至带两个TLD和胶片剂量计), 这是监督放射工作是否有害或出事故后估算剂量的有力证据。据查阅我国发生的所有事故中, 没有一起的剂量估算是靠佩戴的剂量计提供数据的, 从而带来了不少麻烦——靠回顾摸拟或抽血检测染色体估算生物剂量。

当然还有工作人员上岗的复训和定期体检工作, 希望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以上两项监督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们相信只要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支持广大放射防护监督员去工作, 严格执法, 并向广大放射工作人员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此部长令, 绝大多数放射工作人员是会拥护的, 因为第52号部长令为他们的健康与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证, 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他们的利益、健康、保健、休假等都做了具体规定。相信第52号部长令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 一定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