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7, Vol. 6 Issue (4): 208-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4.005

引用本文 

宋玉芳. 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J]. 中国辐射卫生, 1997, 6(4): 208-20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4.005.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7-08-09
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宋玉芳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北京 100725

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1985年卫生部曾以(85)卫防字第71号文发布实施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随后1988年卫生部又以(88)卫防字第7号文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这两部行政规章实施十年来, 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降低其所受照射剂量等方面,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第44号总理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下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 执法主体由过去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变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了理顺监督监测的关系,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 卫生部立项对上述两部行政规章进行修改。经过征求全国三十个卫生厅(局)的修改意见和两次放射卫生法规专家会的讨论修改, 并送请卫生部部分专家审查把关, 先后经过近20次的修改才予定稿报批, 今年上半年经卫生部部务会最后讨论审查原则通过, 并以卫生部第52号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定于199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对照新发布的52号部长令与以前发布实施的两部规章的主要内容, 大体做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1.根据《条例》规定, 本行政规章的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各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 修改为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个人剂量与健康监护)的保存时间, 由原来脱离放射工作后的10年~30年, 修改为继续保存20年。

3.考虑到目前我国已实行五天工作日制度, 故对原来放射工作人员享受保健休假的时间进行了调整, 对已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 本规章规定不再继续享受。

4.根据《条例》的精神, 补充了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对上岗前没有取得该证的人员, 不允许从事放射工作。

5.根据《条例》的规定, 增加了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要求, 提出了培训内容和时间, 并把培训考试合格, 作为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条件之一。

6.为减轻政府信访部门的压力,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原则的条款。

7.根据《条例》有关处罚的规定, 针对违反五种规定的要求, 增加了三种行政处罚的措施。